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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3部门印发通知,在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推行保证保险,切实为企业“减负”,助力建筑业改革发展再升级。根据通知,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工程款支付方面推行工程保证保险。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与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现金等具有同等效力,建筑企业和相关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斥、限制或者拒绝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