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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手机通信给我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仍然不够健全,立法完善是解决手机通信中法律问题的当务之急。本文重点分析了手机通信引发的具体的法律问题,并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关键词】手机通信;法律问题;权利主体
一、手机通信概述
手机通信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尤其进入4G时代以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群离不开手机,手机通信指的以手机作为媒介展开的即时通话、短信发送接收、语音视频交流等终端服务。近年来,智能手机飞速普及,手机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不可替代的部分,手机通信是人与人交流最主要的媒介,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手机通信也开始由传统的简单接打电话、接发短信衍生出了如今的网上实时交流、微信聊天等多种新的形式。但是手机通信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二、手机通信引发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运营商、服务商的乱收费问题
手机被莫名扣费的现象十分普遍,但是对于手机用户来说,维权是一大难题。目前的法律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尚且还没办法对手机用户权益做到完全的保护。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手机通信受到侵权后,运营商和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真正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用户都会选择不了了之,这是因为维权成本过高。如果按照正常维权手段,经过司法程序,会带来高额的经济成本。而且手机误扣费等损失一般不大,在面对巨额的经济成本时,手机用户只能忍气吞声。
(二)垃圾短信问题
垃圾短信指的是没有经过接受者的统一,以广告、恶意报复等为目的,对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全造成侵害的信息。一般来说,垃圾短信包括了以下几类,第一类是违法犯罪短信,比如代开发票、代办假证、贩卖枪支、制假造假等,第二是未经接受者同意,向接受者推销产品及服务,常见的包括房地产促销信息等;第三是以挟私报复为目的的短信,比如因私人恩怨向接受者发送恐吓或者骚扰短信等等。垃圾短信的构成要件包括四点,首先,内容具有广告性或者违法性,是否以推销商品服务或者是否涉及违法信息;第二,发送短信前没有经过接受者的同意,如果经过接受者同意,那么也不构成垃圾短信;第三,短信是否违背相关电信条例、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善良公俗等;第四,该短信的发送是否已经影响到了接受者通信自由、正常生活等一系列合法权益。
垃圾短信的横行首先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所谓生活安宁权,是指权利主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利享受自己的生活安静不受骚扰,有权利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外界没有得到权利主体的允许不得随意打搅。大量的垃圾短信让接受者不胜其烦,明显违背了接受者的意愿,侵害了接受者的正常生活秩序;第二,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指的是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跟谁通信,何时通信,也有权利决定不同谁通信,但是垃圾短信让接受者不得不接受。再者,许多垃圾短信都是通过非法购买接受者手机號码来群发垃圾短信,已经危害到了接受者的通信秘密权;第三,就垃圾短信内容方面,有的内容违背了刑法,比如贩卖枪支弹药等,有的违背了广告法;有的违背了民法通则或者行政法规。
三、解决手机通信法律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立法,制定相关法律,促进法治建设
目前在手机通信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手机通信的法律权利义务给予了界定。当务之急,需要尽快专门出台通信领域的法律法规,这是因为手机通信技术发展很快,不断出现新的通信领域的法律问题,亟待专门的法律法规才能快速高效地解决,才能保护日益增长的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监管、明确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
今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手机通信中服务商和运营商的权利义务,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比如统一建立手机通信报警号码、报警平台,与公安部、银监会等部门联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迅速妥善处理用户投诉,以此达到遏制手机通信问题的目的。
(三)完善手机用户维权途径
对于广大手机用户维权难的问题,应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要尽快出台相关措施,广泛征集手机用户的建议,为他们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并加大宣传力度,要让用户知晓这些投诉途径,当用户在手机通信中感觉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然想到寻找这些投诉机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还可以仿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监测举报机制,对相关主体行为进行一定的制约;最后,国外的许多做法也值得我们注意,如韩国在针对垃圾短信横行这一局面早已采用了许多措施,开发了手机短信选择退出功能,用户可以选择对不感兴趣的短信直接退出;同时要求广告商发送的以广告为目的的短信必须标注广告字样,一旦用户表示不愿意接受,产生费用将由发布者承担,总是被标记为不愿意接收的发送者会受到巨额的惩处,而且所有广告商都不允许在夜间九点到次日八点间发送广告短信。
四、防治垃圾短信方面的措施
首先,我们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个人手机号码、医药档案、住址和职业情况都加以建档,列为法律保护范围;推进短消息人网实名登记制度,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方便追溯侵权者的责任;第二,我们要在垃圾短信界定、法律惩处方面加大力度,对于侵犯他人权益的垃圾短信滥发给予严厉处罚,让短信发送者无利可图;第三,加强行业自律,短信运营商选择信誉好的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加快、加大正规企业SP群体的培养力度,让这些正规军成为市场的主要力量;最后,我们还要不管开发新技术,研究垃圾短信的有力拦截,只有垃圾短信不能再发挥广告等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垃圾短信横行,但是这除了对技术有较高要求以外,还要求通过立法授权短消息运营公司对垃圾短信技术检查拦截。这其中涉及到一个检查拦截的合理范围的规定,既要保证公民的通信秘密又要保证公民的生活安宁,这还依赖于众多学者更大精力的研究商讨。
参考文献:
[1]滕媛.国内外垃圾短信整治及法律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01).
