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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在我国目前的国际法学科体系中,仍被包容在国际经济法或者国际私法的学科体系中,没有取得独立地位,从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划分理论分析,这种体系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国际商法应当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且,国际商事立法的发展也表明国际商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时机已经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