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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本身是作为一种保障,但是为了牟取暴利,个别保险公司和代理人在销售保险时设下陷阱。请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不要偏听偏信,跌入保险的陷阱。
保险在这我们这个时代无处不在,参加保险是现代社会人所必需,这是保险的重要性使然,但正因为保险无处不在,保险陷阱也如影随形,随处可见,让参加保险的人小心翼翼惟恐中招。
消费警示:买保险要小心合同陷阱!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2003年12月12日发布第9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懂合同再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据透露,最近,广东省消委会陆续收到了消费者买保险后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投诉。南海市的黄先生投诉称,其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单,其中保险的项目包括“综合个人意外保险计划”、“意外医药赔偿”和“每日住院现金及手术费保障附加契约”,基本保额为10万元。买保险后第二年,其弟因一次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经南海市卫生局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黄先生按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遭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医疗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在理赔范畴。
消委会根据有关投诉分析,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不清晰及消费者缺乏相关保险知识,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再加上部分素质低下的保险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急功近利,有意诱导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信息的情况下草率签订保险合同,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鉴于此,广东省消委会郑重发出消费警示:买保险,看懂合同再签。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明之处应主动向代理人提问;消委会同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揭开手术保险陷阱的“盖子”
“这完全是一个蒙人的陷阱!”四川省成都市一位从医40年的权威医师张家铎,仔细研究了一例住院保险格式合同后,对媒体如是说。日前,这位老医师已将该保险合同递交给了四川省消委会,请求公开点评,以避免更多投保人上当受骗。
张家铎退休前是成都一家著名医院的眼科主任医师,研究保险合同源于他爱人的一起保险纠纷。2001年7月4日,他爱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个人安心”和“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各一份,分别交保费344元和576元。该保险以一年为期,但当时与业务员说好买20年,也就没有太关心“一年保期”的具体含义。每年的7月上旬,保险业务员都按时上门收取保费。投保第二年,即2002年9月6日,他爱人因化脓性腹泻住院治疗,在保险公司理赔2802.46元。出院时又被怀疑有“子宫肌瘤”,后被确诊。按照《个人住院保险(99型)条款》规定,“子宫肌瘤切除术”属于约定的25种“择期手术”之一,可以理赔50%的住院费。
张医生说:“这时业务员就说可能赔不了,因为子宫肌瘤不是一天两天就长得起来的。”2003年7月9日至18日,其爱人住院切除了子宫肌瘤,花费了5000多元住院费。这时保险公司明确告知不能理赔,因为这时已过了一年的保期(2002年7月8日至2003年7月7日)。而且从此以后,即使再投保,子宫肌瘤及其并发症住院不属于理赔的范围。张医生虽然认为非常冤枉,找保险公司评理仍以失败告终。
研究合同后张医生发现,即使在保期内手术也难以理赔,该保险格式合同早已将是否理赔的主动权紧紧地握在保险公司手里,投保人永远处于被动地位。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说,保险公司对“未告知的既往症”不赔偿。“既往症”是“指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罹患的被保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保期只有一年。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据此认定,他爱人在2002年交保费前“已知或应该知道”有子宫肌瘤或者有关症状,但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这时,合同又说:“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张医生说,这几条完全将投保人拴死了。“如果按照这些格式条款规定,合同中所列的25种择期手术,保险公司都可以名正言顺拒赔”。
该格式合同规定:“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何嘉林律师认为,合同虽然约定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但如果不告知或故意欺骗,却没有约定相应的责任,显失公正。而实际上,保险业务员在推销时往往大肆吹嘘某险种的好处,闭口不谈风险。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许志明认为,这样的保险格式合同,已经超出了“公平不公平”的讨论范围,完全是在故意制造圈套,欺诈消费者,这是由于少数保险公司的诚信出了问题。保险的本意是投保人将可能遇到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承担这种“可能风险”获得利益,可是少数保险公司却是采取精心炮制不公平格式条款来为自己免责。结果造成投保人节衣缩食买的保险,因为难以理赔带来双重损失的后果。
