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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认定医疗行为过错时,存在两个需要值得注意的问题,其一,在评定医疗行为过错时仅以不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评判医疗过错的客观标准,回避行为时的主观态度,缺乏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的惩罚,滋生以权谋私的违法行为.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其二,对于护理人员的“合理的注意”义务法律未作具体规定,大多只是一些概括规定,护理人员在实际应用中比较困难。因此对于护理行为过错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