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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军,本为从军出征之意①。出军作为一种刑罚的名称,基本沿袭本义,被判出军的罪犯,一般都被放至远方,从军出征。元代出军惩治的对象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主要是普通的重罪罪犯,一般为免死的或降死一等的重罪犯人,此外也包括部分犯罪的皇族王族贵族②。出军虽只是一种惩治的手段,但在古代中国传统的刑罚体系五刑制下,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却是值得关注的。近年来,在元代法制史的研究中,对出军问题也有所涉及③,出军的部分问题已有所阐发。本文略去了这部分内容。另一方面,因为有关史料的缺乏,相关问题的模糊,对元代出军作全面的具体深入的研究也还需时日。所以本文论述的只是出军的两个问题:其一是出军的常刑化,实际上也是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