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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历史上,中华民国虽然存在的时间不长,但在民主观念,法律体系的构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这些在今天依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与参考价值。本文从中华民国时期,民法的发展过程与主要特点出发,探究其历史原因以及对我们今天民法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启示。
关键词:中华民国;民法;发展研究
引言
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的政权处于一个内忧外患的动荡时局中,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虽然让民主与共和的观念深入了人心。但是,最后由于自身的阶级局限性让革命的果实被袁世凯窃取。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中华民国的政局发展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历史环境中,在这个环境下,各项法律与法规也开始逐步确立。我国第一步具有历史意义的民法典也在这一时期颁布并实施。虽然由于政治及国内外的环境的影响,在这个民法典的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包括注重外在形式,缺乏法规效力等不足,但是从立法的层面来看,这一时期的民法发展还是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历史影响与意义。本文从中华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与法规特点入手,探究其发展的意义与对我们今天的民法完善与发展的借鉴意义。
一 中华民国时期民法的发展历程
按照近现代史对中华民国历史的相关界定,中华民国民法的发展主要包括三个历史阶段。首先是辛亥革命结束之后,以孙中山为首,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所颁布的相关民法法令。其次是在后期,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以及后期各派军阀在北京组建的北洋政府时所颁布的相关民法法令。最后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时,颁布的诸多民法法令。具体来说: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民法及特征
在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并结束了满清二百多年的统治后,孙中山率众在南京組建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起草并颁布了包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内的诸多保证民主、民生的法规与律令。总结来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颁布的主要法律在民法方面,主要围绕保障人权,禁止人口买卖,发展民族工农业,重视文化教育等方面,但是由于后期,袁世凯对革命果实的窃取,这一历史时期所起草并颁布的诸多法令并没有真正意义的得到实施。
2 北洋政府时期的民法发展及特征
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并称帝以后,孙中山发起了护国运动。后来张勋率领辫子军攻进了北京城。黎元洪就任民国总统并组织成立了北洋政府。后来直系军阀曹锟进行贿选,逼迫当时任大总统的黎元洪退位。1924年冯玉祥率部参加第二次直奉战争之后,返回了北京,迫使当时的北京政府解除吴佩孚的一切职务,将总统曹锟监禁,建立新的政权。在这个历史阶段,虽然颁布了包括《民事诉讼条例》、《民律草案》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等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其统治中存在的军阀自身的独裁与统治色彩,让这些民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而且很多关于民法的条例大都存在着外国发动势力的干预,带有一定的殖民主义倾向。在1924年,随着北伐的胜利,南京国民政府的顺利组建。北洋政府所颁布与实施的诸多法律也被最终废止。
3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发展及特征
从1924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这25年间。中华民国在法制领域的发展客观来讲还是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是颁布了我国近现代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民国民法》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在借鉴欧美等西方国家立法理念与精神的同时,又将其与我国的本土文化与法律习惯进行了比较好的匹配与对接。这部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近代法律制度与体系的基本确立。在这部法律中,对于私有财产的肯定与保护,以及社会公益的确立与完善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最后,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关的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被终止。目前,只有我国的台湾地区还在沿用这一民法。
二 中华民国时期民法进步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1 中华民国时期民法进步的主要表现
民法是社会的基础法律之一,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主要价值在于调节与厘清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等。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民法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文明与发展程度。中华民国时期民法的发展,特别是以《中华民国民法》颁布与实施为标志的民法的发展,奠定了我国近代以来的民法体系与基础。
