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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子合同中,投邮主义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基础。虽然传统合同关于承诺的内涵仍然适用于电子合同中的数据电文,到达主义仍是确定生效时间的最佳选择,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及时性将赋予其新的含义。我国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吸收先进国际立法的经验并完善对数据电文生效时间的规定,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电子交易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