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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落实法官职业化改革措施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司法权威、公共理性等外部制约因素,统筹各项改革措施,做到改革措施与外部环境以及各项改革措施之间的协调。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司法权威;公共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6.22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6.02.010
法官职业化,是相对于行政化、大众化而言的,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1]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2年就出台《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启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序幕。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开始了新一轮司法改革。法官职业化改革是《四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一、本轮司法改革中的法官职业化举措
《四五改革纲要》是我国法院新一轮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为我国法院改革指明了方向。《四五改革纲要》对法官职业化问题作出了部署,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是建立法官办案机制及责任制度。首先是主审法官制。《四五改革纲要》提出,“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独任制审判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合议制审判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其次是审判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二是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这是提高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最直接举措。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占比分别为39%、46%、15%。[2]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特别是法官员额制度,提高了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和职业化水平,充实了法院的审判力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上海、广东、海南、青海等18个试点省区市已完成10094名法官入额工作,提高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充实了一线审判力量。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9日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透露,通过建立法官员额制,要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
三是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改革措施有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与法定任免机制衔接。初任法官由高级法院招录,在基层任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一级法院遴选;完善学者、律师及其他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制度。在国家层面,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拟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
四是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法官职业保障包括保障法官职业权力、保障法官职业地位、保障法官职业收入三个方面。本轮改革在保障法官职业权力方面,主要是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保障法官职业地位方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在保障法官职业收入方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2015年9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四名法官被伤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2月26日,又发生北京昌平法官马彩云遭枪击殉职事件,保障法官职业安全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二、法官职业化的现实困境及改革方向
法官职业化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进行法官职业化改革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外部环境因素,也要考虑到各类法官职业化改革措施间的协调。
困境一:司法权威尚未树立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令人信从的地位和力量”。[3]司法权威一方面来源于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另一方面来源于司法的公信力。目前,有三个突出问题困扰司法权威的实现,同时也制约着法官的职业化进程。第一,“信访不信法”现象大量存在。“信访不信法”归根结底是因为信访比诉讼更能解决问题。尽管中央正采取措施将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但从性质上来讲,信访是一种行政化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利于法官的职业化。第二,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同案不同判”无疑会影响司法公信力,造成当事人不解,以致积累成对法院和法官的不满。第三,关于司法裁决的执行问题。“执行难”是困扰司法多年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想办法来解决这个难题。但是,“执行难”还是将不可避免的存在。比如,“僵尸企业”的长期存在导致很多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严重伤害了司法公信,涉及“僵尸企业”的裁判执行难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4]
树立司法权威是法官职业化的前提条件。树立司法权威首先是要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党的领导增加司法权在权力体系中的话语权、完善司法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统筹司法与信访的关系。第二,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本轮司法改革已经提出如完善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等项制度的举措。第三,提高司法公信力。一是健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二是破解执行难问题,尤其注重市场退出法律的适用,及时清理“僵尸企业”。 困境二:公共理性尚未形成
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树立司法权威,也需要公共理性的支撑。公共理性是这样一种观念,即一种从“理性”步入“合理性”的公共化、社会化的思维方式:从个体性的思考转向主体间的思考,从眼前利益的思考转向长远利益的思考,从私人利益的思考转向公共利益的思考;在公权层面从统治走向共治,在私权层面从私民走向公民,最终使两者交集于公共场域,形成善治。[5]目前,我国公众的公共理性尚未形成。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滥用信访权利,部分群众通过“缠访”、“闹访”,企图以此迫使法院改变原来的裁判。二是采取过激行为。典型的案件是近期发生在北京的马彩云案。伤害法官事件并非个案。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上海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了155起法官权益受侵案件,其中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案例为62起,占40%。[6]
公共理性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环境因素,必须加强培育民众公共理性。第一,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人们的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应特别注重青少年以及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第二,加强社会建设,让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推进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领域改革,缓解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两极分化”给社会造成伤害,为公共理性培育奠定物质基础。第三,建立健全心理干预机制,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
困境三:制度措施尚待协调
本轮司法改革中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各种举措,提升了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水平,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终身负责”,当然是司法性质的要求,但是,在司法的权威尚未树立、公民公共理性尚未形成的情况下,让法官承担过多责任,无疑将法官推向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成为法官难以承担的重荷。第二,“案多人少”,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数据,马彩云法官年均结案近400件,这只是全国法官审判案件数量的一个缩影。第三,目前法官薪酬不高、发展空间受限,无法形成法官职业的优越感和荣誉感。以上原因,造成了法院人才的流失。以上海为例,2014年,法院系统共有105人离职,其中86人为法官,法官流失人数相比2013年增加91.1%,流失的86名法官中,有17个审判长,43人拥有硕士以上学历,63人是年富力强的70后中青年法官。[7]法院保住人才尚且很难,从优秀学者、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就更加难以实现。此外,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遴选的制度使下级法院面临人才流失的尴尬。
推进法官职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类制度应当统筹协调、相互衔接。第一,要匹配法官的“权”、“责”、“利”。在“让审理者裁判”的同时,也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在“由裁判者负责”的同时也要完善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制度。同时,也要为法官发展提供空间,并提高法官的薪酬待遇。第二,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应统筹几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上下级法院选任法官的关系,要考虑下级法院人才培养的问题。二是要注意培养审理农村案件的法官。三是处理好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的关系,增加编制的数额,保证案件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肖扬.大力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J].求实,2002,(20).