在中华民国民法中,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例如:在立法原则上,强调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也就是在国民的个人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重。另外受欧美民主与平等观念的影响,在民法细则上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这种平等不仅仅停留在男女之间身份的平等,还包括商业贸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平等等等。在这个民法中所倡导的平等的实质覆盖的范围已经比较广泛。同时,在这部民法中对于婚姻的问题还带有强烈的封建色彩,对于男女家庭关系的组建以及夫妻权利与义务的分割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落后性。
在民法的具体细则上,中华民国的民法在借鉴欧美的立法理念与精神的基础上,又将我国古代制度文化中的积极的一面融入到民法的制定与完善过程中。例如,在保障交易双方的平等权益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等问题,都最大限度的体现了我国的民情与习惯。这种继承与借鉴学习的立法方式,对我们今天的立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现在正在努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完善需要我们从本族的文化习惯,与法律惯例出发,将法律规范的最大效能更好的发挥出来。在那个时代,欧美的法律思想与意识,在中华民国的立法过程中已经逐渐地渗透到法律体系的诸多领域。但是当时的法学家们,依然采用辩证的观点,将欧美的发展精神与我国自己的民族文化与传统习惯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对接,而不是全盘西化,对我国的传统进行以为的抑制与排斥,这一点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一方面,为当时的中华民国民法的颁布与实施减少了执行中的桎梏与障碍,另一方面,也为我们今天的立法与中西法律的借鉴与参考树立了一个标杆。这在那个时代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也反映出我国最初的民法的修订者的严谨与良苦用心。 2 中华民国民法取得进步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的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民法的发展一直处在一个相对来说比较缓慢的阶段。在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民法一般是与刑法在一起,作为补充而存在的。这与我国传统的治国方针与理念是分不开的。另外,由于我国的封建社会对手工业、工商业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在日常的法律操作过程中也很少会涉及到有关于各种经济关系的案例。
但是,在19世纪末之后,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非常迅速,很多商业领域都占据着很大的经济发展优势。在这种经济发展大潮的推动下,制定相关的法律与法规来进一步保障与完善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也是时代的必然要求,这也符合代表着大资本家与垄断资产阶级的切身利益。另外,在辛亥革命以后,民主与平等、共和等观念已经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提倡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提倡交易的平等与买卖的公平已经作为一种普遍的大众共识。在我国与欧美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过程中,我们也普遍存在着由于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法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当时的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所以,在这一系列的内外环境与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中华民国民法的立法层面就处在了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中华民国民法的发展过程中,民法的法典化发展是其取得如此进步的原因与表现。虽然中华民国从建国之初就处在一个不断折腾的状态。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以及南京国民政府等政权形式的更迭。但是,在立法层面,特别是民法的草拟与修订方面,除了北洋政府存在一定的专制与倒退之外,基本上呈现出来的是阶段性螺旋式发展的态势。这种发展的原因除了上文我们所提到了经济与政治原因以外,立法工作者对于国外欧美法律体系的借鉴与参考也是促进这一民法保持现进性的一个主要原因。在100多年前,由于中国刚刚结束帝制的统治,一切的法律管理靠原有的满清制度是無法实现的,因此,在欧美先进的民主思想的传播下,一批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志士仁人,在立法的过程中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从而在我国的近现代法制史上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三 中华民国的民法的不足与启示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虽然中华民国民法在内容的制定与完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在一些重要的领域还是带有一定的落后与封建色彩。
首先,在中华民国的民法中,虽然对于人口的买卖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是关于男女的婚姻中的男女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等问题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关于女性的继承的权利进行了保护与确立,同时也对于以自由恋爱结合在一起的婚姻关系进行了法律意义的保护,不过关于女性的早婚年龄的规定则不利于女性个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其中关于婚后财产的分割与处置,以及关于离婚的条件的限制都带有一些封建的色彩。这种不足与缺陷除了中国数千年的封建文化的影响之外,也与中华民国的阶级性质有着直接的关系。虽然民主与共和是当时的中华民国立国与发展的理念与思想,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中华民国的民法还是对一些具有一定影响实力的封建思想保持了一种妥协的思想。这一点可以看出,从表面看来,无论如何平等与公平的法律,如果国家的统治阶级,在立法与执法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彻底的反封建性,那么在立法中多少就会体现出这一阶级的软弱与两派性。