遭遇保险陷阱如何维权
2002年6月,王先生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保险,业务员杨某介绍,如果对该险种不满意,一年内可以随时退保,只收部分手续费。签订投保书后,杨某告诉王先生,根据惯例,详细合同要等几天才能送上。等到王先生拿到合同书时,已经是半个月以后的事了。王先生发现该险种并非杨某所说的那样理想,尤其是回报不能令人满意,于是王先生想到退保,可是合同中规定,“10天内退保可退还全部保险金;10天以外退保,只能退还投资单位价值总额乘以现金系数后的现金价值。”王先生经多方了解,才知道第一年现金系数为0,也就是说第一年退保将得不到任何钱。于是一场纠纷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眼下保险市场存在一些问题,而由营销员误导而产生的投保者退保,是保险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许多保险业务员在向购买者推销保险时,避重就轻,往往过分强调保险的投资功能和保障功能,而对合同条款中购买者必须承担的义务轻描淡写,不作如实告知,造成购买者对免责条款的忽略,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此外,保险营销中常见的问题还有:保险合同条款过于复杂,许多人表示看不懂;再则,投保者买保险时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人情单”泛滥。据业内人士称,保险纠纷多数出自“人情单”。许多投保者基于对朋友、熟人的信任,常常是只听介绍、不看合同就签字,被拒赔后才大呼上当。
那么,投保者购买保险过程中出现纠纷该怎么办?有关人士指出,有三种办法可以维权:第一,直接与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取得联系,了解你应该享受的权益和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二,通过仲裁部门仲裁解决纠纷;第三,向当地的保险监管部门举报。
保险陷阱是如何形成的
在现实的投保和理赔过程中,充斥着很多保险人设下的、合法的温柔陷阱。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 从营销学角度讲,自夸本也无可非议。然而,由于它的误导作用,有可能影响我们的判断、减少我们的预期收益!例如:对于投资类保险来说,我们应该关注的是:现时保险公司投资运作能力及其过去的投资收益情况。可是,一些保险公司由于过去的资产收益率并不理想,常常顾左右而言他。又如:一些公司设立专门机构,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资料向客户展示,而对它们自己不利的东西避而远之等。要规避这类陷阱其实很简单。在数家保险公司中,分别找寻几个优秀业务员让他们给我们介绍其各家公司的优缺点,然后从中选择最合适的公司和险种便可。
相关内容的复杂化表述 对于可以简单明了说清的问题做复杂化表述,使保险合同条款让许多人觉得不知所云、不知所以。有时甚至让人产生种种错觉!要规避保险人设下的这类陷阱,我们唯有认真研读相关条款!
业务员故意设下的陷阱 向客户介绍保险时,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过度渲染保险保障利益、推荐高比例返佣险种等,是保险业务员故意设置陷阱的具体表现。这种“自杀性”拓展业务的行为,一般只存在于业务不熟的、低素质的业务员之中。因为,相对于低素质业务员来说,优秀业务员的考核压力要小的多,同时,优秀业务员更加注重同一客户的后续保单开发,而不会关注短期的眼前利益。因此,找寻优秀业务员是规避这一陷阱的良策!
业务员无意间设下的陷阱 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主要原因在于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理解保险的条款及其相关法规,从而使客户的保险利益无法得到最大化保障。例如:让已经有公费报销的人投保报销类健康险,以至出现重复保险。又如:对新推出的各投资类保险不甚了了、不辨菽麦,不能根据不同客户需求相应介绍不同的险种,甚至客观上误导客户选择不合适的险种。再如:在保险理赔时,由于业务员相关知识的匮乏,不能帮助客户争取到本应该属于客户的、合法的、最大化的利益等。因此,给自己找一个专业素质高的保险业务员非常重要。
急于投保自造陷阱 由于现代寿险业溶进了投资理财业务,有着很高的投资回报率。再加上政府为了社会的长期稳定,实行了各种各样的倾斜和让利政策,使其更具有强大的诱惑力!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投保。一些非承保体为了达到承保目的,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一些客户自造陷阱的具体表现,也是最终导致难赔付的原因之一;还有一些本来就可以承保的人,因无谓地担心不能投保,没有告知或故意不告知相关内容,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给自己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当然,这一切与一些业务员没有说清其相关规定及其重要性也不无关系。
碍于“情面”自造陷阱 最佳险种的选择及其未来的赔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活动,对于保户来说,如果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而又没有高素质的业务员为其提供相应的质询服务,那么一不小心就可能掉入“陷阱”。许多投保和理赔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一些本来可以、应该能够规避的陷阱,一些业务员却没能让客户规避,有时甚至给我们制造更多的陷阱。很显然,我们如果选择了这种低素质的业务员,无异于在“自造陷阱”!那么,为什么有些保户明知业务员的素质并不是很高,还要在他那投保呢?难道是优秀业务员太难找了?显然不是,保险公司并不缺优秀业务员,客户也不是碰不到优秀业务员,其真正的原因在于:我们都太爱讲“情面”了。讲情面并没有什么不好,对于那些素质并不是很高的业务员朋友,为了能让他们顺利通过每月的考核,为了能让他们不被保险公司除名,给予友情赞助也无不可。但我们也应该知道,在保险公司的、所有有问题的保单中(即可能出现理赔难的保单),有95%是“人情单”!为了不使自己的保单成为“问题单”,为了不陷入这一“自造的陷阱”,我们自己一定要深入研读相关条款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们没有那个时间和精力的话,那么,找一个相对素质高点的业务员,不失为最佳选择!
