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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因规定比较原则,因此在适用过程中问题比较突出。本文重点探析该制度的本质,公司人格否认相对于公司人格独立属于衡平性规范。衡平性规范的品格在于非规范性、模糊性和补充性。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主体进行分析,并指出只有受害的公司有权提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