其次,在中华民国的民法体系中,对于公民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根据法律的基本精神,维护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每一部法律的根本出发点,但是通过对中华民国民法的通读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人口已经禁止买卖了,但是对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相关的基本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也是后来为什么在国共两党的合作关系破裂后,南京国民政府以维护治安为由,逮捕大量的反对内战,争取和平的民主人士。这种公然的践踏公民的民主权利,将神圣的民法玩弄于股掌之间的做法,显示了中华民国的民法是政治的统治工具,其根本的目地是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这种以阶级统治为落脚点的法律,一旦统治阶级的立场与观念发生了扭曲,那么再完善的民法最后也会沦为一纸空文,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最后,中华民国的民法,虽然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当时时代的局限性,还有很多民法的相关内容并没有进行及时的修订与完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民法在具体法律执行与操作过程中的应用。法律从体系来说需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由于时代在不断地发展与进步,很多新生的事物可以说是日新月异。我们只有在平日的法律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与总结在民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才能保证民法效力的持续发挥。这一点,在我们当今的中国表现的尤为明显。因为,中国现在的发展是历史的最好的阶段与时期,面临着很多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无论是民法中关于个人财产的保护,还是买卖双方的公平交易都已经有了新的内容,因此,不断的维持好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律的完整以及与时俱进是法律修订工作者未来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重要的历史使命。
结语
中华民国的民法的发展在我国的整个法制史上都拥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在政权不断更迭的年代,民法的修订与完善能取得如此高的发展成就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我们在肯定中华民国时期民法进步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在立法与具体的内容方面存在的不足,只有通过这种辩证的观点来借鉴与学习中华民国时期民法的进步与不足才会促进我们今天的民法的进步,这也是研究民法发展史的目标所在。本文通过对中华民国各个发展阶段的民法的发展特征以及对我们今天的民法的进步与发展的相关启示入手,来探讨民国时期民法的发展,希望对于这一历史时期的民法研究的理论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敬代晖,程皓.论《中华民国民法》对德国民法的移植[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1(02)
[2] 刘广安.传统习惯对清末民事立法的影响[J].比较法研究. 1996(01)
[3] 李瑞钦.移植 改造 融合——论中国近代继受大陆民法的模式[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06)
[4] 江琳.《中华民国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以物权编为考察中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03)
[5] 李秀清.民国时期移植外国商事立法论略[J].法学论坛. 2002(02)
作者简介:王鹰翀(1992.10—)男,辽宁省绥中县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民法
关键词:中华民国;民法;发展研究
引言
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中国的政权处于一个内忧外患的动荡时局中,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虽然让民主与共和的观念深入了人心。但是,最后由于自身的阶级局限性让革命的果实被袁世凯窃取。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中华民国的政局发展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历史环境中,在这个环境下,各项法律与法规也开始逐步确立。我国第一步具有历史意义的民法典也在这一时期颁布并实施。虽然由于政治及国内外的环境的影响,在这个民法典的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包括注重外在形式,缺乏法规效力等不足,但是从立法的层面来看,这一时期的民法发展还是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历史影响与意义。本文从中华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与法规特点入手,探究其发展的意义与对我们今天的民法完善与发展的借鉴意义。
一 中华民国时期民法的发展历程
按照近现代史对中华民国历史的相关界定,中华民国民法的发展主要包括三个历史阶段。首先是辛亥革命结束之后,以孙中山为首,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时所颁布的相关民法法令。其次是在后期,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以及后期各派军阀在北京组建的北洋政府时所颁布的相关民法法令。最后是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时,颁布的诸多民法法令。具体来说: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的民法及特征
在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并结束了满清二百多年的统治后,孙中山率众在南京組建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起草并颁布了包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内的诸多保证民主、民生的法规与律令。总结来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时期,颁布的主要法律在民法方面,主要围绕保障人权,禁止人口买卖,发展民族工农业,重视文化教育等方面,但是由于后期,袁世凯对革命果实的窃取,这一历史时期所起草并颁布的诸多法令并没有真正意义的得到实施。
2 北洋政府时期的民法发展及特征
