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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是不具备法定条件的被许可人丧失相应资格时履行的一种法定手续,而不是一种剥夺资格的行政处理行为。卫生许可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将因校验不合格、被许可人条件和能力的改变等原因引起被许可人不复符合法定条件和资格、被许可人违法、被许可人申请等情形跨越许可终止行为直接实施注销手续,与《行政许可法》关于注销属性的界定背道而驰。应构建完善的卫生许可终止制度,修订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注销相关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避免混用、乱用、错用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