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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不仅从《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立法本意出发对谊条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使谊条具有了更强的操作性和适用的统一性;而且还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规定了因设计或施工缺陷造成损害时设计者或施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第16条司法解释无论在细密还是在新颖方面都见长处,是司法解释中的一条成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