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并称帝以后,孙中山发起了护国运动。后来张勋率领辫子军攻进了北京城。黎元洪就任民国总统并组织成立了北洋政府。后来直系军阀曹锟进行贿选,逼迫当时任大总统的黎元洪退位。1924年冯玉祥率部参加第二次直奉战争之后,返回了北京,迫使当时的北京政府解除吴佩孚的一切职务,将总统曹锟监禁,建立新的政权。在这个历史阶段,虽然颁布了包括《民事诉讼条例》、《民律草案》和《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等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其统治中存在的军阀自身的独裁与统治色彩,让这些民法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大打折扣,而且很多关于民法的条例大都存在着外国发动势力的干预,带有一定的殖民主义倾向。在1924年,随着北伐的胜利,南京国民政府的顺利组建。北洋政府所颁布与实施的诸多法律也被最终废止。
3 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发展及特征
从1924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这25年间。中华民国在法制领域的发展客观来讲还是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是颁布了我国近现代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中华民国民法》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在借鉴欧美等西方国家立法理念与精神的同时,又将其与我国的本土文化与法律习惯进行了比较好的匹配与对接。这部民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近代法律制度与体系的基本确立。在这部法律中,对于私有财产的肯定与保护,以及社会公益的确立与完善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最后,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关的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被终止。目前,只有我国的台湾地区还在沿用这一民法。
二 中华民国时期民法进步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1 中华民国时期民法进步的主要表现
民法是社会的基础法律之一,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主要价值在于调节与厘清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等。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民法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文明与发展程度。中华民国时期民法的发展,特别是以《中华民国民法》颁布与实施为标志的民法的发展,奠定了我国近代以来的民法体系与基础。
在中华民国民法中,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例如:在立法原则上,强调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也就是在国民的个人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重。另外受欧美民主与平等观念的影响,在民法细则上强调公民权利的平等,这种平等不仅仅停留在男女之间身份的平等,还包括商业贸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平等等等。在这个民法中所倡导的平等的实质覆盖的范围已经比较广泛。同时,在这部民法中对于婚姻的问题还带有强烈的封建色彩,对于男女家庭关系的组建以及夫妻权利与义务的分割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落后性。
在民法的具体细则上,中华民国的民法在借鉴欧美的立法理念与精神的基础上,又将我国古代制度文化中的积极的一面融入到民法的制定与完善过程中。例如,在保障交易双方的平等权益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等问题,都最大限度的体现了我国的民情与习惯。这种继承与借鉴学习的立法方式,对我们今天的立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我国现在正在努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的制定与完善需要我们从本族的文化习惯,与法律惯例出发,将法律规范的最大效能更好的发挥出来。在那个时代,欧美的法律思想与意识,在中华民国的立法过程中已经逐渐地渗透到法律体系的诸多领域。但是当时的法学家们,依然采用辩证的观点,将欧美的发展精神与我国自己的民族文化与传统习惯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对接,而不是全盘西化,对我国的传统进行以为的抑制与排斥,这一点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一方面,为当时的中华民国民法的颁布与实施减少了执行中的桎梏与障碍,另一方面,也为我们今天的立法与中西法律的借鉴与参考树立了一个标杆。这在那个时代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也反映出我国最初的民法的修订者的严谨与良苦用心。 2 中华民国民法取得进步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的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民法的发展一直处在一个相对来说比较缓慢的阶段。在我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民法一般是与刑法在一起,作为补充而存在的。这与我国传统的治国方针与理念是分不开的。另外,由于我国的封建社会对手工业、工商业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在日常的法律操作过程中也很少会涉及到有关于各种经济关系的案例。
