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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托有效存续期限内设立多顺次的连续受益人,不但有利于委托人实现多数受益人受益的愿望、保障财产的安全和增值保值,而且还可以在课税环节上合法地节约一次以上的继承税,这是一般民法下的遗产继承无法实现的。信托连续受益人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并无矛盾。该制度的引进,不但可完善我国信托法律制度,而且还将催生和发展我国的民事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