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 :中国经贸·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benxiaohai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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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及财务管理,但随着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多,财产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相互间的竞争变得日趋激烈,部分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而不惜支付高额费用,这就造成了财务信息失真、财务控制弱化等一系列财务管理问题。本文剖析了当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建议。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管控
  一、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算控制不得力,预算管理成摆设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差的特点导致其财务预算控制十分困难。因此,实务中很多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完全按照预算进行控制,或者由于预算编制与市场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而根本无法按照原定预算执行。同时,由于各财产保险主体发展存在阶段性差异,不同公司预算考核侧重各有不同,有的侧重于对规模的考核,有的侧重于对效益考核,这些考核指标的不统一,既不利于监管部门统一评价与监管,也不利于对自身业绩做出客观的评估。
  2.核算结果不真实,报表数据不可信
  (1)收入费用不匹配,核算结果不真实
  由于财产保险是先收保费、后承担责任,费用发生期间与保单责任期间并不完全在同一会计期间,按照现行核算制度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当期发生的手续费、业务管理费、税费及保险保障基金等均按保单生效时间全部计入当期费用,而剔除首日费用后的保费收入则需按照权责发生制在整个保险责任期进行分摊,这就造成了当期确认的收入与费用不配比,在公司快速发展、保费收入不断增加的情况下,由于费用确认时间的前置、保费收入的后摊,会导致其核算利润率低于实际水平;而当公司业务发展迅速萎缩时,由于当期实际发生的费用水平大幅度降低,但仍享受着前期保费收入的分摊,可能会导致核算利润率远高于实际水平,造成核算结果不真实,进而影响经营决策。
  (2)费用列支不真实,贴票现象严重
  近年来,费用列支不真实、贴票套取费用成为财产保险公司行业内的公开秘密,各地保险监管机关也往往把费用真实性、数据真实性作为其历次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检查的重点,检查中也发现大量费用不真实的现象。
  出现费用报销不真实、贴票套取费用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①市场竞争加剧,监管机构对保费收入打折比例又作了限制,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争取客户往往通过虚构项目贴票的方式报销部分费用出来贿赂投保人或经办人,造成费用列支不真实;②监管机关对部分代理业务手续费实行了限高,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资源,往往承诺给予保险代理机构超高手续费,而超高部分的手续费往往只能通过虚列费用的方式解决;③部分优秀业务人员月度业务绩效工资过高,导致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也高,因此部分中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留住人才,往往采用所谓的变通办法,将其应得的部分业务绩效工资,采用虚列费用的方式支付予以解决;④通过虚列费用套取用于发放单位职工的奖金及其他活动经费等。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常见的虚列费用方式有:①在工资科目下,通过虚列业务绩效工资的方式,套取资金用于支付手续费和其他费用;②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通过虚列人员、虚增人员绩效等方式,套取劳务和派遣人员费用用于其他用途;③以“出单费”、“风险管控基金”等名义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用以冲减对应保单的应收保费;④虚列咨询费、会议费、修理费、燃油费、差旅费、通讯费、电子设备运转、房租水电费、日常办公耗材费费等方式套取资金用于其他用途。⑤通过保险中介机构虚开手续费发票套取费用用于职工福利及其他用途。
  这些费用的虚列,造成核算结果的不真实,一方面存在很高的纳税风险,另一方面也给财务预算及费用管控造成很大困难,同时也严重误导了会计报表使用者。
  3.风险管控不到位,财务管理风险大
  (1)部分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保费规模指标,虚签保单,虚挂应收保费,虚计保费收入,造成资产和收入的虚增;
  (2)部分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通过虚假注销保单,一方面冲减应收保费,降低其未能收回保费责任,另一方面在实际收到保费时放入“小金库”作为分支机构活动经费;
  (3)通过虚假批单,虚假批减或批退部分保费给客户或留在分支机构作为其他经费使用;
  (4)通过虚假赔案套取资金,即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串通,通过虚构赔案、扩大赔款支付金额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针对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关于预算控制的问题
  针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预算控制不得力的问题,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1)建立全面的预算控制管理体系
  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整体效益不佳、市场环境有待规范的情况下,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要想求生存,就必须在业务数量上不断开拓,在业务品质上进行有效的预算调控,就需要建立以承保利润(考虑未到期准备金和未决赔款估损情况下)为中心的全面预算控制体系,分险种、分险别、分渠道进行全方位预算管理。
  (2)建立全面的考核和分析评价机制
  要使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预算得以有效地控制,必需成立专门的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长效评价机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确保公司财务预算指标的达成。首先,公司需设一个常设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对财务预算的编制和调整进行讨论研究和评审。其次,要建立全面预算执行控制的审核评价机制。由公司内审部门对预算的编制、修改、调整程序的合规性、工作质量、执行效果进行审核评价并对预算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3)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预算执行效果
