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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权的实体保护,要以程序保障来实现。在重实体、轻程序实行无条件限定继承的我国,遗产债权的保护一直处于制度设计的忽视点,如何保护好遗产债权人的利益?设计好遗产债权保护的程序十分必要,也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可以在我国继承法中设立遗产债务清偿程序。关于遗产债务清偿程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设计。
一、程序的提起
能提起遗产债务清偿程序的主体通常是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酌给请求权人,遗产债权人,遗产管理人。程序的提起应基于以下原因:
1、继承人申请法院启动遗产债务清偿程序。继承人启动该程序后可以自愿对参与登记的遗产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以遗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遗产债权人、继承人请求遗产分离或遗产债权人请求启动遗产债务清偿程序。
3、遗产管理人为了清偿遗产债务请求启动遗产债务清偿程序。
4、遗产债权人以继承人为被告,要求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尚有其它债务未予清偿,直接启动遗产债务清偿程序。
二、公告
人民法院启动遗产债务清偿程序后,应发出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告知遗产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向法院申报债权和清偿债务。遗产债务清偿程序中的公告属公示催告性质,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明债权的,仅就剩余遗产行使权利。公告的期限内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限相一致即为60天,公告的方式应根据个案不同而具体设定。通过张贴公告和媒体刊登最为合适。
三、遗产债权的确认和登记
遗产债权的确认和登记是遗产债务清偿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法院作为整个程序的掌控者,应对此予以严格的审查。
1、登记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合法的债权法院不应予以登记。
2、登记的债权必须是具有真实交易内容的债权,遗产债权人(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债权人)必须对交易内容负举证责任,以防止继承人和第三人串通,提供虚假的债权,参与分配以损害其它债权人的利益。
3、登记的债权必须是以被继承人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只有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能用遗产进行清偿;否则都会不当增大遗产的负担,而损害其它债权人的利益。
4、有争议债务的登记。所谓有争议债务,是指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就债务的有无,多少发生争议的债务。有争议的债权,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债务数额,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按诉讼程序对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从而确定债务数额,再行登记。
5、附期限、附条件债务的登记。附期限、附条件债务,以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做出裁定来确认数额。
四、遗产的清理和保管
遗产是债务清偿的基础,清理和保管遗产是遗产债务清偿的重要一环,法院启动遗产债务清偿程序后首先应指定遗产管理人保管遗产,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清理和保管遗产;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不适宜管理遗产的,法院指定第三人作为管理人清理和保管遗产,管理人指定后应向法院提交真实的遗产清册,并妥善保管遗产,否则将赔偿损失及至丧失限定继承利益。遗产保管期间,保管人未经法院指定不得从遗产中支付费用和清偿债务,未经法院同意并为保管遗产之必要不得处分遗产。以债权形式存在的遗产,遗产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发出支付通知要求债务人支付,遗产管理人有权受领。
五、遗产债权的受偿顺序
由于各国的国情及继承习惯不同,遗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也有差异。 笔者认为,我国的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各类继承人清偿债务的顺序
遗产分割是否必须以清偿债务为前提,各国做法不一 。德国民法典第2046条规定:遗产债务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在清偿遗产债务后的剩余遗产按各应继份的比例归属继承人。另一种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认为:遗产分割不以清偿遗产债务为前提,遗产债务虽未清偿, 遗产仍可分割。从我国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看,一般既允许继承人在清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也允许先分割遗产再清偿债务。若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不再存在各继承人清偿债务问题;若先分割遗产再清偿债务,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如何清偿?承担何种责任是必须明确的两个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l条、62条的规定,清偿顺序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其次是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无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享有保留份额(似于国外的特留份)。这样的顺序大体上是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的。遗产分割后、各类继承人对遗产债权的清偿承担何种责任,各国规定不一,有采连带责任说,有采分割主义说,还有的采折衷主义说。笔者认为,各类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较为合理。
(二)各类遗产债权的受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l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参考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遗产债权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1)遗产管理费用。优先支付遗产管理费用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遗产不足以支付该费用的,法院应裁定终结遗产偿债程序,未受偿权不再清偿。(2)适当保留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又没有生活来源人的必要生活费用。(3)优先债权。一般是被继承人生前用遗产设置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4)工资和劳保费用。(5)税款。(6)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普通债权是遗产债权的主体和主要部分,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侵权所生之债权等。
