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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是拉美国家中征信业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其征信业的发展是与其信用市场的发展与深化紧密相关的。早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在信用卡公司的大力推动下,墨西哥就曾试图建立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分别在1963年与1973年建成数据库Prominsa和数据库CICSA。然而,由于这些数据库缺少必要的技术支持,数据质量得不到有效保障,使用效果不好,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两个数据库逐渐丧失功能并最终退出市场。到了20世纪90年代,墨西哥信用市场快速发展,并于1994年爆发了金融危机。面对这场金融危机,墨西哥银行界充分认识到了信用风险的严重性,墨西哥政府当局也进行了深刻分析,并得出缺少借款人全面可靠的信息,造成银行信贷风险过高,是导致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完善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于降低信息不对称、防范信用风险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后,墨西哥政府采取了促进征信业发展的政策,颁布了一系列推动征信市场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发展,随着私营征信公司逐步进入市场并开展业务,墨西哥征信业逐渐在信贷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墨西哥征信业概况
(一)公共征信机构
早在20世纪30年代,墨西哥银行家协会(Association of Mexican Bankers)为了了解银行客户历史,成立了一个办公室,从各个银行收集信息,再将每一个客户的信息集合后反馈给各家银行。1933年,为了满足墨西哥银行的统计需求,协会将有关组织转交给墨西哥银行,这就是全国银行信贷信息服务机构(SENICREB)的前身。1964年,墨西哥银行在原有基础上正式成立了作为全国公共征信机构的SENICREB,并开展信息服务,主要目的是改善市场上信贷信息质量、监督信用分配规则及提供金融监管所需的统计数据,而提供信用报告则是第二位的功能。自1996年私营征信公司进入市场,SENICREB逐渐也不再向银行提供信用报告,而仅向墨西哥银行提供信息用于统计和研究。
SENICREB通过与有关成员签订协议每月从所有在墨西哥经营的商业银行、发展银行、金融代理公司、及租赁公司处收集信用信息。《墨西哥银行法》第36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向中央银行提供信息,并遵守《信用信息表》的有关规定。因此,信用信息报告是强制性的。目前,SENICREB的数据库中共包含近260,000主体的信息记录。其使用者主要是墨西哥银行和墨西哥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以调控民间融资活动,其次还有司法机关。与私营征信公司不同,个人及公司并不能免费得到一份有关自己在SENICREB中的信用报告。SENICREB中的信息目前也不与任何其他公共和私营征信机构共共享。
(二)私营征信机构
1995年及1996年年初,墨西哥共有三家私营征信公司,分别是数据信用公司(Datacredit,由益百利出资成立的合资公司)、艾奎法克斯(Equifax,艾奎法克斯在墨西哥的独资公司)及主要由墨西哥银行界参与成立的墨西哥征信局(Buro de Credito,简称BC)。由于墨西哥征信局从作为其会员及股东的各商业银行独占取得银行信贷信息,从而使得其它两家征信公司在经营上举步维艰,最终,1997年,数据信用公司退出市场,2000年艾奎法克斯退出市场。墨西哥征信局成为墨西哥最大的及多年来唯一的一家私营征信机构,目前由两家公司构成,分别是墨西哥环联(TransUnion de Mexico S.A.)及邓白氏(Dun and Bradstreet S.A.),前者由墨西哥商业银行(70%)、环联公司(25%)、美国的Fair Issac Corporation(5%)共同出资设立,并于1995年获批成立,于1996年开始经营,主要收集个人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后者由墨西哥商业银行、邓白氏、环宇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于1997年获批成立,并于1998年开始开展业务,主要收集公司及从事经营业务的个人的信用信息。
截至2004年9月,共有1021家信息提供者向BC提供信息,包括商业银行、特定目的金融公司、非银行租赁公司、电信运营商、微型金融机构及一些零售商和商业公司。BC通过与其成员签订排他性协议对信息的提供与使用进行约定。根据协议,信用报告的使用者被要求每月提供数据。如果一家公司连续两个月不提供数据,他将不能够查询信用报告。对信息提供并没有最低贷款额要求。就个人信息而言,BC同时收集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除了部分信息提供者由于自身业务特征仅提供负面信息),但这些信息在保存7年以后将被删除。与个人信息不同,企业信息则被永远保存。
BC的主要服务内容就是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只有那些开展授信及类似业务,并提供和及时更新信息的公司才能向BC申请查询信用报告。目前,银行是主要的使用者,其他还有其他金融机构、特定目的金融公司、房地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电信公司、租赁公司、百货公司及商业公司等。信用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信息:个人或企业的一般信息、获信总额度及其还款历史。此外,BC还推出了一个信用评分产品及若干用于特定目的,如测定违约率、身份盗窃、不良违约、信用卡复制等的产品。
