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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确认人大代表当选无效、罢免人大代表、批准辞职只是处理本案的法定程序。摘下人大代表的艳丽光环,如何依法追究贿选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公众注目的大概率事件。资料披露,牵涉贿选的45名全国人大代表、523名辽宁省人大代表行贿、受贿数额巨大,贿选资金高达6000余万元。如何依法追究涉案贿选人员的刑事责任,成为绕不开的难题。本案是对法律实施的一次考试,也是验证依法治国能否落实的示范性案件。
我国选举法第五十七条针对破坏选举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选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构成破坏选举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上述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涉嫌罪名分别是受贿、行贿、破坏选举、介绍贿赂罪。
如本案贿选资金6000万元属实,以涉案人大代表近600人计,人均10万元左右,应认定犯罪数额巨大。上述涉案人大代表、省人大机关相关人员主体适格,其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社会影响极坏,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对众多省厅级高官领导、国企高管、人民团体负责人及社会名流,面对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前人大代表,辽宁省司法机关能否做到壮士断腕,严格执法,令公众担忧;能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剔除“刑不上大夫”封建残余;能否顶住“法不责众”思想干扰,严格依法办案,面临重大考验。
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法外开恩,以党纪、政纪处分替代法律制裁;以“认罪认罚”为涉案人员开脱罪责;重罪轻判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不公开审理,必将引发公众强烈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果一味降低犯罪成本,必然难免贿选丑恶现象的再度泛滥,也将严重贬损本就不高的司法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否则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沉疴用猛药,乱世需重典。面对无视法律,挑战法律的歪风邪气,面对沉渣浮现的贿选乱象,只有依法严惩,才能形成震慑,有所警示,促使人大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贿选风波,只是辽宁反腐败的序幕,深层次反腐败斗争将会更加激烈,更大考验还在后面。有关司法机关应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经受住重大政治考验,旗帜鲜明、挺身而出,敢于亮剑,绝不当“骑墙派”,依法严惩涉案贿选的犯罪分子,以实际行动践行中央提出的坚守法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退休人员)
我国选举法第五十七条针对破坏选举规定,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选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构成破坏选举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构成介绍贿赂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上述犯罪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涉嫌罪名分别是受贿、行贿、破坏选举、介绍贿赂罪。
如本案贿选资金6000万元属实,以涉案人大代表近600人计,人均10万元左右,应认定犯罪数额巨大。上述涉案人大代表、省人大机关相关人员主体适格,其涉嫌违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社会影响极坏,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面对众多省厅级高官领导、国企高管、人民团体负责人及社会名流,面对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前人大代表,辽宁省司法机关能否做到壮士断腕,严格执法,令公众担忧;能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剔除“刑不上大夫”封建残余;能否顶住“法不责众”思想干扰,严格依法办案,面临重大考验。
高高举起,轻轻落下;法外开恩,以党纪、政纪处分替代法律制裁;以“认罪认罚”为涉案人员开脱罪责;重罪轻判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以及不公开审理,必将引发公众强烈不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如果一味降低犯罪成本,必然难免贿选丑恶现象的再度泛滥,也将严重贬损本就不高的司法公信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都要受到追究,否则就会形成“破窗效应”。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沉疴用猛药,乱世需重典。面对无视法律,挑战法律的歪风邪气,面对沉渣浮现的贿选乱象,只有依法严惩,才能形成震慑,有所警示,促使人大选举工作风清气正。
贿选风波,只是辽宁反腐败的序幕,深层次反腐败斗争将会更加激烈,更大考验还在后面。有关司法机关应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经受住重大政治考验,旗帜鲜明、挺身而出,敢于亮剑,绝不当“骑墙派”,依法严惩涉案贿选的犯罪分子,以实际行动践行中央提出的坚守法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