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税务局可能认定关联交易的财务报表内容
与关联公司交易金额较大,或同时具备多种关联交易类型;
长期亏损、微利、跳跃性盈利;
低于同行利润水平;
低于集团公司利润水平;
利润与所扮演角色或具备功能不对称;
与境外公司(离岸公司)交易;
未进行「关联申报」,未准备「同期数据」;
毛利率忽高忽低;
单一客户或供货商。
税务局可能认定关联交易的7种经营模式
1.境外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尤其在海外没有工厂,只有在大陆有工厂;
2.大陆制成半成品,运回母公司组装;
3.大陆生产成品,但透过境外母公司销售;
4.采购方与销售方全为境外公司(即使股东、法人代表不一样,仍为关联交易);
5.来料加工企业;
6.100%为境外母公司提供加工服务;
7.代理境外母公司在大陆销售(贸易公司、工厂增加贸易经营范围)。
每四年便可被抽查一次关联交易,这是任何企业都躲避不了的查税风险。已存在或未来仍选择关联交易的企业,将如履薄冰。
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前下发的文件中曾明确指出,2009年起,每年6月至12月各地税务机构将抽查辖区内的30%企业关于关联交易的情况,这表明企业每四年即可被查一次;而在大陆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台资企业,或多或少都与境外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查税风暴来袭,台商应早做打算。
财务报表、经营层面可判断关联交易行为
富兰德林事业群总经理刘芳荣将有关联交易行为的台商形容为「一只待宰的肥羊」,他指出,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比如财务报表、经营层面、会计准则、税法等方面。而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层面更是能作为关联交易行为的判断方式。
财务数据往往直接反应出企业交易、盈利、客户往来等情况。台商须注意,关联交易不是只有采购或销售,而是包括多种类型,不管任何理由,只要与海外关联方或母公司有金钱往来,比如转让或使用包括专利、技术、费用等无形资产、支付境外研发费用、资金借贷、担保、劳务费等都属于关联交易行为。
在利润方面,低于集团公司利润水平亦算有关联交易行为,在台湾上市、上柜且在大陆有子公司的台商被查税的风险则更大。另外,很多企业只扮演境外母公司在大陆的工厂,只服务母公司且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应有一定利润而不该出现亏损。台湾有很多电子企业在大陆设工厂承担生产功能,不可能出现亏损,这种类型的企业,其利润应与所扮演的角色或功能相对称。
在经营上,只要企业是进行「全球布局」或「两地分工」,都有可能进行关联交易。其中,代理境外母公司在大陆销售也是属于税务局可能认定为关联交易的经营模式。因工厂增加贸易经营范围而从事贸易行为的外商独资贸易公司,在大陆进行「境外买,境内卖」,向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采购,在大陆销售(代理销售)或「境内买,境外卖」,为境外母公司在境内采购,都属于关联交易行为,不仅需要准备查税用的同期数据(台湾称为TP,移转定价报告),且在盈利上绝不可能出现亏损状况。
刘芳荣还分析说,不用查帐,从境外是否有母公司或兄弟公司、业务模式、交易结构、投资架构、股东身份等亦可知道企业是否有关联交易行为。
未来减少或不进行关联交易
一旦企业被查出存在关联交易行为,除了补税外,还将补缴当年的银行贷款利率。而如果在查税中没有准备同期资料,还另须在银行贷款利率上再加征5%的惩罚利率。这不仅影响企业在税务上的印象,也将加大资金调度的难度。
之前,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理由多种多样,除了两岸尚未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外,「将利润隐藏在海外、不想缴企业所得税、大陆外汇管制导致很多费用无法支付、大陆没有查关联交易、台湾上市公司需要业绩、对大陆没有信心」等都是企业选择关联交易的理由。但在未来,随着大陆在严禁境外关联交易方面力度的加大,企业应重新考虑是否有进行关联交易的必要。
每年30%的企业被查关联交易是任何人都躲不掉的,在未来,如果企业选择不要关联交易,改在大陆缴纳企业所得税,亦可顺势再将大陆作为上市的首选地点,布局内销市场。
对于那些因客户要求、母公司需要业绩等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的企业,要想缓解或降低查税风险,应重新规划物流、钱流、发票流的流程,也可通过改变产品销售结构、恢复正常产品毛利率,以费用汇出境外取代关联交易、透过香港子公司倂回原从事关联交易的境外公司等方面来重新布局交易结构。
「亡羊补牢」,准备同期资料待查
在抽查企业关联交易行为的时间跨度上,税务局可倒查10年,以前的审计报告、出口报关等记录都不可更改,且若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可从其公开数据中证明移转利润行为,对于已经存在关联交易行为的企业而言,唯有老实准备同期资料待查。
企业与境外关联方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无需准备同期资料;2000万~1亿元人民币之间的,只要准备简易数据;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则每年都要准备同期资料。法定同期数据自关联交易发生次年6月1日起必须保存10年,发票则为5年,会计凭证、帐簿则是15年。
在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及「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中规定,同期数据是企业每年交给税务局的法定资料,自税务局通知查税起15天内就要提交该年度同期资料。由于数据涉及内容众多,因此企业最好提早准备。