消费者及企业每年可以免费获得一份本人信用报告,又被称为“特定信用报告”,其中包括授信机构信息及过去两年内查询机构名单,以帮助信息主体判断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查询。BC应在得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信用报告。信息主体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BC应在35日内进行调查并答复。对于BC的答复有异议的,信息主体可以在信用报告中做出不超过100字的声明。
二、墨西哥征信业法律制度框架
在墨西哥,征信业法律制度的出发点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其主要内容体现为对隐私权的一般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及征信业的发展与规范。
(一)隐私权的一般保护
作为根本大法,墨西哥宪法在第七章中专门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包括公民住所及通信不可侵犯。除非经有权机关签发书面命令,宪法保护公民及其家人的文件及财产、通信秘密,除宪法以外,目前,墨西哥还没有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综合性法律,2002年有关机关参照欧盟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草拟了《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Federal Law of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的议案,目前尚在立法机关的审批当中。
除此之外,涉及公民隐私权及个人数据保护的有关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共有近20多部法律法规,如《联邦消费者保护法》、《墨西哥电子商务法》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
2002年颁布并于2003年6月12日正式实施的《公共部门信息公开及获取法》(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and access law)(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法》”),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各部门、有关组织收集个人数据的原则、程序进行了统一的明确规定, 其并不规范私人部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该法对消费者就公共部门收集保存使用的信息数据库所享有的权利,如查询权、同意权、使用目的限制等也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法规定,成立了“联邦公共信息获取协会”这一组织,专门监督该法的执行。
(三)对征信业的专门规范
1993年7月,墨西哥对《金融集团监管法》(Law that regulates the financial groups)进行了修订,其中一项就是对第33条的修订,增加了A、B两款,创建了一种名为“信用信息社团”(Credit information society)的新的市场组织,即征信公司,以对当时墨西哥银行运营的Senicreb所开展的征信活动进行更好的监管。
2002年1月《征信局法》开始实施并在2004年进行了修订。该法主要规范的是私营征信公司的征信活动。同年,墨西哥银行还根据该法制定了具体的规则,以进一步规范征信公司活动及信息使用者。
三、《征信局法》的主要内容
(一)隐私权的保护
《征信局法》中有多处是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数据主体授权
该法第28条规定,征信公司向商业及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报告必须有消费者的明确授权。该授权通常在1年内有效,并可经同意延长至2年及以上,但无论怎样,一旦信息使用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终结,该授权均归于无效。此外,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还要将授权保存12月以上。
第29条规定,如果不能取得或保存有关授权,有关当事人将受到相应行政及刑事处罚,并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0条规定,征信公司及银监委有权证实是否取得该授权。
2、查询仅限于特定使用者
该法第2条规定,只有向征信公司提供信息,才可使用征信公司提供的信用报告。
3、数据使用目的限制
该法第20条规定,征信公司收集到数据库中的信息仅限于信用信息。
4、保密规定
该法第22条、第38条规定,所有能够获悉信用报告的当事人(包括征信公司和使用者)必须依法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二)银行保密义务
《征信局法》第5条明确规定,征信公司收集信用信息并向使用者披露信息不属于违反金融保密义务的行为,第38条同时规定,获悉信用报告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三)消费者保护/数据质量保证
《征信局法》中有多处对数据主体保护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允许数据主体取得并更正自己的数据,具体包括:
1、数据主体取得信息
该法第28、第40、第41条规定,消费者每年可免费得到一份自己本人的特别信用报告,该信用报告之所以特别就在于其中除了信息主体的个人数据和信用历史数据外,还列示了前两年内查询过该信息的使用者。这些规定可便于消费者发现错误信息及未经授权的使用。
2、异议权
该法第42条至第45条对异议处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第47条中规定,如果错误信息得以更正,应免费向消费者,及前六个月内查询过信用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一份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3、解释权
该法第45条规定,如果消费者提出的异议申请经调查没有错误而不予修改的,或者消费者欲对某一信息做出进一步说明,消费者有权在信用报告中加入不超过100字的说明。
4、数据有限保存
该法第23条规定,个人偿还信息的保存期限为84个月(7年),自该信息进入数据库之日起,过期则应被删除。这一期限规定可使消费者有机会修复自身信用状况。
