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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兼修是《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的新提法,是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之一,是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的表现之一,是法学教育中的政治导向、道德导向和职业导向的合成,也是国家对法治人才培养要求的延续与升华。“德法兼修”的强化取决于实践机制的深化,提倡“德”与“法”的并行,同时需要日常管理机制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