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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7-0156-02
摘要:青岛在开埠之初,便是一座一国独霸的城邦,先后为德国和日本所占。完全的殖民式统治、衰微的旧有封建势力、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物产丰盛的广阔腹地,使得青岛飞速崛起。路皆平坦,街衢洁净,四时无疫疠之侵,德人在此精心打造了一座自诩为远东最干净的城市,但是青岛公共卫生教育的水平却没能与城市的经济和卫生状况同步。
关键词:青岛;公共卫生;教育;研究
一、德占时期(1898-1914)
(一)德人的殖民统治和卫生机构
德意志帝国1897年在山东制造了“巨野教案”,以之为借口,于11月14日派远东舰队强行登陆胶州湾口,1898年3月6日,逼迫清庭签订了《中德胶澳租借条约》,自此成为胶州湾地区实际主宰者。强占伊始德国就视胶澳如己出,刻意把青岛营建为远东殖民的根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按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一个世界”[1](P255)。
19世纪末流行欧美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是西方帝国主义殖民侵略的理论依据。种族卫生学伴随着种族斗争势在必行的思想,盛行于德国国内,“中国人”便是基于这种背景而被虚构出来的一个人格低级的种群。区别于欧洲所谓的“优等民族”,德国侵略者“还把某些特定的消极性格和行为习惯如肮脏、狡猾等附加到这个种族身上”[2](P211),卫生方面的华洋分治在胶澳殖民地体现得淋漓尽致。德殖民者在居住上实行严格的种族隔离,将原青岛界内华人村庄夷为平地,市区被强制分为欧人聚居的青岛区和华人聚居的大鲍岛、台东镇、台西镇三区。胶澳总督是殖民地的军事和行政首脑,其下设政厅,分军政和民政两个系统,由驻军事务管理、民事管理和司法管理三部门来实现管理,其中负责卫生事务的,有总督直辖的卫生局、民政部下设的警察局还有后来针对中国人的巡捕局。卫生局长是总督在卫生事务上的代表,实际上卫生局更多的是负责订立颁布卫生章程和欧人区卫生事务。执行卫生巡逻、清洁检查和防疫工作的是卫生警察和华人巡捕。
(二)公共卫生方面的教育
1.卫生法规的制度教育
德殖民当局在司法领域也实行了华洋分治、区别对待,“不把德国的法律运用于缺乏运用基础的民族,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加强德国的国家权威,而且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经济和文化目标”[2](P312)[3](P5)。在1899年和1900年形成的两套法律制度《关于中国人法律关系条例》和《中国人条例》,是针对华人的基本法令,前者包括的惩罚办法有“笞责至100击,罚款至5000元,监禁至15年,终生剥夺自由,处以极刑”[2](P274);后者在第三部分的《保障公众健康章程》里,首次明令欧人与华人居住区要绝对隔离。以此为法律依据,当局又接连制度了很多有关卫生和防疫的规章。以下分别是1905年胶澳总督致本国海军署报告中的一段文字[2](P310)和《订立倒弃脏物章程》[4](P53)附加说明中的一项规定:
对于最底层社会成员的刁钻诡诈除了笞责,没有更好的,既迅速、有效,又不需付出很高代价的赔偿方式了。以为对于那些习惯于干重活,并且能忍饥挨饿的库里来说,不受笞责而只关几天监禁且提供食物——质量虽差,但分量足够——这根本不算什么威慑手段。此外,在中国人当中,也经常发生一些残忍的违法行为,对此,笞责完全符合所有非中国居民团体的法律感情。
第六条 倘有违背此项章程者,一经查出,罚缴洋至二十五元之多;如无力缴洋,既监押至一星期之久;该犯法者若系华人,即罚缴洋或监押至一星期之久,或者笞责至二十五下之多。以上三项科罚或罚一项或兼罚二三项,均须随时酌定。
对于违反卫生章程的华人,只有赤裸裸的体罚教育。认为华人是“价值低下”,不配享有与德人和其他欧洲人同样的司法待遇。《拟定设立厕所章程》、《订立杀宰章程》、《订立倒粪章程》、《防护染疫章程》和《报明传染病章程》等其他卫生章程中,均有类似对华人的规定,甚至要求华人运货时“不准用有响单轮小车”[5](P41),禁止噪声污染。“如果中国人出现于法庭之上,则要强逼他跪在德国官员前。只对德国人罚款,但中国人则要鞭挞脊梁,而且对于中国人也有斩首的刑罚,压迫和歧视中国人完全本能地变成了习惯行为”[6](P256)。笞责这种野蛮的刑罚,在清末刑法改革中已被彻底取消,然而在胶澳殖民却被德殖民者顽固地保留下来,对于贫民和苦工占绝大多数的华人来说,缴不起罚金的下场只有挨打和牢狱之灾。
