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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关于八种证据的规定存在证据观混杂、类和种混杂、科技用语与证据学用语混杂等问题,特别是证据观混杂对证据学有全局性的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划清三条界限:一是实体过程同程序过程的界限;二是证据同证据资料的界限;三是证据同证明的界限。划清三条界限后即可看清,实质证据观是正确的,形式证据观是错误的。证据只有三种,即:物证、书证、人证。古今中外均不存在第四种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