其中,若企业主动编制同期数据,就算存在关联交易移转利润行为,也可降低补税金额,不必加征5%利息。
与关联公司交易金额较大,或同时具备多种关联交易类型;
长期亏损、微利、跳跃性盈利;
低于同行利润水平;
低于集团公司利润水平;
利润与所扮演角色或具备功能不对称;
与境外公司(离岸公司)交易;
未进行「关联申报」,未准备「同期数据」;
毛利率忽高忽低;
单一客户或供货商。
税务局可能认定关联交易的7种经营模式
1.境外母公司为上市公司,尤其在海外没有工厂,只有在大陆有工厂;
2.大陆制成半成品,运回母公司组装;
3.大陆生产成品,但透过境外母公司销售;
4.采购方与销售方全为境外公司(即使股东、法人代表不一样,仍为关联交易);
5.来料加工企业;
6.100%为境外母公司提供加工服务;
7.代理境外母公司在大陆销售(贸易公司、工厂增加贸易经营范围)。
每四年便可被抽查一次关联交易,这是任何企业都躲避不了的查税风险。已存在或未来仍选择关联交易的企业,将如履薄冰。
国家税务总局在日前下发的文件中曾明确指出,2009年起,每年6月至12月各地税务机构将抽查辖区内的30%企业关于关联交易的情况,这表明企业每四年即可被查一次;而在大陆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台资企业,或多或少都与境外公司存在关联交易行为。关联交易查税风暴来袭,台商应早做打算。
财务报表、经营层面可判断关联交易行为
富兰德林事业群总经理刘芳荣将有关联交易行为的台商形容为「一只待宰的肥羊」,他指出,可以从不同角度来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比如财务报表、经营层面、会计准则、税法等方面。而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层面更是能作为关联交易行为的判断方式。
财务数据往往直接反应出企业交易、盈利、客户往来等情况。台商须注意,关联交易不是只有采购或销售,而是包括多种类型,不管任何理由,只要与海外关联方或母公司有金钱往来,比如转让或使用包括专利、技术、费用等无形资产、支付境外研发费用、资金借贷、担保、劳务费等都属于关联交易行为。
在利润方面,低于集团公司利润水平亦算有关联交易行为,在台湾上市、上柜且在大陆有子公司的台商被查税的风险则更大。另外,很多企业只扮演境外母公司在大陆的工厂,只服务母公司且承担单一生产功能,应有一定利润而不该出现亏损。台湾有很多电子企业在大陆设工厂承担生产功能,不可能出现亏损,这种类型的企业,其利润应与所扮演的角色或功能相对称。
在经营上,只要企业是进行「全球布局」或「两地分工」,都有可能进行关联交易。其中,代理境外母公司在大陆销售也是属于税务局可能认定为关联交易的经营模式。因工厂增加贸易经营范围而从事贸易行为的外商独资贸易公司,在大陆进行「境外买,境内卖」,向境外母公司或关联公司采购,在大陆销售(代理销售)或「境内买,境外卖」,为境外母公司在境内采购,都属于关联交易行为,不仅需要准备查税用的同期数据(台湾称为TP,移转定价报告),且在盈利上绝不可能出现亏损状况。
刘芳荣还分析说,不用查帐,从境外是否有母公司或兄弟公司、业务模式、交易结构、投资架构、股东身份等亦可知道企业是否有关联交易行为。
未来减少或不进行关联交易
一旦企业被查出存在关联交易行为,除了补税外,还将补缴当年的银行贷款利率。而如果在查税中没有准备同期资料,还另须在银行贷款利率上再加征5%的惩罚利率。这不仅影响企业在税务上的印象,也将加大资金调度的难度。
之前,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理由多种多样,除了两岸尚未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外,「将利润隐藏在海外、不想缴企业所得税、大陆外汇管制导致很多费用无法支付、大陆没有查关联交易、台湾上市公司需要业绩、对大陆没有信心」等都是企业选择关联交易的理由。但在未来,随着大陆在严禁境外关联交易方面力度的加大,企业应重新考虑是否有进行关联交易的必要。
每年30%的企业被查关联交易是任何人都躲不掉的,在未来,如果企业选择不要关联交易,改在大陆缴纳企业所得税,亦可顺势再将大陆作为上市的首选地点,布局内销市场。
对于那些因客户要求、母公司需要业绩等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的企业,要想缓解或降低查税风险,应重新规划物流、钱流、发票流的流程,也可通过改变产品销售结构、恢复正常产品毛利率,以费用汇出境外取代关联交易、透过香港子公司倂回原从事关联交易的境外公司等方面来重新布局交易结构。
「亡羊补牢」,准备同期资料待查
在抽查企业关联交易行为的时间跨度上,税务局可倒查10年,以前的审计报告、出口报关等记录都不可更改,且若母公司是上市公司,可从其公开数据中证明移转利润行为,对于已经存在关联交易行为的企业而言,唯有老实准备同期资料待查。
企业与境外关联方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无需准备同期资料;2000万~1亿元人民币之间的,只要准备简易数据;金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则每年都要准备同期资料。法定同期数据自关联交易发生次年6月1日起必须保存10年,发票则为5年,会计凭证、帐簿则是15年。
在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及「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中规定,同期数据是企业每年交给税务局的法定资料,自税务局通知查税起15天内就要提交该年度同期资料。由于数据涉及内容众多,因此企业最好提早准备。
其中,若企业主动编制同期数据,就算存在关联交易移转利润行为,也可降低补税金额,不必加征5%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