但是,在19世纪末之后,我国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非常迅速,很多商业领域都占据着很大的经济发展优势。在这种经济发展大潮的推动下,制定相关的法律与法规来进一步保障与完善经济实体的合法权益也是时代的必然要求,这也符合代表着大资本家与垄断资产阶级的切身利益。另外,在辛亥革命以后,民主与平等、共和等观念已经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提倡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提倡交易的平等与买卖的公平已经作为一种普遍的大众共识。在我国与欧美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过程中,我们也普遍存在着由于法律法规,特别是,民法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当时的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所以,在这一系列的内外环境与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中华民国民法的立法层面就处在了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中华民国民法的发展过程中,民法的法典化发展是其取得如此进步的原因与表现。虽然中华民国从建国之初就处在一个不断折腾的状态。先后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以及南京国民政府等政权形式的更迭。但是,在立法层面,特别是民法的草拟与修订方面,除了北洋政府存在一定的专制与倒退之外,基本上呈现出来的是阶段性螺旋式发展的态势。这种发展的原因除了上文我们所提到了经济与政治原因以外,立法工作者对于国外欧美法律体系的借鉴与参考也是促进这一民法保持现进性的一个主要原因。在100多年前,由于中国刚刚结束帝制的统治,一切的法律管理靠原有的满清制度是無法实现的,因此,在欧美先进的民主思想的传播下,一批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志士仁人,在立法的过程中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从而在我国的近现代法制史上书写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三 中华民国的民法的不足与启示
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虽然中华民国民法在内容的制定与完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在一些重要的领域还是带有一定的落后与封建色彩。
首先,在中华民国的民法中,虽然对于人口的买卖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是关于男女的婚姻中的男女权利与义务的分配等问题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关于女性的继承的权利进行了保护与确立,同时也对于以自由恋爱结合在一起的婚姻关系进行了法律意义的保护,不过关于女性的早婚年龄的规定则不利于女性个人人身权利的保护。其中关于婚后财产的分割与处置,以及关于离婚的条件的限制都带有一些封建的色彩。这种不足与缺陷除了中国数千年的封建文化的影响之外,也与中华民国的阶级性质有着直接的关系。虽然民主与共和是当时的中华民国立国与发展的理念与思想,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中华民国的民法还是对一些具有一定影响实力的封建思想保持了一种妥协的思想。这一点可以看出,从表面看来,无论如何平等与公平的法律,如果国家的统治阶级,在立法与执法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彻底的反封建性,那么在立法中多少就会体现出这一阶级的软弱与两派性。
其次,在中华民国的民法体系中,对于公民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根据法律的基本精神,维护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每一部法律的根本出发点,但是通过对中华民国民法的通读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人口已经禁止买卖了,但是对于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相关的基本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这也是后来为什么在国共两党的合作关系破裂后,南京国民政府以维护治安为由,逮捕大量的反对内战,争取和平的民主人士。这种公然的践踏公民的民主权利,将神圣的民法玩弄于股掌之间的做法,显示了中华民国的民法是政治的统治工具,其根本的目地是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这种以阶级统治为落脚点的法律,一旦统治阶级的立场与观念发生了扭曲,那么再完善的民法最后也会沦为一纸空文,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
最后,中华民国的民法,虽然在内容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当时时代的局限性,还有很多民法的相关内容并没有进行及时的修订与完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制约了民法在具体法律执行与操作过程中的应用。法律从体系来说需要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由于时代在不断地发展与进步,很多新生的事物可以说是日新月异。我们只有在平日的法律执行的过程中,不断地发现与总结在民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才能保证民法效力的持续发挥。这一点,在我们当今的中国表现的尤为明显。因为,中国现在的发展是历史的最好的阶段与时期,面临着很多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无论是民法中关于个人财产的保护,还是买卖双方的公平交易都已经有了新的内容,因此,不断的维持好包括民法在内的法律的完整以及与时俱进是法律修订工作者未来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重要的历史使命。
结语
中华民国的民法的发展在我国的整个法制史上都拥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与作用。在政权不断更迭的年代,民法的修订与完善能取得如此高的发展成就是非常难能可贵的。我们在肯定中华民国时期民法进步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在立法与具体的内容方面存在的不足,只有通过这种辩证的观点来借鉴与学习中华民国时期民法的进步与不足才会促进我们今天的民法的进步,这也是研究民法发展史的目标所在。本文通过对中华民国各个发展阶段的民法的发展特征以及对我们今天的民法的进步与发展的相关启示入手,来探讨民国时期民法的发展,希望对于这一历史时期的民法研究的理论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敬代晖,程皓.论《中华民国民法》对德国民法的移植[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1(02)
[2] 刘广安.传统习惯对清末民事立法的影响[J].比较法研究. 1996(01)
[3] 李瑞钦.移植 改造 融合——论中国近代继受大陆民法的模式[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06)
[4] 江琳.《中华民国民法》中的民事习惯——以物权编为考察中心[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03)
[5] 李秀清.民国时期移植外国商事立法论略[J].法学论坛. 2002(02)
作者简介:王鹰翀(1992.10—)男,辽宁省绥中县人。渤海大学经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