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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知识大爆炸的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着人们的头脑,出版业的发展也愈加迅猛,在这种大背景下,如何加强出版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对于维护著作人版权,促进人类文明成果的积累和发展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尤其对于数字化出版法律制度的研究,更是摆在有志于从事此领域研究的学者或专家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出版;法律;制度
在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时代,数字出版正日益引领着出版行业的发展方向,也日益占据着出版业越来越大的空间,无论对于出版企业、图书馆还是对于法院来说,数字出版和传统纸质图书出版的在其业务空间中的比率也正发挥着显著变化。
一、出版法律制度现状
出版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出版业的发展,如,如何跟上出版业技术领域的发展步伐、如何做好出版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等方面的工作,都有待进一步加强,以适应时代发展步伐,更主要的是能够引领出版业朝着健康持续稳定的方向发展。
1. 出版法律难以适应出版业新兴技术发展的步伐
往往在一些新的出版技术盛行之后,出版法律上才关注到这一现象,这一滞后的法律制定现象,难以适应出版业的发展,也难以从法律的高度引导出版业朝着健康持续稳定的方向发展。如,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后,“百度文库侵权门”再次掀起热潮,而社会上关于"百度文库"的讨论也愈加激烈,对于"百度文库",人们争论的焦点主要是这一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对未授权作者的赔偿责任。[1]这明显显示出在这方面的出版法律的滞后现象,正因为此,才会出现这样的类似案件。
2. 出版法律在保存制度方面的制定不够
对于数字出版资源必须要制定科学的保存制度,否则一些非常重要的数字出版资源就会出现被黑客攻击或计算机体统损坏等原因而消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不便。同时,一旦出现这方面的诉讼官司,也不利于为案件辩护提供合法的证据,导致受害人权益维护困难。出版物具有文化传播及其保存人类文明成果的功能,数字资源的出现对于现有出版物的保存制度提出了极大挑战,由于数字资源数量巨大、多媒体、跨时空、易改变等显著特点,其保存具有一定的困难,复杂性大。[2] 这些保存方面的特点,对出版法律制度中相关规定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3. 出版法律制度在出版资源管理规定上不到位
我国出版行业为特殊行业,由特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而这种管理方式明显地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大量的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这种管理方式非常被动和落后;而由于出版法律制度在这方面规定的缺乏,使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和执行审判结果等方面困难重重,如,数字出版没有一个科学的法律界定,但出版物在法律上是有明确分类的,即可分为期刊、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等,且出版物不同所受到的法律限制也不同,这就会导致一些打着其他出版物口号侵权的现象,这种执法手段和程度上的偏差,反而对打击侵权行为不利。[3] 每年我国各级法院都要处理不少这方面的案件,这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盗版违法行为的盛行,对出版行业的正常运转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導致盗版者经营得利,而正版著作者及其经营者等相关人员却利益受损。
二、出版法律制度的科学制定
针对以上现状,出版法律制度的制定必须体现出其应有的法律内涵,在数字化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走在出版业发展的潮头。
1. 制定完善出版法律在出版技术上的规定
如,《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存在的问题是,将模拟技术时代的作品传播方式 (发行) 当成唯一的向公众传播方式。 如果我们将《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并向公众传播”,则这一新的出版概念能作为数字出版概念的属概念。 因为“向公众传播”既包括通过发行而向公众传播,也包括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4]通过像这样类似的对出版技术进行更为科学的规定,势必可以从法律层面上提前预防这类案件出现无法可依现象的发生,对整个出版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也更有利于出版业技术上迅速发展。
2. 出版法律制度中应加强保存方面的条款
只有通过新的立法(如图书馆法)和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如档案法、出版法规)等途径,平衡各种信息权利的关系,才能有效实现对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法律确认;在赋予公共信息机构网络信息存档权时,需要对其提出相应的义务要求;同时,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实现也有赖于一定的管理体制与机制、良好的信息环境和信息能力以及科学的运作流程。[5]数字化出版文献和将传统文献转换成数字化文献,都应依赖于相关法律条款对其实施合法的、科学的保存,以备利用这些出版资源时所需。
3. 建立和完善出版法律管理制度
英国在出版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数字出版法律体系,其中,对于数字出版行业准入、政府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数字出版内容的管理以及数字版权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并体现出逐渐强化对版权人权利保护,同时又强调其版权保护责任,更加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强化技术保护措施,合理兼顾公众利益,注重公众权利保护等发展趋势。[6]这种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值得学习和借鉴,对出版业的良性发展是十分有利的。科学的管理,不仅仅责任到位,更主要的使所有相关机构和部门能够按照出版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法而行。
综上所述,关于出版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我国法律建设和完善研究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化的今天,这一领域的探讨和经验积累,必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出版法律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熙,何冬英. “数字出版”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百度文库侵权案”引发的思考[J]. 编辑之友,2011(10):91-93.
[2] 郝婷. 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国出版,2011(16):49-51.
[3] 向长艳. 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J]. 中国出版,2011(18):76-79.
[4] 陈庆,周安平. 论数字出版的范式、技术构成与法律基础——兼谈《著作权法》“出版”定义的完善[J]. 出版发行研究,2014(05):81-84.
[5] 周毅. 论网络信息存档权及其生成[J]. 中国图书馆学报,2011(01):102-108.