2.人力车夫的卫生培训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力车夫数量猛增,他们的“衣着和身体很脏,再加上韭菜与大蒜的浊气扑鼻,使乘客感到有无法忍受的不快。同时,车夫和脚踏上有臭虫霉菌等栖息,有成为传染病媒介的危险”[7](P230)。鉴于此种情形,官方建立了人力车厂,由卫生警察对召集来的人力车夫进行一些必要的个人健康指导和卫生培训。人力车厂虽也制造和修理人力车,但其主要目的在于收容车夫。厂内共有寝室4个,每室可寄宿200人,并且“食堂、浴室、洗濯室、电灯和自来水等一应俱全”[7](P230),费用仅为每月黑银5角。让车夫亲身体验到整洁卫生的集体生活,使卫生教育更加感性和具体。经过一系列举措,人力车夫的卫生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这仅有的一点卫生职业教育,最后警察署还是“发布了车夫必须在人力车厂住宿的警察令,违反者将要受到惩罚” [7](P230),始终都逃不出强制的影子。
二、日占时期(1914-1922)
(一)日人的殖民统治和卫生机构
觊觎青岛已久的日本,1914年聯盟英国在中国大地上挑起日德战争,“向日被压于德人权力之下的同胞,忽又被压于日本了,向日同胞所吃德人的痛苦,忽又增加数倍了”[8](P2)。前门驱虎,后门进狼,日本以胶澳为中心强行接管了德在山东所有的利益。与德租时期相比,日据时期绝对化的“军管”乃是青岛城市管理的显著特点。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德占时期殖民地管理,此时皆荡然无存。“驻守之官署,亦以军政为最要”[9]。日军1914年11月攻占青岛之后,立即宣布设立青岛、李村两个军政署,并成立青岛守备军司令部,统辖青岛和胶济铁路沿线占领区的军政民政。“欲往某地,必得处处许可”[10],华人的一切活动必须经过军政署的批准。至1917年,日军于青岛设置民政部,并直辖李村和位于山东内陆铁路沿线的坊子和张店分署。由于日本军政统治下无独立的司法管理机构,所以民政部负责市内行政和司法事务,疫情来临之时陆军直属陆军医院负责隔离疫区和疫苗注射,事关卫生检查和消毒工作的,由民政部下设的市内四个警察分署负责,卫生巡警由宪兵充任。“宪兵队还负责疫情调查及宣传教育”[11](P156)。 (二)公共卫生方面的作为
如果说德国是青岛城市的缔造者,那么日本则是不折不扣的享用者,继承和沿袭是日本这8年里在城市卫生制度和建设上的主要工作。根据青岛时政评论家谢开勋所言,日本强占青岛坐享其成,仅德所遗留的各项市政设施,便足够它学习一通,“日人所谓卫生者,也就是乱七八糟的讲究一套。其实德国人所设施的,他们还没有能全领略得来……不过是拿出他小药幌子的态度,和杀猪屠户的本事,赚几个钱罢了”[8](P60)。由于卫生方面的法令章程、工作报告及报纸等史料较为欠缺,难以直接获取这一时期的相关信息。日本军事化色彩浓重的民政署所隶各部门,官职大多由现役军人直接充任,“其各部门职能的专业化程度有所下降……缺乏训练有素的文职官员,其行政管理的职能与效率主要赖于军事压力和严酷的刑法”[12](P88),以致“居留青岛而不动爱国之思者,其人必寡闻而鲜耻”[13],强制性和残酷性非向时所能及。“1914年日本外债为19.8亿日元,超出同年税收6倍,支付利息都相当吃力”[14](P318),这时日本国内军费开支甚巨,广大农工生活困窘,亟须扩展海外殖民地以转嫁危机,青岛恰好成为日本的摇钱大树,因此日本用强大的军事力量作为绝对保障,以控制、掠夺矿产资源和资本输出为目的占领青岛,在华人卫生教育方面基本是粗暴的肢体惩罚。
三、结语
德租日据时期青岛向无平民教育,“洎乎德租日占沉沦二十余年,国人所受教育,组织未备,系统混淆”[15](P362)。除了德占时期的德华大学外,面向华人子女的绝大部分是蒙养学堂和德语、日语补习学校,在数量、设备、经费和师资上无法与德侨、日侨学校同日而语,罕有卫生教育课程的记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
[2](德)余凯思著.孙立新译.在“模范殖民地”胶州湾的统治与抵抗——1897~1914年中国与德国的相互作用[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
[3](德)克鲁森.1898-1914年与胶澳租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G].德国弗莱堡军事档案馆.