保险是抽象的,但实际生活中非抽象性的事物保险却也随处可见,如汽车座椅的安全带、机车安全帽、大楼灭火器、家庭急救箱等等,皆是为了预防万一的保险措施;而对于生命与继续工作的能力,更需要做好完全的保险准备。保险,故名思义,含有保障生活稳定、给我们心理上安全感的作用,而安全感可缓解现代竞争带给我们的紧张、巩惧和担忧,所以,未来生活除“衣、食、住、行”外,如果有条件,还应为自己和亲人买一定数额的保险,那么不论将来怎样,我们胸有成竹。生活在没有后顾之忧的心境中,将使我们更轻松的投入工作,更尽情的享受人生。当我们在为自己及亲友进行保险的同时,也要小心别掉进了别人或自己设下的保险陷阱,免得保了险还烦恼不断提心吊胆的过日子,花钱买罪受不是现代人应该干的蠢事。
保险在这我们这个时代无处不在,参加保险是现代社会人所必需,这是保险的重要性使然,但正因为保险无处不在,保险陷阱也如影随形,随处可见,让参加保险的人小心翼翼惟恐中招。
消费警示:买保险要小心合同陷阱!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2003年12月12日发布第9号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懂合同再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
据透露,最近,广东省消委会陆续收到了消费者买保险后被保险公司拒赔的投诉。南海市的黄先生投诉称,其弟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单,其中保险的项目包括“综合个人意外保险计划”、“意外医药赔偿”和“每日住院现金及手术费保障附加契约”,基本保额为10万元。买保险后第二年,其弟因一次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经南海市卫生局鉴定为一级医疗事故。黄先生按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遭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医疗事故不属于意外伤害,不在理赔范畴。
消委会根据有关投诉分析,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不清晰及消费者缺乏相关保险知识,使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处于不利的地位,再加上部分素质低下的保险业务员在推销保险时急功近利,有意诱导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信息的情况下草率签订保险合同,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鉴于此,广东省消委会郑重发出消费警示:买保险,看懂合同再签。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明之处应主动向代理人提问;消委会同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揭开手术保险陷阱的“盖子”
“这完全是一个蒙人的陷阱!”四川省成都市一位从医40年的权威医师张家铎,仔细研究了一例住院保险格式合同后,对媒体如是说。日前,这位老医师已将该保险合同递交给了四川省消委会,请求公开点评,以避免更多投保人上当受骗。
张家铎退休前是成都一家著名医院的眼科主任医师,研究保险合同源于他爱人的一起保险纠纷。2001年7月4日,他爱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个人安心”和“个人住院费用保险(99型)”各一份,分别交保费344元和576元。该保险以一年为期,但当时与业务员说好买20年,也就没有太关心“一年保期”的具体含义。每年的7月上旬,保险业务员都按时上门收取保费。投保第二年,即2002年9月6日,他爱人因化脓性腹泻住院治疗,在保险公司理赔2802.46元。出院时又被怀疑有“子宫肌瘤”,后被确诊。按照《个人住院保险(99型)条款》规定,“子宫肌瘤切除术”属于约定的25种“择期手术”之一,可以理赔50%的住院费。
张医生说:“这时业务员就说可能赔不了,因为子宫肌瘤不是一天两天就长得起来的。”2003年7月9日至18日,其爱人住院切除了子宫肌瘤,花费了5000多元住院费。这时保险公司明确告知不能理赔,因为这时已过了一年的保期(2002年7月8日至2003年7月7日)。而且从此以后,即使再投保,子宫肌瘤及其并发症住院不属于理赔的范围。张医生虽然认为非常冤枉,找保险公司评理仍以失败告终。
