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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职责的完善关系到公共产品民营化的成败。为了强化政府监管力度,首先应当设立独立于公共产品经营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委员会,通过业务培训和引进专家级监管委员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其次,监管委员会对公共产品民营化的全过程享有"动态"监管权,明确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责任追究机制;最后,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规制监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