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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存在着责任主体规定不清的问题,使得实际执法中存在争议。从体系解释来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象可以是未实际驾车者。从法意解释来看,拥有机动车驾驶证意味着负有高度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责任主体应为所有拥有机动车驾驶证者。而现实中未驾车人也具有交通肇事的可能性,目前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只注重车辆的工具性。基于执法的效果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责任主体应该为违反该条的所有拥有机动车驾驶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