  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对非客户和一线销售接触服务层的两核和财务的工作权限集中,对客户和一线销售接触服务层的工作权限下放,按级次进行控制,对其考核执行标准集中,考核执行过程和结果下放。为确证预算执行结果,对于收入、赔款、费用、资产、资金的收支操作,可以由总公司集中建立“后援中心”,实施标准化的集中收支管理。   (4)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中的作用,确保编制的预算科学合理
  计划财务部门是预算编制的总协调部门,要负责整体经营预算的编报协调工作,各级机构及各部门间要上下左右连动,要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及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做到编制的各项预算有凭有据、科学合理。
  2.关于核算结果不真实的问题
  针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核算结果不真实的问题,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1)改革现行核算制度,按期匹配收入费用
  建议相关部门按照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改革现行财产保险公司费用核算制度,考虑将保单获取成本资本化,与保费收入一样按保单涵盖期间进行分摊。这样一方面实现了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使得核算结果更加真实可信,另一方面也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
  (2)放开中介业务手续费限制,据实列支保单成本
  建议放开中介业务手续费限制,实行充分的市场竞争,由各财产保险主体根据自身情况自行确定手续费比例,据实列支保单成本。
  (3)放开保费额度限制,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保单价格
  同支付手续费比例一样,保单价格理应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来自主确定,而客户则需要根据保单价格、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来自主选择投保哪家保险公司,这样才有利于不同保险公司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满足客户差异化的市场需求,以实现不同保险公司的差异化的市场竞争定位。事实上,我国大部分地区都对保单价格实现了行业自律,各家保险公司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提供了几乎完全同质的保险服务,这特别不利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在几乎同质的保险服务和保单价格水平下,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劣势明显,为了从大财产保险公司争夺市场份额,只有通过违规手段虚列成本套取费用用于支付投保人保险以外其他利益。
  (4)加强费用真实性检查,确保列支费用真实
  在放开中间业务手续费限制、放开保费额度限制的情况下,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及各保险主体要不断加强对保险分支机构费用列支的检查,以确保各保险主体列支费用的真实,从而提升保险行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3.关于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
  针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1)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
  2012年中国保监会下发的《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保监发〔2012〕8号)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实施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以治理保险行业会计信息失真,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实际执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度,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要从制度上保证财务负责人委派作用的发挥。一方面要从制度上保证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要在公司有关委派制度对需要财务负责人参与决策审核的涉及资源配置、风险管控等事项应明确列举,上级公司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有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委派人员的参议权、审议权与签字权。另一方面要从制度上要求财务负责人对上级公司定期报告。建立财务负责人报告制度,可以畅通上级委派单位与财务负责人之间的直接信息通道,有助于上级公司及时了解基层情况。(2)要多措并举保证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性。一方面应当将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考核和薪酬上收管理。另一方面各级机构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要切实由上级公司决定。(3)要适时建立健全财务负责人定期交流轮换机制,定期组织履职审计,形成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紧密结合的管理机制。
  (2)实行条线集中管控制度,建立分区域核保、核赔后援中心
  建议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对核保、核赔和财务工作权限集中,实行条线集中管控,建立分区域核保、核赔“后援中心”,实施标准化的集中管控措施,分支机构核保、核赔负责人由上级机构直接任命、调整和考核,对上级机构对口部门负责,与所在机构保持了人事及考核的独立性,有利于防止核保、核赔人员道德背离、与所在机构一起串通舞弊,损害公司利益。
  (3)实行中介业务手续费、绩效工资以及赔款直打制度
  为了防止违规支付、虚列手续费套取费用,建议中小财产保险公司采用手续费直打制度,即不由本级机构支付手续费,通过提供手续费清单,由上级机构直接将手续费支付到打入中介机构账户,从一定意义上防止分支机构使用现金等方式违规支付手续费或虚列手续费套取费用。
  同样道理,为了防止通过虚列人员、虚增人员绩效等方式,套取劳务和派遣人员费用用于其他用途,建议中小财产保险公司采用绩效工资直打制度,为了防止理赔人员与客户串通舞弊,制造虚假赔案,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建议中小财产保险公司采用赔款直打制度。由上级机构将业务人员绩效工资、客户赔款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现金支付的方式直接划入业务人员或客户银行账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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