5、其他
《征信局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颇具特色,如该法第27条规定,提供给使用者的信用报告中不得出现当前及以往授信者的名称,以避免不公平竞争行为;第36条规定,如有新的征信公司成立并开展业务,现有征信公司有义务共享信息,主要指部分负面信息。
(四)监督管理
根据《征信局法》的规定,财政部(SHCP)、财政部下属的银行业监管委员会(CNBV,简称“银监委”)、墨西哥银行(Banco of Mexico)共同承担对墨西哥征信业的监管职责。其中,墨西哥银行主要负责对征信业的规划和制定政策等,包括法律、法规的起草;财政部负责审批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银监委负责对征信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包括对高管人员的资格认定。
四、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行业的发展则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从墨西哥征信业的发展特征来看,我国要发展壮大征信业,并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交易中的积极作用,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这是征信体系建立和实施的基本保障。一方面是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是征信业发展的重要法律环境。只有征信法律环境得到确立,才能够保证征信公司的信息收集做到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才能够保证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自由传播和合法使用;才能够维护征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是支持征信业发展,加大信用信息开放程度的法律规定。信用数据的采集及评估是征信制度的核心,数据的封锁将限制征信机构的发展,同时也会阻碍征信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程度,从而保证征信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一、墨西哥征信业概况
(一)公共征信机构
早在20世纪30年代,墨西哥银行家协会(Association of Mexican Bankers)为了了解银行客户历史,成立了一个办公室,从各个银行收集信息,再将每一个客户的信息集合后反馈给各家银行。1933年,为了满足墨西哥银行的统计需求,协会将有关组织转交给墨西哥银行,这就是全国银行信贷信息服务机构(SENICREB)的前身。1964年,墨西哥银行在原有基础上正式成立了作为全国公共征信机构的SENICREB,并开展信息服务,主要目的是改善市场上信贷信息质量、监督信用分配规则及提供金融监管所需的统计数据,而提供信用报告则是第二位的功能。自1996年私营征信公司进入市场,SENICREB逐渐也不再向银行提供信用报告,而仅向墨西哥银行提供信息用于统计和研究。
SENICREB通过与有关成员签订协议每月从所有在墨西哥经营的商业银行、发展银行、金融代理公司、及租赁公司处收集信用信息。《墨西哥银行法》第36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向中央银行提供信息,并遵守《信用信息表》的有关规定。因此,信用信息报告是强制性的。目前,SENICREB的数据库中共包含近260,000主体的信息记录。其使用者主要是墨西哥银行和墨西哥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以调控民间融资活动,其次还有司法机关。与私营征信公司不同,个人及公司并不能免费得到一份有关自己在SENICREB中的信用报告。SENICREB中的信息目前也不与任何其他公共和私营征信机构共共享。
(二)私营征信机构
1995年及1996年年初,墨西哥共有三家私营征信公司,分别是数据信用公司(Datacredit,由益百利出资成立的合资公司)、艾奎法克斯(Equifax,艾奎法克斯在墨西哥的独资公司)及主要由墨西哥银行界参与成立的墨西哥征信局(Buro de Credito,简称BC)。由于墨西哥征信局从作为其会员及股东的各商业银行独占取得银行信贷信息,从而使得其它两家征信公司在经营上举步维艰,最终,1997年,数据信用公司退出市场,2000年艾奎法克斯退出市场。墨西哥征信局成为墨西哥最大的及多年来唯一的一家私营征信机构,目前由两家公司构成,分别是墨西哥环联(TransUnion de Mexico S.A.)及邓白氏(Dun and Bradstreet S.A.),前者由墨西哥商业银行(70%)、环联公司(25%)、美国的Fair Issac Corporation(5%)共同出资设立,并于1995年获批成立,于1996年开始经营,主要收集个人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后者由墨西哥商业银行、邓白氏、环宇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于1997年获批成立,并于1998年开始开展业务,主要收集公司及从事经营业务的个人的信用信息。
截至2004年9月,共有1021家信息提供者向BC提供信息,包括商业银行、特定目的金融公司、非银行租赁公司、电信运营商、微型金融机构及一些零售商和商业公司。BC通过与其成员签订排他性协议对信息的提供与使用进行约定。根据协议,信用报告的使用者被要求每月提供数据。如果一家公司连续两个月不提供数据,他将不能够查询信用报告。对信息提供并没有最低贷款额要求。就个人信息而言,BC同时收集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除了部分信息提供者由于自身业务特征仅提供负面信息),但这些信息在保存7年以后将被删除。与个人信息不同,企业信息则被永远保存。
BC的主要服务内容就是提供个人和企业信用报告。只有那些开展授信及类似业务,并提供和及时更新信息的公司才能向BC申请查询信用报告。目前,银行是主要的使用者,其他还有其他金融机构、特定目的金融公司、房地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电信公司、租赁公司、百货公司及商业公司等。信用报告主要包括以下信息:个人或企业的一般信息、获信总额度及其还款历史。此外,BC还推出了一个信用评分产品及若干用于特定目的,如测定违约率、身份盗窃、不良违约、信用卡复制等的产品。
