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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章主要从相关学者提出的关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找到一些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一直未得到完善的原因。
【关键词】股东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72-01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个引进的制度,必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些问题已经提出来多年,那为什么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呢?本文主要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到现在还存在的问题,尝试找出阻碍解决这些问题的力量。
一、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关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缺陷综述
(一)立法渊源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的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国,但发展并充分运用是在美国,我国立法渊源上借鉴于美国,并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有所保留。
(二)具体法律规范
在适格的原被告方面,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原被告的资格;将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为高级高理人员和“他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同样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
诉讼前置程序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须向未侵犯公司权益的董事或者监事请求提起诉讼保护公司的权益。但有例外,对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缺陷原因造成分析
(一)立法方面
我国在移植英美等国家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时候,遗漏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以及前置程序都一笔带过。因此我国在适格原被告方面留下了法律漏洞。
(二)实践方面
股东起诉时不但要事先垫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且还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小股东在利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保护公司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时候。结果往往造成起诉股东负担过重,不能充分利用股東派生诉讼机制来保护公司的权益。
对于侵犯公司权益被作为被告的相关义务人,其在诉讼中如果承担败诉的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其承担的后果不过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如果此损失赔偿与其所获得的利益不对等,下次其还会从中谋取利益,抱着败诉的后果从事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
由于股东在诉讼中承担着“吃力不讨好”的角色,并且许多中小股东都抱着“搭便车”的心理。因此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股东缺乏积极性,造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形同虚设。
(三)其他方面
股东派生诉讼2005年才从美国移植过来,许多公司高管不能接受这种制度,不将之加以重视,使法律监督作用大为减少。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引进已经有十年,并且经过了三次公司法修改。其中牵扯最大的就是相关利益的平衡问题。这就使得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得不考虑相关因素,最后结果是导致股东派生诉讼经过了三次的公司法解释也未能至臻完善。许多中小股东对于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没有相关认识,在遇到问题时未能够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许多股东买进股票只是为了倒卖,并不真正的考虑公司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上比较美日相关法律
在适格原被告方面,把原告的资格限制降低,扩大原告资格,加强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并且在诉讼费用的承担方面,借鉴美日法律,将股东派生诉讼视为非财产诉讼,降低股东起诉时的成本负担,提高股东参与的积极性。
我国股东诉讼前置程序规定了例外情况,但是对于例外情况的具体又没有相关规定。比较美日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国情,规范原告股东诉讼败诉承担责任与例外情况具体化。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比较美日相关法律,对负有相关义务进行起诉的责任人员进行惩罚,以促使其履行其义务。且应该规定对侵害人的惩罚性赔偿,提高其违法成本,加强其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实践中加强可操作性
股东派生诉讼在实践方面主要是完善其可操作性,不能只讲理论,不做实际。因此,应该减少诉讼费用或者由公司先行垫付,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在向原告股东追偿。保证股东诉权的行使。
(三)其他方面建议
应加强法治建设,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应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使其进行最大化的自我监督,并在思想观念上接受这样一种制度。从思想上抓起,让股东派生诉讼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于保护公司的利益从而间接的保护股东的利益。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经过十年发展,其制度扔未得到完善。笔者认为,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路上还有一段路要走,特别是法律意识方面,当经济和人民意识完备时,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缺陷也就迎刃而解了。
参考文献:
[1]李玫.论股东派生诉讼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引入与试用[D].法学研究,2008(5):90-91.
[2]赵旭东.商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177.
[3]彭晓晓.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11(5):152.
[4]仝建勋.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D].郑州大学,2013(1):28.
[5]李洪杰.从美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看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2008(1):45.