[2]刘舸.垃圾短信的“双维度”分析和治理探讨[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
【关键词】手机通信;法律问题;权利主体
一、手机通信概述
手机通信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尤其进入4G时代以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群离不开手机,手机通信指的以手机作为媒介展开的即时通话、短信发送接收、语音视频交流等终端服务。近年来,智能手机飞速普及,手机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不可替代的部分,手机通信是人与人交流最主要的媒介,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手机通信也开始由传统的简单接打电话、接发短信衍生出了如今的网上实时交流、微信聊天等多种新的形式。但是手机通信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二、手机通信引发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运营商、服务商的乱收费问题
手机被莫名扣费的现象十分普遍,但是对于手机用户来说,维权是一大难题。目前的法律依然有待进一步完善,尚且还没办法对手机用户权益做到完全的保护。虽然法律明文规定手机通信受到侵权后,运营商和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真正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用户都会选择不了了之,这是因为维权成本过高。如果按照正常维权手段,经过司法程序,会带来高额的经济成本。而且手机误扣费等损失一般不大,在面对巨额的经济成本时,手机用户只能忍气吞声。
(二)垃圾短信问题
垃圾短信指的是没有经过接受者的统一,以广告、恶意报复等为目的,对接受者通信自由、生活安全造成侵害的信息。一般来说,垃圾短信包括了以下几类,第一类是违法犯罪短信,比如代开发票、代办假证、贩卖枪支、制假造假等,第二是未经接受者同意,向接受者推销产品及服务,常见的包括房地产促销信息等;第三是以挟私报复为目的的短信,比如因私人恩怨向接受者发送恐吓或者骚扰短信等等。垃圾短信的构成要件包括四点,首先,内容具有广告性或者违法性,是否以推销商品服务或者是否涉及违法信息;第二,发送短信前没有经过接受者的同意,如果经过接受者同意,那么也不构成垃圾短信;第三,短信是否违背相关电信条例、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善良公俗等;第四,该短信的发送是否已经影响到了接受者通信自由、正常生活等一系列合法权益。
垃圾短信的横行首先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所谓生活安宁权,是指权利主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有权利享受自己的生活安静不受骚扰,有权利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外界没有得到权利主体的允许不得随意打搅。大量的垃圾短信让接受者不胜其烦,明显违背了接受者的意愿,侵害了接受者的正常生活秩序;第二,垃圾短信侵害了接受者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通信自由指的是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跟谁通信,何时通信,也有权利决定不同谁通信,但是垃圾短信让接受者不得不接受。再者,许多垃圾短信都是通过非法购买接受者手机號码来群发垃圾短信,已经危害到了接受者的通信秘密权;第三,就垃圾短信内容方面,有的内容违背了刑法,比如贩卖枪支弹药等,有的违背了广告法;有的违背了民法通则或者行政法规。
三、解决手机通信法律问题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立法,制定相关法律,促进法治建设
目前在手机通信领域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手机通信的法律权利义务给予了界定。当务之急,需要尽快专门出台通信领域的法律法规,这是因为手机通信技术发展很快,不断出现新的通信领域的法律问题,亟待专门的法律法规才能快速高效地解决,才能保护日益增长的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监管、明确运营商的权利与义务
今后,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手机通信中服务商和运营商的权利义务,还需要加强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管,比如统一建立手机通信报警号码、报警平台,与公安部、银监会等部门联合探索建立长效机制。迅速妥善处理用户投诉,以此达到遏制手机通信问题的目的。
(三)完善手机用户维权途径
对于广大手机用户维权难的问题,应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要尽快出台相关措施,广泛征集手机用户的建议,为他们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并加大宣传力度,要让用户知晓这些投诉途径,当用户在手机通信中感觉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然想到寻找这些投诉机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还可以仿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监测举报机制,对相关主体行为进行一定的制约;最后,国外的许多做法也值得我们注意,如韩国在针对垃圾短信横行这一局面早已采用了许多措施,开发了手机短信选择退出功能,用户可以选择对不感兴趣的短信直接退出;同时要求广告商发送的以广告为目的的短信必须标注广告字样,一旦用户表示不愿意接受,产生费用将由发布者承担,总是被标记为不愿意接收的发送者会受到巨额的惩处,而且所有广告商都不允许在夜间九点到次日八点间发送广告短信。
四、防治垃圾短信方面的措施
首先,我们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个人手机号码、医药档案、住址和职业情况都加以建档,列为法律保护范围;推进短消息人网实名登记制度,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方便追溯侵权者的责任;第二,我们要在垃圾短信界定、法律惩处方面加大力度,对于侵犯他人权益的垃圾短信滥发给予严厉处罚,让短信发送者无利可图;第三,加强行业自律,短信运营商选择信誉好的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加快、加大正规企业SP群体的培养力度,让这些正规军成为市场的主要力量;最后,我们还要不管开发新技术,研究垃圾短信的有力拦截,只有垃圾短信不能再发挥广告等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垃圾短信横行,但是这除了对技术有较高要求以外,还要求通过立法授权短消息运营公司对垃圾短信技术检查拦截。这其中涉及到一个检查拦截的合理范围的规定,既要保证公民的通信秘密又要保证公民的生活安宁,这还依赖于众多学者更大精力的研究商讨。
参考文献:
[1]滕媛.国内外垃圾短信整治及法律探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01).
[2]刘舸.垃圾短信的“双维度”分析和治理探讨[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