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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前次,在拙作“与周谷城先生商榷形式逻辑与辩证法问题”一文(载“新建设’,1956年9月号)中,作者曾经对周谷城先生“一论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和“二论形式逻辑与辩证法”(均见1956年“新建设”)两篇文章中的一些观点进行了批判。最近我又读了周谷城先生在“新建设”1956年9月号发表的“三论形式逻辑与辩证法”一文,认为对于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关系的看法上,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必须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