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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将患者肾部良性肿瘤诊断为恶性肿瘤,并行切除术,由此引发医疗纠纷。患者家属因担心医院篡改病历、推卸责任,便在未经医院同意的情况下取走病历。他们在赔偿要求遭拒绝后,将医院告上法庭。患者以及家属病历在手,可是看似该赢的官司却输了!
引发纠纷难调和,
擅取病历埋祸根
赵冬梅是江苏省海安县人,2009年7月11日,她感觉腰部疼痛难忍,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县某医院外科就诊。经CT检查,医院诊断意见为:右肾占位,肾肿瘤的可能大。诊治医生善意支开了赵冬梅,对家人解释道:“她患肾肿瘤的可能性大!”赵冬梅的家人立刻紧张起来,医生安慰道:“从CT图像上可以看到里面的彩色血流,所以有肿瘤是肯定的。但,是良性还是恶性的,还需要进一步做活检才能肯定,你们尽快安排她住院检查、治疗。”
7月14日,赵冬梅入住该医院就诊。医生对赵冬梅病情初步诊断为右肾占位癌,并建议立即进行右肾切除术。7月17日,经赵冬梅及家属同意,医院对赵冬梅行右肾癌根治术。术后,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结果显示为(右肾)错构瘤。
肾错构瘤是什么?虽然也是瘤,为何与术前诊断的瘤的名称不一样?赵冬梅家人查找资料后得知,肾错构瘤只是良性肿瘤,一般不需专门治疗,只需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即可。赵冬梅家人认为医院误诊,要求医院承担给赵冬梅带来伤害的责任。医院不能接受医疗事故一说,拒绝了赵冬梅家人的赔偿要求。
赵冬梅家人与医院未能就相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便决定向法院起诉。他们想,一些医院篡改病历的事例屡见不鲜,便担心该医院也会篡改病历。于是,在一次争执中,赵冬梅家人未经医院同意,取走了赵冬梅的病历资料。随后,他们来到海安县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医院在县级以上报刊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12099元、交通费196元,待伤残评定后确定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为证明其主张,赵冬梅提交了持有的29页病历、1份CT检查费用票据、18张交通费发票,以及定残后需要计算损失的相关证据。同时,她还向法院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非常”维权不理性,
一着不慎输满盘
在审理过程中,海安县人民法院委托南通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而,市医学会以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全为由决定中止鉴定。赵冬梅又申请做司法鉴定,相关鉴定机构认为本案由医疗行为引起,不受理本起鉴定。
医院认为:病历资料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表面上看,病历是本医院的,但由于赵冬梅在每页上都添加了字,所以无法确认真实性,需要与相关医生进行核对。而且病历资料严重缺失,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而这些病历连同夹子都来源于赵冬梅,不具有合法性。其他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请求法院驳回赵冬梅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虽对赵冬梅提供的病历资料持有异议,但就病历内容并没有提出明确异议。结合赵冬梅提供的资料,确认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医学知识,超越了普通人的经验、学识。一般情形下,法院审理此类纠纷,要借助于专业的技术手段、丰富的临床实践,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由于赵冬梅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不全,医学会决定中止鉴定,本院难以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赵冬梅所主张的损害事实与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赵冬梅自行承担。
2010年8月4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第七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赵冬梅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冬梅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1月28日,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医院一次性给付赵冬梅补偿款12000元。此后,双方再无争议。
(文中当事人名系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在医患纠纷中,病历往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有时甚至是唯一依据。病历是以文字、图像、数据等内容来证明医疗行为事实的依据,属于书证的一种,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不仅是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鉴定中的重要证据。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既可证明医患之间诊疗关系的客观存在,又可证明医疗行为的客观过程。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患者对医院保管的病历、病案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这种怀疑也并非没有道理。在现有的医疗侵权案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以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或阻止患方获取有关证据等事件屡见不鲜。2010年7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针对病历引发的纠纷进行了详细规定。其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假如医疗机构发生了上述行为,法院就会适用医疗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所谓医疗过错推定,是指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侵权责任法》中所列违法违规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同时确定了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和患者对自己保管的病历资料都有举证的义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構负责保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资料时,法院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是,如果患者以非正常手段获得病历资料,在客观上造成医疗举证不能,举证责任必然要转移到患者一方。
本案中,因赵冬梅家人未经医院同意而私自取走病历资料,就无从说起医院存在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病历问题,也难以认定医院存在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故不能对医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认定过程中,就要依赖病历资料,确定医院是否在现有医疗水平下尽到诊疗义务。海安县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又不能推定,因而赵冬梅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这里提醒广大读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维权一定要理性,不能做出不应有的举动。否则,本可以赢定的官司也可能会输得一败涂地。在对待病历问题上,第一,要求封存的话,需要双方签字认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第二,如果医疗机构拒绝封存,可以先行报警,在公安的介入下就医疗机构拒绝封存病历的行为固定下来。第三,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这是最有效也是效力最强的方法,患者以及家属应充分运用好这一办法。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引发纠纷难调和,
