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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了"期货法律关系"的界定问题,分析了期货法律关系的特征,研究了期货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认为期货市场的各种法律关系可以概括为"期货法律关系";期货法律关系的主体分为期货投资者、期货组织者和期货中介服务机构;期货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既包括传统的期货商品,也应加入金融期货产品;为了符合市场对服务的需求,期货中介服务等行为也应纳入期货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并对之加以调整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