[4] 订立倒弃脏物章程[A].见:(德)海因里希·谋乐.青岛全书[M].青岛印书局.1912年.
[5]订立禁止用有响小车章程[A].见:(德)海因里希·谋乐.青岛全书[M].青岛印书局1912年.
[6] 朱淇.《论德国人对中国的藐视》社论[A].见:青岛市档案馆编.胶澳租借地经济与社会发展——1897-1914年档案史料选编[G].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
[7] 刘善章,周荃主编.中德关系史译文集[M].青岛出版社.1992年.
[8] 谢开勋.二十二年之胶州湾[M].中华书局.1920年.
[9] 林传甲.青岛游记[J].《地学杂志》第9年第2、3合期,第92、93号.1918年2月.
[10] 鲁案督办公署[J].鲁案善后月报(第二期),1922年.
[11] 青岛市史志办公室编.青岛市志·卫生志[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年.
[12] 任银睦.青岛早期城市现代化研究[M].三联书店.2007年.
[13] 淮阴钓叟.青岛茹痛记[J].新青年,第2卷,第4号.
[14](日)井上清著.宿高久等译.日本帝国主义的形成[M].人民出版社.1984年.
[15] 赵琪,袁荣叟.胶澳志(1928年版)[M].台湾成文出版社.1968年.
摘要:青岛在开埠之初,便是一座一国独霸的城邦,先后为德国和日本所占。完全的殖民式统治、衰微的旧有封建势力、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物产丰盛的广阔腹地,使得青岛飞速崛起。路皆平坦,街衢洁净,四时无疫疠之侵,德人在此精心打造了一座自诩为远东最干净的城市,但是青岛公共卫生教育的水平却没能与城市的经济和卫生状况同步。
关键词:青岛;公共卫生;教育;研究
一、德占时期(1898-1914)
(一)德人的殖民统治和卫生机构
德意志帝国1897年在山东制造了“巨野教案”,以之为借口,于11月14日派远东舰队强行登陆胶州湾口,1898年3月6日,逼迫清庭签订了《中德胶澳租借条约》,自此成为胶州湾地区实际主宰者。强占伊始德国就视胶澳如己出,刻意把青岛营建为远东殖民的根基,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按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一个世界”[1](P255)。
19世纪末流行欧美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是西方帝国主义殖民侵略的理论依据。种族卫生学伴随着种族斗争势在必行的思想,盛行于德国国内,“中国人”便是基于这种背景而被虚构出来的一个人格低级的种群。区别于欧洲所谓的“优等民族”,德国侵略者“还把某些特定的消极性格和行为习惯如肮脏、狡猾等附加到这个种族身上”[2](P211),卫生方面的华洋分治在胶澳殖民地体现得淋漓尽致。德殖民者在居住上实行严格的种族隔离,将原青岛界内华人村庄夷为平地,市区被强制分为欧人聚居的青岛区和华人聚居的大鲍岛、台东镇、台西镇三区。胶澳总督是殖民地的军事和行政首脑,其下设政厅,分军政和民政两个系统,由驻军事务管理、民事管理和司法管理三部门来实现管理,其中负责卫生事务的,有总督直辖的卫生局、民政部下设的警察局还有后来针对中国人的巡捕局。卫生局长是总督在卫生事务上的代表,实际上卫生局更多的是负责订立颁布卫生章程和欧人区卫生事务。执行卫生巡逻、清洁检查和防疫工作的是卫生警察和华人巡捕。
(二)公共卫生方面的教育
1.卫生法规的制度教育
