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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的一般原理而言,投保人在事故中如果是受害人,享有针对加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其可以选择直接向加害人索赔。也可以选择向保险人索赔。在选择后者时,不通知保险人也未尝不可,只要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妥善处理赔偿事宜,并未对保险人造成任何不利和损害。文章认为出险时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并非法律的强制性条款,但保险人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制定通知迟延法律后果的格式条款加重投保人的责任。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基础上,增加明确规定通知迟延的法律后果的条款,以减少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