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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作为县以下基层单位的"团"并非源于后周的"团并乡村"之制,而是始自北宋保甲法的配套措施"团教法"。北宋"团"的主要职责是军事训练,其首领多由都副保正兼任。南宋实行于部分地区的"保伍法"是团制的一次"回光返照",这时"团"不再与军事挂钩,而是以维护地方治安为务,同时"团"与其他基层单位相互渗透,在很多地方也兼及其他民政事务,其性质再一次发生变化。北宋中后期开始,"团"的性质发生变化,开始由指示户籍的单位逐渐转变为单纯指示地域的单位,体现了不断地域化的趋势。宋代"团"的发展演变过程,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宋代县以下基层区划普遍性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