德殖民当局在司法领域也实行了华洋分治、区别对待,“不把德国的法律运用于缺乏运用基础的民族,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加强德国的国家权威,而且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经济和文化目标”[2](P312)[3](P5)。在1899年和1900年形成的两套法律制度《关于中国人法律关系条例》和《中国人条例》,是针对华人的基本法令,前者包括的惩罚办法有“笞责至100击,罚款至5000元,监禁至15年,终生剥夺自由,处以极刑”[2](P274);后者在第三部分的《保障公众健康章程》里,首次明令欧人与华人居住区要绝对隔离。以此为法律依据,当局又接连制度了很多有关卫生和防疫的规章。以下分别是1905年胶澳总督致本国海军署报告中的一段文字[2](P310)和《订立倒弃脏物章程》[4](P53)附加说明中的一项规定:
对于最底层社会成员的刁钻诡诈除了笞责,没有更好的,既迅速、有效,又不需付出很高代价的赔偿方式了。以为对于那些习惯于干重活,并且能忍饥挨饿的库里来说,不受笞责而只关几天监禁且提供食物——质量虽差,但分量足够——这根本不算什么威慑手段。此外,在中国人当中,也经常发生一些残忍的违法行为,对此,笞责完全符合所有非中国居民团体的法律感情。
第六条 倘有违背此项章程者,一经查出,罚缴洋至二十五元之多;如无力缴洋,既监押至一星期之久;该犯法者若系华人,即罚缴洋或监押至一星期之久,或者笞责至二十五下之多。以上三项科罚或罚一项或兼罚二三项,均须随时酌定。
对于违反卫生章程的华人,只有赤裸裸的体罚教育。认为华人是“价值低下”,不配享有与德人和其他欧洲人同样的司法待遇。《拟定设立厕所章程》、《订立杀宰章程》、《订立倒粪章程》、《防护染疫章程》和《报明传染病章程》等其他卫生章程中,均有类似对华人的规定,甚至要求华人运货时“不准用有响单轮小车”[5](P41),禁止噪声污染。“如果中国人出现于法庭之上,则要强逼他跪在德国官员前。只对德国人罚款,但中国人则要鞭挞脊梁,而且对于中国人也有斩首的刑罚,压迫和歧视中国人完全本能地变成了习惯行为”[6](P256)。笞责这种野蛮的刑罚,在清末刑法改革中已被彻底取消,然而在胶澳殖民却被德殖民者顽固地保留下来,对于贫民和苦工占绝大多数的华人来说,缴不起罚金的下场只有挨打和牢狱之灾。
2.人力车夫的卫生培训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人力车夫数量猛增,他们的“衣着和身体很脏,再加上韭菜与大蒜的浊气扑鼻,使乘客感到有无法忍受的不快。同时,车夫和脚踏上有臭虫霉菌等栖息,有成为传染病媒介的危险”[7](P230)。鉴于此种情形,官方建立了人力车厂,由卫生警察对召集来的人力车夫进行一些必要的个人健康指导和卫生培训。人力车厂虽也制造和修理人力车,但其主要目的在于收容车夫。厂内共有寝室4个,每室可寄宿200人,并且“食堂、浴室、洗濯室、电灯和自来水等一应俱全”[7](P230),费用仅为每月黑银5角。让车夫亲身体验到整洁卫生的集体生活,使卫生教育更加感性和具体。经过一系列举措,人力车夫的卫生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这仅有的一点卫生职业教育,最后警察署还是“发布了车夫必须在人力车厂住宿的警察令,违反者将要受到惩罚” [7](P230),始终都逃不出强制的影子。
二、日占时期(1914-1922)
(一)日人的殖民统治和卫生机构
觊觎青岛已久的日本,1914年聯盟英国在中国大地上挑起日德战争,“向日被压于德人权力之下的同胞,忽又被压于日本了,向日同胞所吃德人的痛苦,忽又增加数倍了”[8](P2)。前门驱虎,后门进狼,日本以胶澳为中心强行接管了德在山东所有的利益。与德租时期相比,日据时期绝对化的“军管”乃是青岛城市管理的显著特点。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德占时期殖民地管理,此时皆荡然无存。“驻守之官署,亦以军政为最要”[9]。日军1914年11月攻占青岛之后,立即宣布设立青岛、李村两个军政署,并成立青岛守备军司令部,统辖青岛和胶济铁路沿线占领区的军政民政。“欲往某地,必得处处许可”[10],华人的一切活动必须经过军政署的批准。至1917年,日军于青岛设置民政部,并直辖李村和位于山东内陆铁路沿线的坊子和张店分署。由于日本军政统治下无独立的司法管理机构,所以民政部负责市内行政和司法事务,疫情来临之时陆军直属陆军医院负责隔离疫区和疫苗注射,事关卫生检查和消毒工作的,由民政部下设的市内四个警察分署负责,卫生巡警由宪兵充任。“宪兵队还负责疫情调查及宣传教育”[11](P156)。 (二)公共卫生方面的作为