(作者单位:东方魔言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一、程序的提起
能提起遗产债务清偿程序的主体通常是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酌给请求权人,遗产债权人,遗产管理人。程序的提起应基于以下原因:
1、继承人申请法院启动遗产债务清偿程序。继承人启动该程序后可以自愿对参与登记的遗产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以遗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遗产债权人、继承人请求遗产分离或遗产债权人请求启动遗产债务清偿程序。
3、遗产管理人为了清偿遗产债务请求启动遗产债务清偿程序。
4、遗产债权人以继承人为被告,要求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尚有其它债务未予清偿,直接启动遗产债务清偿程序。
二、公告
人民法院启动遗产债务清偿程序后,应发出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告知遗产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向法院申报债权和清偿债务。遗产债务清偿程序中的公告属公示催告性质,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明债权的,仅就剩余遗产行使权利。公告的期限内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限相一致即为60天,公告的方式应根据个案不同而具体设定。通过张贴公告和媒体刊登最为合适。
三、遗产债权的确认和登记
遗产债权的确认和登记是遗产债务清偿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法院作为整个程序的掌控者,应对此予以严格的审查。
1、登记的债权必须是合法的债权,不合法的债权法院不应予以登记。
2、登记的债权必须是具有真实交易内容的债权,遗产债权人(包括公法意义上的债权人)必须对交易内容负举证责任,以防止继承人和第三人串通,提供虚假的债权,参与分配以损害其它债权人的利益。
3、登记的债权必须是以被继承人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只有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才能用遗产进行清偿;否则都会不当增大遗产的负担,而损害其它债权人的利益。
4、有争议债务的登记。所谓有争议债务,是指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就债务的有无,多少发生争议的债务。有争议的债权,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债务数额,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按诉讼程序对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从而确定债务数额,再行登记。
5、附期限、附条件债务的登记。附期限、附条件债务,以双方协商确定数额,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做出裁定来确认数额。
四、遗产的清理和保管
遗产是债务清偿的基础,清理和保管遗产是遗产债务清偿的重要一环,法院启动遗产债务清偿程序后首先应指定遗产管理人保管遗产,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的,由继承人清理和保管遗产;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不适宜管理遗产的,法院指定第三人作为管理人清理和保管遗产,管理人指定后应向法院提交真实的遗产清册,并妥善保管遗产,否则将赔偿损失及至丧失限定继承利益。遗产保管期间,保管人未经法院指定不得从遗产中支付费用和清偿债务,未经法院同意并为保管遗产之必要不得处分遗产。以债权形式存在的遗产,遗产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发出支付通知要求债务人支付,遗产管理人有权受领。
五、遗产债权的受偿顺序
由于各国的国情及继承习惯不同,遗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也有差异。 笔者认为,我国的遗产债务清偿顺序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各类继承人清偿债务的顺序
遗产分割是否必须以清偿债务为前提,各国做法不一 。德国民法典第2046条规定:遗产债务应首先从遗产中清偿,在清偿遗产债务后的剩余遗产按各应继份的比例归属继承人。另一种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认为:遗产分割不以清偿遗产债务为前提,遗产债务虽未清偿, 遗产仍可分割。从我国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看,一般既允许继承人在清偿遗产债务后分割遗产,也允许先分割遗产再清偿债务。若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不再存在各继承人清偿债务问题;若先分割遗产再清偿债务,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如何清偿?承担何种责任是必须明确的两个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l条、62条的规定,清偿顺序首先是法定继承人,其次是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无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享有保留份额(似于国外的特留份)。这样的顺序大体上是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的。遗产分割后、各类继承人对遗产债权的清偿承担何种责任,各国规定不一,有采连带责任说,有采分割主义说,还有的采折衷主义说。笔者认为,各类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较为合理。
(二)各类遗产债权的受偿顺序
根据我国《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l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参考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遗产债权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清偿:(1)遗产管理费用。优先支付遗产管理费用这是各国立法的通例,遗产不足以支付该费用的,法院应裁定终结遗产偿债程序,未受偿权不再清偿。(2)适当保留被继承人生前扶养的,又没有生活来源人的必要生活费用。(3)优先债权。一般是被继承人生前用遗产设置的抵押权,留置权、质权等。(4)工资和劳保费用。(5)税款。(6)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普通债权是遗产债权的主体和主要部分,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侵权所生之债权等。
(作者单位:东方魔言科技(北京)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