[2]许聪. 法官员额制:实现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N]. 人民法院报,2016-03-15.
[3]陈光中,肖沛权 . 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J]. 政 法 论 坛,2011,(1).
[4] 刘勋. 清理“僵尸企业”助力经济转型[EB/OL].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2/id/1775738.shtml,2015-12-25.
[5] 钱弘道,王梦宇. 以法治实践培育公共理性——兼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现实意义[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5).
[6] 上海法院两年受理155起法官权益受侵案 侵害人身安全占40% [EB/OL].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3/01/c_1118203917.htm,2016-03-01.
[7] 董柳. 司改未竟人先走法院缘何留不住法官?[N]. 羊城晚报,2015-05-18.
作者简介
赵晓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责任编辑 李冬梅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司法权威;公共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6.22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16.02.010
法官职业化,是相对于行政化、大众化而言的,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1]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2年就出台《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开启了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序幕。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开始了新一轮司法改革。法官职业化改革是《四五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
一、本轮司法改革中的法官职业化举措
《四五改革纲要》是我国法院新一轮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为我国法院改革指明了方向。《四五改革纲要》对法官职业化问题作出了部署,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是建立法官办案机制及责任制度。首先是主审法官制。《四五改革纲要》提出,“选拔政治素质好、办案能力强、专业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独任制审判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配备必要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合议制审判由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其次是审判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二是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这是提高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最直接举措。根据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占比分别为39%、46%、15%。[2]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特别是法官员额制度,提高了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和职业化水平,充实了法院的审判力量。《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上海、广东、海南、青海等18个试点省区市已完成10094名法官入额工作,提高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充实了一线审判力量。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2月29日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白皮书透露,通过建立法官员额制,要确保法院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
三是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改革措施有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与法定任免机制衔接。初任法官由高级法院招录,在基层任职;上级法院法官从下一级法院遴选;完善学者、律师及其他法律人才选任为法官制度。在国家层面,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拟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
四是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法官职业保障包括保障法官职业权力、保障法官职业地位、保障法官职业收入三个方面。本轮改革在保障法官职业权力方面,主要是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保障法官职业地位方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明确不同主体、不同类型过错的甄别标准和免责事由,确保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在保障法官职业收入方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研究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配套的工资制度。2015年9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四名法官被伤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依法保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法及时惩治在法庭内外恐吓、威胁、侮辱、跟踪、骚扰、伤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2月26日,又发生北京昌平法官马彩云遭枪击殉职事件,保障法官职业安全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二、法官职业化的现实困境及改革方向
法官职业化受到外部环境的制约,进行法官职业化改革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外部环境因素,也要考虑到各类法官职业化改革措施间的协调。
