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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当前的协议离婚程序中,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离婚合意的审查多采用形式审查以认定离婚合意,程序简单但过于粗暴,其审查未触及当事人双方离婚合意的实质性,以致"假离婚"易发、高发。笔者认为应当从增强外部意思的真实性这一角度入手,试通过对台湾地区及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期以为实质审查引入有效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