擅取病历埋祸根
赵冬梅是江苏省海安县人,2009年7月11日,她感觉腰部疼痛难忍,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县某医院外科就诊。经CT检查,医院诊断意见为:右肾占位,肾肿瘤的可能大。诊治医生善意支开了赵冬梅,对家人解释道:“她患肾肿瘤的可能性大!”赵冬梅的家人立刻紧张起来,医生安慰道:“从CT图像上可以看到里面的彩色血流,所以有肿瘤是肯定的。但,是良性还是恶性的,还需要进一步做活检才能肯定,你们尽快安排她住院检查、治疗。”
7月14日,赵冬梅入住该医院就诊。医生对赵冬梅病情初步诊断为右肾占位癌,并建议立即进行右肾切除术。7月17日,经赵冬梅及家属同意,医院对赵冬梅行右肾癌根治术。术后,病理检查报告单病理诊断结果显示为(右肾)错构瘤。
肾错构瘤是什么?虽然也是瘤,为何与术前诊断的瘤的名称不一样?赵冬梅家人查找资料后得知,肾错构瘤只是良性肿瘤,一般不需专门治疗,只需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即可。赵冬梅家人认为医院误诊,要求医院承担给赵冬梅带来伤害的责任。医院不能接受医疗事故一说,拒绝了赵冬梅家人的赔偿要求。
赵冬梅家人与医院未能就相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便决定向法院起诉。他们想,一些医院篡改病历的事例屡见不鲜,便担心该医院也会篡改病历。于是,在一次争执中,赵冬梅家人未经医院同意,取走了赵冬梅的病历资料。随后,他们来到海安县人民法院,一纸民事诉状将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医院在县级以上报刊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12099元、交通费196元,待伤残评定后确定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为证明其主张,赵冬梅提交了持有的29页病历、1份CT检查费用票据、18张交通费发票,以及定残后需要计算损失的相关证据。同时,她还向法院提出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非常”维权不理性,
一着不慎输满盘
在审理过程中,海安县人民法院委托南通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而,市医学会以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全为由决定中止鉴定。赵冬梅又申请做司法鉴定,相关鉴定机构认为本案由医疗行为引起,不受理本起鉴定。
医院认为:病历资料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表面上看,病历是本医院的,但由于赵冬梅在每页上都添加了字,所以无法确认真实性,需要与相关医生进行核对。而且病历资料严重缺失,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而这些病历连同夹子都来源于赵冬梅,不具有合法性。其他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请求法院驳回赵冬梅的诉讼请求。
海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虽对赵冬梅提供的病历资料持有异议,但就病历内容并没有提出明确异议。结合赵冬梅提供的资料,确认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医学知识,超越了普通人的经验、学识。一般情形下,法院审理此类纠纷,要借助于专业的技术手段、丰富的临床实践,并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由于赵冬梅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不全,医学会决定中止鉴定,本院难以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赵冬梅所主张的损害事实与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赵冬梅自行承担。
2010年8月4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第七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赵冬梅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赵冬梅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1月28日,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医院一次性给付赵冬梅补偿款12000元。此后,双方再无争议。
(文中当事人名系化名,题图与本文无关)
在医患纠纷中,病历往往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重要依据,有时甚至是唯一依据。病历是以文字、图像、数据等内容来证明医疗行为事实的依据,属于书证的一种,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不仅是医疗过程的体现,且是医患交流的重要书面途径,更是医疗纠纷鉴定中的重要证据。在医疗纠纷中,病历资料既可证明医患之间诊疗关系的客观存在,又可证明医疗行为的客观过程。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大部分患者对医院保管的病历、病案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而这种怀疑也并非没有道理。在现有的医疗侵权案中,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以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或阻止患方获取有关证据等事件屡见不鲜。2010年7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侵权责任法》,针对病历引发的纠纷进行了详细规定。其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假如医疗机构发生了上述行为,法院就会适用医疗过错推定原则来确定双方的责任。所谓医疗过错推定,是指患者有损害,但患者无法举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存在过错,医疗机构又确有《侵权责任法》中所列违法违规等行为,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同时确定了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和患者对自己保管的病历资料都有举证的义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構负责保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资料时,法院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是,如果患者以非正常手段获得病历资料,在客观上造成医疗举证不能,举证责任必然要转移到患者一方。
本案中,因赵冬梅家人未经医院同意而私自取走病历资料,就无从说起医院存在隐匿、拒绝提供、伪造、篡改、销毁病历问题,也难以认定医院存在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故不能对医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认定过程中,就要依赖病历资料,确定医院是否在现有医疗水平下尽到诊疗义务。海安县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又不能推定,因而赵冬梅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这里提醒广大读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维权一定要理性,不能做出不应有的举动。否则,本可以赢定的官司也可能会输得一败涂地。在对待病历问题上,第一,要求封存的话,需要双方签字认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第二,如果医疗机构拒绝封存,可以先行报警,在公安的介入下就医疗机构拒绝封存病历的行为固定下来。第三,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这是最有效也是效力最强的方法,患者以及家属应充分运用好这一办法。
武向春(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