研究合同后张医生发现,即使在保期内手术也难以理赔,该保险格式合同早已将是否理赔的主动权紧紧地握在保险公司手里,投保人永远处于被动地位。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说,保险公司对“未告知的既往症”不赔偿。“既往症”是“指在保单生效之日起罹患的被保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保期只有一年。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可以据此认定,他爱人在2002年交保费前“已知或应该知道”有子宫肌瘤或者有关症状,但没有向保险公司告知。这时,合同又说:“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张医生说,这几条完全将投保人拴死了。“如果按照这些格式条款规定,合同中所列的25种择期手术,保险公司都可以名正言顺拒赔”。
该格式合同规定:“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何嘉林律师认为,合同虽然约定了保险公司的告知义务,但如果不告知或故意欺骗,却没有约定相应的责任,显失公正。而实际上,保险业务员在推销时往往大肆吹嘘某险种的好处,闭口不谈风险。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许志明认为,这样的保险格式合同,已经超出了“公平不公平”的讨论范围,完全是在故意制造圈套,欺诈消费者,这是由于少数保险公司的诚信出了问题。保险的本意是投保人将可能遇到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承担这种“可能风险”获得利益,可是少数保险公司却是采取精心炮制不公平格式条款来为自己免责。结果造成投保人节衣缩食买的保险,因为难以理赔带来双重损失的后果。
遭遇保险陷阱如何维权
2002年6月,王先生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保险,业务员杨某介绍,如果对该险种不满意,一年内可以随时退保,只收部分手续费。签订投保书后,杨某告诉王先生,根据惯例,详细合同要等几天才能送上。等到王先生拿到合同书时,已经是半个月以后的事了。王先生发现该险种并非杨某所说的那样理想,尤其是回报不能令人满意,于是王先生想到退保,可是合同中规定,“10天内退保可退还全部保险金;10天以外退保,只能退还投资单位价值总额乘以现金系数后的现金价值。”王先生经多方了解,才知道第一年现金系数为0,也就是说第一年退保将得不到任何钱。于是一场纠纷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眼下保险市场存在一些问题,而由营销员误导而产生的投保者退保,是保险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许多保险业务员在向购买者推销保险时,避重就轻,往往过分强调保险的投资功能和保障功能,而对合同条款中购买者必须承担的义务轻描淡写,不作如实告知,造成购买者对免责条款的忽略,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伏笔。
此外,保险营销中常见的问题还有:保险合同条款过于复杂,许多人表示看不懂;再则,投保者买保险时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人情单”泛滥。据业内人士称,保险纠纷多数出自“人情单”。许多投保者基于对朋友、熟人的信任,常常是只听介绍、不看合同就签字,被拒赔后才大呼上当。
那么,投保者购买保险过程中出现纠纷该怎么办?有关人士指出,有三种办法可以维权:第一,直接与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取得联系,了解你应该享受的权益和应该履行的义务;第二,通过仲裁部门仲裁解决纠纷;第三,向当地的保险监管部门举报。
保险陷阱是如何形成的
在现实的投保和理赔过程中,充斥着很多保险人设下的、合法的温柔陷阱。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 从营销学角度讲,自夸本也无可非议。然而,由于它的误导作用,有可能影响我们的判断、减少我们的预期收益!例如:对于投资类保险来说,我们应该关注的是:现时保险公司投资运作能力及其过去的投资收益情况。可是,一些保险公司由于过去的资产收益率并不理想,常常顾左右而言他。又如:一些公司设立专门机构,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资料向客户展示,而对它们自己不利的东西避而远之等。要规避这类陷阱其实很简单。在数家保险公司中,分别找寻几个优秀业务员让他们给我们介绍其各家公司的优缺点,然后从中选择最合适的公司和险种便可。
相关内容的复杂化表述 对于可以简单明了说清的问题做复杂化表述,使保险合同条款让许多人觉得不知所云、不知所以。有时甚至让人产生种种错觉!要规避保险人设下的这类陷阱,我们唯有认真研读相关条款!