困境一:司法权威尚未树立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令人信从的地位和力量”。[3]司法权威一方面来源于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另一方面来源于司法的公信力。目前,有三个突出问题困扰司法权威的实现,同时也制约着法官的职业化进程。第一,“信访不信法”现象大量存在。“信访不信法”归根结底是因为信访比诉讼更能解决问题。尽管中央正采取措施将涉诉信访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但从性质上来讲,信访是一种行政化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利于法官的职业化。第二,司法裁判标准不统一。“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同案不同判”无疑会影响司法公信力,造成当事人不解,以致积累成对法院和法官的不满。第三,关于司法裁决的执行问题。“执行难”是困扰司法多年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想办法来解决这个难题。但是,“执行难”还是将不可避免的存在。比如,“僵尸企业”的长期存在导致很多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严重伤害了司法公信,涉及“僵尸企业”的裁判执行难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4]
树立司法权威是法官职业化的前提条件。树立司法权威首先是要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党的领导增加司法权在权力体系中的话语权、完善司法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统筹司法与信访的关系。第二,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本轮司法改革已经提出如完善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等项制度的举措。第三,提高司法公信力。一是健全完善确保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工作机制,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二是破解执行难问题,尤其注重市场退出法律的适用,及时清理“僵尸企业”。 困境二:公共理性尚未形成
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树立司法权威,也需要公共理性的支撑。公共理性是这样一种观念,即一种从“理性”步入“合理性”的公共化、社会化的思维方式:从个体性的思考转向主体间的思考,从眼前利益的思考转向长远利益的思考,从私人利益的思考转向公共利益的思考;在公权层面从统治走向共治,在私权层面从私民走向公民,最终使两者交集于公共场域,形成善治。[5]目前,我国公众的公共理性尚未形成。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滥用信访权利,部分群众通过“缠访”、“闹访”,企图以此迫使法院改变原来的裁判。二是采取过激行为。典型的案件是近期发生在北京的马彩云案。伤害法官事件并非个案。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上海市法院系统共受理了155起法官权益受侵案件,其中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的案例为62起,占40%。[6]
公共理性是法官职业化的重要环境因素,必须加强培育民众公共理性。第一,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人们的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应特别注重青少年以及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第二,加强社会建设,让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推进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领域改革,缓解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两极分化”给社会造成伤害,为公共理性培育奠定物质基础。第三,建立健全心理干预机制,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
困境三:制度措施尚待协调
本轮司法改革中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各种举措,提升了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水平,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第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终身负责”,当然是司法性质的要求,但是,在司法的权威尚未树立、公民公共理性尚未形成的情况下,让法官承担过多责任,无疑将法官推向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成为法官难以承担的重荷。第二,“案多人少”,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数据,马彩云法官年均结案近400件,这只是全国法官审判案件数量的一个缩影。第三,目前法官薪酬不高、发展空间受限,无法形成法官职业的优越感和荣誉感。以上原因,造成了法院人才的流失。以上海为例,2014年,法院系统共有105人离职,其中86人为法官,法官流失人数相比2013年增加91.1%,流失的86名法官中,有17个审判长,43人拥有硕士以上学历,63人是年富力强的70后中青年法官。[7]法院保住人才尚且很难,从优秀学者、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做法就更加难以实现。此外,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遴选的制度使下级法院面临人才流失的尴尬。
推进法官职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各类制度应当统筹协调、相互衔接。第一,要匹配法官的“权”、“责”、“利”。在“让审理者裁判”的同时,也要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在“由裁判者负责”的同时也要完善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保护制度。同时,也要为法官发展提供空间,并提高法官的薪酬待遇。第二,法官选任制度改革应统筹几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上下级法院选任法官的关系,要考虑下级法院人才培养的问题。二是要注意培养审理农村案件的法官。三是处理好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的关系,增加编制的数额,保证案件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肖扬.大力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J].求实,2002,(20).
[2]许聪. 法官员额制:实现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N]. 人民法院报,2016-03-15.
[3]陈光中,肖沛权 . 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J]. 政 法 论 坛,2011,(1).
[4] 刘勋. 清理“僵尸企业”助力经济转型[EB/OL]. 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2/id/1775738.shtml,2015-12-25.
[5] 钱弘道,王梦宇. 以法治实践培育公共理性——兼论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现实意义[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5).
[6] 上海法院两年受理155起法官权益受侵案 侵害人身安全占40% [EB/OL]. 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3/01/c_1118203917.htm,2016-03-01.
[7] 董柳. 司改未竟人先走法院缘何留不住法官?[N]. 羊城晚报,2015-05-18.
作者简介
赵晓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责任编辑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