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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审委会参与的案件,从合议庭审理,经院庭长监督、审委会决定、合议庭制作裁判文书,再回到院庭长签发,审判权的运行形成了一个复合性圆环。案件审判的多主体参与和主体间的等级关系是造成审判权行政化和审判责任悬置的主要原因。审判权运行的这一圆环模式具有典型性,各类案件审判中的行政化现象都可以由之得到说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应以抽象审判权和具体审判权的区分为基础,以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