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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新、旧的所得税征收办法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跨地晳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文件)以下简称新《办法》的实施,给企业的所得税征收带来了很大的变化。根据2002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是由各分公司独立在当地缴纳。新《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包括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各公司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