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责任主体

来源 :安康学院学报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cgwx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据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存在着责任主体规定不清的问题,使得实际执法中存在争议。从体系解释来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对象可以是未实际驾车者。从法意解释来看,拥有机动车驾驶证意味着负有高度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责任主体应为所有拥有机动车驾驶证者。而现实中未驾车人也具有交通肇事的可能性,目前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只注重车辆的工具性。基于执法的效果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的责任主体应该为违反该条的所有拥有机动车驾驶证者。
其他文献
跨太平洋诗学主要表现为对东亚虚无哲学(佛道思想)与诗学的一种关联性想象,而翻译在跨太平洋诗学的构建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从翻译研究的视角可以对跨太平洋诗学中的翻译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应当适用产品责任。责任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特殊情况下由无人驾驶汽车所有者承担责任。以受害人故意、不可预测风险和第三方原因作为免责事由,
"历史三调"是美国著名历史学家柯文先生提出来的,作者在《历史三调:作为事件、经历和神话的义和团》中,以义和团事件为载体,从"事件、经历、神话"三个不同的路径出发,启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