【关键词】股东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2-072-01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个引进的制度,必然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些问题已经提出来多年,那为什么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呢?本文主要分析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到现在还存在的问题,尝试找出阻碍解决这些问题的力量。
一、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关于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缺陷综述
(一)立法渊源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侵害了公司的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派生诉讼起源于英国,但发展并充分运用是在美国,我国立法渊源上借鉴于美国,并在法律移植过程中有所保留。
(二)具体法律规范
在适格的原被告方面,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了原被告的资格;将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限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为高级高理人员和“他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同样作为派生诉讼的被告。
诉讼前置程序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不利。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须向未侵犯公司权益的董事或者监事请求提起诉讼保护公司的权益。但有例外,对于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情况是什么,我国法律并没有做出详细规定。
二、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缺陷原因造成分析
(一)立法方面
我国在移植英美等国家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时候,遗漏了相关法律规定;对派生诉讼中的原告被告以及前置程序都一笔带过。因此我国在适格原被告方面留下了法律漏洞。
(二)实践方面
股东起诉时不但要事先垫付高昂的诉讼费用,而且还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中小股东在利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保护公司的利益从而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时候。结果往往造成起诉股东负担过重,不能充分利用股東派生诉讼机制来保护公司的权益。
对于侵犯公司权益被作为被告的相关义务人,其在诉讼中如果承担败诉的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其承担的后果不过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但如果此损失赔偿与其所获得的利益不对等,下次其还会从中谋取利益,抱着败诉的后果从事侵犯公司权益的行为。
由于股东在诉讼中承担着“吃力不讨好”的角色,并且许多中小股东都抱着“搭便车”的心理。因此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股东缺乏积极性,造成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形同虚设。
(三)其他方面
股东派生诉讼2005年才从美国移植过来,许多公司高管不能接受这种制度,不将之加以重视,使法律监督作用大为减少。
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引进已经有十年,并且经过了三次公司法修改。其中牵扯最大的就是相关利益的平衡问题。这就使得立法者在立法时不得不考虑相关因素,最后结果是导致股东派生诉讼经过了三次的公司法解释也未能至臻完善。许多中小股东对于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没有相关认识,在遇到问题时未能够充分利用法律的武器。许多股东买进股票只是为了倒卖,并不真正的考虑公司的利益。
三、完善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上比较美日相关法律
在适格原被告方面,把原告的资格限制降低,扩大原告资格,加强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并且在诉讼费用的承担方面,借鉴美日法律,将股东派生诉讼视为非财产诉讼,降低股东起诉时的成本负担,提高股东参与的积极性。
我国股东诉讼前置程序规定了例外情况,但是对于例外情况的具体又没有相关规定。比较美日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国情,规范原告股东诉讼败诉承担责任与例外情况具体化。在股东派生诉讼中,比较美日相关法律,对负有相关义务进行起诉的责任人员进行惩罚,以促使其履行其义务。且应该规定对侵害人的惩罚性赔偿,提高其违法成本,加强其约束自己的行为。
(二)实践中加强可操作性
股东派生诉讼在实践方面主要是完善其可操作性,不能只讲理论,不做实际。因此,应该减少诉讼费用或者由公司先行垫付,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在向原告股东追偿。保证股东诉权的行使。
(三)其他方面建议
应加强法治建设,对于高层管理人员应该进行法律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加深对法律的认识。使其进行最大化的自我监督,并在思想观念上接受这样一种制度。从思想上抓起,让股东派生诉讼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在于保护公司的利益从而间接的保护股东的利益。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经过十年发展,其制度扔未得到完善。笔者认为,完善股东派生诉讼的路上还有一段路要走,特别是法律意识方面,当经济和人民意识完备时,股东派生诉讼的制度缺陷也就迎刃而解了。
参考文献:
[1]李玫.论股东派生诉讼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引入与试用[D].法学研究,2008(5):90-91.
[2]赵旭东.商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177.
[3]彭晓晓.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J].河北法学,2011(5):152.
[4]仝建勋.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完善[D].郑州大学,2013(1):28.
[5]李洪杰.从美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看我国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D].中国海洋大学,2008(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