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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日前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为有效实施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提供了法规依据。《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等法律规定的具体与细化,也使上述法律规定更具操作性。《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不仅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等行政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法律责任,也明确了上述机构人员,尤其是定点医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