如果说德国是青岛城市的缔造者,那么日本则是不折不扣的享用者,继承和沿袭是日本这8年里在城市卫生制度和建设上的主要工作。根据青岛时政评论家谢开勋所言,日本强占青岛坐享其成,仅德所遗留的各项市政设施,便足够它学习一通,“日人所谓卫生者,也就是乱七八糟的讲究一套。其实德国人所设施的,他们还没有能全领略得来……不过是拿出他小药幌子的态度,和杀猪屠户的本事,赚几个钱罢了”[8](P60)。由于卫生方面的法令章程、工作报告及报纸等史料较为欠缺,难以直接获取这一时期的相关信息。日本军事化色彩浓重的民政署所隶各部门,官职大多由现役军人直接充任,“其各部门职能的专业化程度有所下降……缺乏训练有素的文职官员,其行政管理的职能与效率主要赖于军事压力和严酷的刑法”[12](P88),以致“居留青岛而不动爱国之思者,其人必寡闻而鲜耻”[13],强制性和残酷性非向时所能及。“1914年日本外债为19.8亿日元,超出同年税收6倍,支付利息都相当吃力”[14](P318),这时日本国内军费开支甚巨,广大农工生活困窘,亟须扩展海外殖民地以转嫁危机,青岛恰好成为日本的摇钱大树,因此日本用强大的军事力量作为绝对保障,以控制、掠夺矿产资源和资本输出为目的占领青岛,在华人卫生教育方面基本是粗暴的肢体惩罚。
三、结语
德租日据时期青岛向无平民教育,“洎乎德租日占沉沦二十余年,国人所受教育,组织未备,系统混淆”[15](P362)。除了德占时期的德华大学外,面向华人子女的绝大部分是蒙养学堂和德语、日语补习学校,在数量、设备、经费和师资上无法与德侨、日侨学校同日而语,罕有卫生教育课程的记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
[2](德)余凯思著.孙立新译.在“模范殖民地”胶州湾的统治与抵抗——1897~1914年中国与德国的相互作用[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
[3](德)克鲁森.1898-1914年与胶澳租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G].德国弗莱堡军事档案馆.
[4] 订立倒弃脏物章程[A].见:(德)海因里希·谋乐.青岛全书[M].青岛印书局.1912年.
[5]订立禁止用有响小车章程[A].见:(德)海因里希·谋乐.青岛全书[M].青岛印书局1912年.
[6] 朱淇.《论德国人对中国的藐视》社论[A].见:青岛市档案馆编.胶澳租借地经济与社会发展——1897-1914年档案史料选编[G].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
[7] 刘善章,周荃主编.中德关系史译文集[M].青岛出版社.1992年.
[8] 谢开勋.二十二年之胶州湾[M].中华书局.1920年.
[9] 林传甲.青岛游记[J].《地学杂志》第9年第2、3合期,第92、93号.1918年2月.
[10] 鲁案督办公署[J].鲁案善后月报(第二期),1922年.
[11] 青岛市史志办公室编.青岛市志·卫生志[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年.
[12] 任银睦.青岛早期城市现代化研究[M].三联书店.2007年.
[13] 淮阴钓叟.青岛茹痛记[J].新青年,第2卷,第4号.
[14](日)井上清著.宿高久等译.日本帝国主义的形成[M].人民出版社.1984年.
[15] 赵琪,袁荣叟.胶澳志(1928年版)[M].台湾成文出版社.196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