业务员故意设下的陷阱 向客户介绍保险时,扩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过度渲染保险保障利益、推荐高比例返佣险种等,是保险业务员故意设置陷阱的具体表现。这种“自杀性”拓展业务的行为,一般只存在于业务不熟的、低素质的业务员之中。因为,相对于低素质业务员来说,优秀业务员的考核压力要小的多,同时,优秀业务员更加注重同一客户的后续保单开发,而不会关注短期的眼前利益。因此,找寻优秀业务员是规避这一陷阱的良策!
业务员无意间设下的陷阱 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主要原因在于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理解保险的条款及其相关法规,从而使客户的保险利益无法得到最大化保障。例如:让已经有公费报销的人投保报销类健康险,以至出现重复保险。又如:对新推出的各投资类保险不甚了了、不辨菽麦,不能根据不同客户需求相应介绍不同的险种,甚至客观上误导客户选择不合适的险种。再如:在保险理赔时,由于业务员相关知识的匮乏,不能帮助客户争取到本应该属于客户的、合法的、最大化的利益等。因此,给自己找一个专业素质高的保险业务员非常重要。
急于投保自造陷阱 由于现代寿险业溶进了投资理财业务,有着很高的投资回报率。再加上政府为了社会的长期稳定,实行了各种各样的倾斜和让利政策,使其更具有强大的诱惑力!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投保。一些非承保体为了达到承保目的,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一些客户自造陷阱的具体表现,也是最终导致难赔付的原因之一;还有一些本来就可以承保的人,因无谓地担心不能投保,没有告知或故意不告知相关内容,违背最大诚信原则,给自己留下了极大的隐患!当然,这一切与一些业务员没有说清其相关规定及其重要性也不无关系。
碍于“情面”自造陷阱 最佳险种的选择及其未来的赔付,是一项非常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活动,对于保户来说,如果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而又没有高素质的业务员为其提供相应的质询服务,那么一不小心就可能掉入“陷阱”。许多投保和理赔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一些本来可以、应该能够规避的陷阱,一些业务员却没能让客户规避,有时甚至给我们制造更多的陷阱。很显然,我们如果选择了这种低素质的业务员,无异于在“自造陷阱”!那么,为什么有些保户明知业务员的素质并不是很高,还要在他那投保呢?难道是优秀业务员太难找了?显然不是,保险公司并不缺优秀业务员,客户也不是碰不到优秀业务员,其真正的原因在于:我们都太爱讲“情面”了。讲情面并没有什么不好,对于那些素质并不是很高的业务员朋友,为了能让他们顺利通过每月的考核,为了能让他们不被保险公司除名,给予友情赞助也无不可。但我们也应该知道,在保险公司的、所有有问题的保单中(即可能出现理赔难的保单),有95%是“人情单”!为了不使自己的保单成为“问题单”,为了不陷入这一“自造的陷阱”,我们自己一定要深入研读相关条款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我们没有那个时间和精力的话,那么,找一个相对素质高点的业务员,不失为最佳选择!
保险是抽象的,但实际生活中非抽象性的事物保险却也随处可见,如汽车座椅的安全带、机车安全帽、大楼灭火器、家庭急救箱等等,皆是为了预防万一的保险措施;而对于生命与继续工作的能力,更需要做好完全的保险准备。保险,故名思义,含有保障生活稳定、给我们心理上安全感的作用,而安全感可缓解现代竞争带给我们的紧张、巩惧和担忧,所以,未来生活除“衣、食、住、行”外,如果有条件,还应为自己和亲人买一定数额的保险,那么不论将来怎样,我们胸有成竹。生活在没有后顾之忧的心境中,将使我们更轻松的投入工作,更尽情的享受人生。当我们在为自己及亲友进行保险的同时,也要小心别掉进了别人或自己设下的保险陷阱,免得保了险还烦恼不断提心吊胆的过日子,花钱买罪受不是现代人应该干的蠢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