[6] 黄先蓉,冯博. 英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J]. 出版科学,2013(01):81-85.
【关键词】:出版;法律;制度
在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时代,数字出版正日益引领着出版行业的发展方向,也日益占据着出版业越来越大的空间,无论对于出版企业、图书馆还是对于法院来说,数字出版和传统纸质图书出版的在其业务空间中的比率也正发挥着显著变化。
一、出版法律制度现状
出版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出版业的发展,如,如何跟上出版业技术领域的发展步伐、如何做好出版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等方面的工作,都有待进一步加强,以适应时代发展步伐,更主要的是能够引领出版业朝着健康持续稳定的方向发展。
1. 出版法律难以适应出版业新兴技术发展的步伐
往往在一些新的出版技术盛行之后,出版法律上才关注到这一现象,这一滞后的法律制定现象,难以适应出版业的发展,也难以从法律的高度引导出版业朝着健康持续稳定的方向发展。如,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后,“百度文库侵权门”再次掀起热潮,而社会上关于"百度文库"的讨论也愈加激烈,对于"百度文库",人们争论的焦点主要是这一类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应承担对未授权作者的赔偿责任。[1]这明显显示出在这方面的出版法律的滞后现象,正因为此,才会出现这样的类似案件。
2. 出版法律在保存制度方面的制定不够
对于数字出版资源必须要制定科学的保存制度,否则一些非常重要的数字出版资源就会出现被黑客攻击或计算机体统损坏等原因而消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不便。同时,一旦出现这方面的诉讼官司,也不利于为案件辩护提供合法的证据,导致受害人权益维护困难。出版物具有文化传播及其保存人类文明成果的功能,数字资源的出现对于现有出版物的保存制度提出了极大挑战,由于数字资源数量巨大、多媒体、跨时空、易改变等显著特点,其保存具有一定的困难,复杂性大。[2] 这些保存方面的特点,对出版法律制度中相关规定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3. 出版法律制度在出版资源管理规定上不到位
我国出版行业为特殊行业,由特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而这种管理方式明显地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于大量的网络侵权事件的发生,这种管理方式非常被动和落后;而由于出版法律制度在这方面规定的缺乏,使得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和执行审判结果等方面困难重重,如,数字出版没有一个科学的法律界定,但出版物在法律上是有明确分类的,即可分为期刊、报纸、图书、音像制品等,且出版物不同所受到的法律限制也不同,这就会导致一些打着其他出版物口号侵权的现象,这种执法手段和程度上的偏差,反而对打击侵权行为不利。[3] 每年我国各级法院都要处理不少这方面的案件,这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盗版违法行为的盛行,对出版行业的正常运转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導致盗版者经营得利,而正版著作者及其经营者等相关人员却利益受损。
二、出版法律制度的科学制定
针对以上现状,出版法律制度的制定必须体现出其应有的法律内涵,在数字化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走在出版业发展的潮头。
1. 制定完善出版法律在出版技术上的规定
如,《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存在的问题是,将模拟技术时代的作品传播方式 (发行) 当成唯一的向公众传播方式。 如果我们将《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并向公众传播”,则这一新的出版概念能作为数字出版概念的属概念。 因为“向公众传播”既包括通过发行而向公众传播,也包括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4]通过像这样类似的对出版技术进行更为科学的规定,势必可以从法律层面上提前预防这类案件出现无法可依现象的发生,对整个出版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也更有利于出版业技术上迅速发展。
2. 出版法律制度中应加强保存方面的条款
只有通过新的立法(如图书馆法)和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如档案法、出版法规)等途径,平衡各种信息权利的关系,才能有效实现对网络信息存档权的法律确认;在赋予公共信息机构网络信息存档权时,需要对其提出相应的义务要求;同时,网络信息存档权的实现也有赖于一定的管理体制与机制、良好的信息环境和信息能力以及科学的运作流程。[5]数字化出版文献和将传统文献转换成数字化文献,都应依赖于相关法律条款对其实施合法的、科学的保存,以备利用这些出版资源时所需。
3. 建立和完善出版法律管理制度
英国在出版业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数字出版法律体系,其中,对于数字出版行业准入、政府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数字出版内容的管理以及数字版权的保护等方面都具有其自身显著的特点,并体现出逐渐强化对版权人权利保护,同时又强调其版权保护责任,更加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强化技术保护措施,合理兼顾公众利益,注重公众权利保护等发展趋势。[6]这种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值得学习和借鉴,对出版业的良性发展是十分有利的。科学的管理,不仅仅责任到位,更主要的使所有相关机构和部门能够按照出版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法而行。
综上所述,关于出版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我国法律建设和完善研究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信息化的今天,这一领域的探讨和经验积累,必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出版法律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熙,何冬英. “数字出版”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百度文库侵权案”引发的思考[J]. 编辑之友,2011(10):91-93.
[2] 郝婷. 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中国出版,2011(16):49-51.
[3] 向长艳. 数字出版版权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J]. 中国出版,2011(18):76-79.
[4] 陈庆,周安平. 论数字出版的范式、技术构成与法律基础——兼谈《著作权法》“出版”定义的完善[J]. 出版发行研究,2014(05):81-84.
[5] 周毅. 论网络信息存档权及其生成[J]. 中国图书馆学报,2011(01):102-108.
[6] 黄先蓉,冯博. 英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J]. 出版科学,2013(01):8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