消费者及企业每年可以免费获得一份本人信用报告,又被称为“特定信用报告”,其中包括授信机构信息及过去两年内查询机构名单,以帮助信息主体判断是否存在未经授权的查询。BC应在得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信用报告。信息主体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不准确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BC应在35日内进行调查并答复。对于BC的答复有异议的,信息主体可以在信用报告中做出不超过100字的声明。
二、墨西哥征信业法律制度框架
在墨西哥,征信业法律制度的出发点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其主要内容体现为对隐私权的一般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及征信业的发展与规范。
(一)隐私权的一般保护
作为根本大法,墨西哥宪法在第七章中专门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包括公民住所及通信不可侵犯。除非经有权机关签发书面命令,宪法保护公民及其家人的文件及财产、通信秘密,除宪法以外,目前,墨西哥还没有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综合性法律,2002年有关机关参照欧盟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草拟了《联邦个人数据保护法》(Federal Law of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的议案,目前尚在立法机关的审批当中。
除此之外,涉及公民隐私权及个人数据保护的有关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共有近20多部法律法规,如《联邦消费者保护法》、《墨西哥电子商务法》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
2002年颁布并于2003年6月12日正式实施的《公共部门信息公开及获取法》(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transparency and access law)(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法》”),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各部门、有关组织收集个人数据的原则、程序进行了统一的明确规定, 其并不规范私人部门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该法对消费者就公共部门收集保存使用的信息数据库所享有的权利,如查询权、同意权、使用目的限制等也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法规定,成立了“联邦公共信息获取协会”这一组织,专门监督该法的执行。
(三)对征信业的专门规范
1993年7月,墨西哥对《金融集团监管法》(Law that regulates the financial groups)进行了修订,其中一项就是对第33条的修订,增加了A、B两款,创建了一种名为“信用信息社团”(Credit information society)的新的市场组织,即征信公司,以对当时墨西哥银行运营的Senicreb所开展的征信活动进行更好的监管。
2002年1月《征信局法》开始实施并在2004年进行了修订。该法主要规范的是私营征信公司的征信活动。同年,墨西哥银行还根据该法制定了具体的规则,以进一步规范征信公司活动及信息使用者。
三、《征信局法》的主要内容
(一)隐私权的保护
《征信局法》中有多处是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数据主体授权
该法第28条规定,征信公司向商业及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报告必须有消费者的明确授权。该授权通常在1年内有效,并可经同意延长至2年及以上,但无论怎样,一旦信息使用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终结,该授权均归于无效。此外,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还要将授权保存12月以上。
第29条规定,如果不能取得或保存有关授权,有关当事人将受到相应行政及刑事处罚,并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0条规定,征信公司及银监委有权证实是否取得该授权。
2、查询仅限于特定使用者
该法第2条规定,只有向征信公司提供信息,才可使用征信公司提供的信用报告。
3、数据使用目的限制
该法第20条规定,征信公司收集到数据库中的信息仅限于信用信息。
4、保密规定
该法第22条、第38条规定,所有能够获悉信用报告的当事人(包括征信公司和使用者)必须依法对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二)银行保密义务
《征信局法》第5条明确规定,征信公司收集信用信息并向使用者披露信息不属于违反金融保密义务的行为,第38条同时规定,获悉信用报告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三)消费者保护/数据质量保证
《征信局法》中有多处对数据主体保护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允许数据主体取得并更正自己的数据,具体包括:
1、数据主体取得信息
该法第28、第40、第41条规定,消费者每年可免费得到一份自己本人的特别信用报告,该信用报告之所以特别就在于其中除了信息主体的个人数据和信用历史数据外,还列示了前两年内查询过该信息的使用者。这些规定可便于消费者发现错误信息及未经授权的使用。
2、异议权
该法第42条至第45条对异议处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第47条中规定,如果错误信息得以更正,应免费向消费者,及前六个月内查询过信用报告的使用者提供一份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3、解释权
该法第45条规定,如果消费者提出的异议申请经调查没有错误而不予修改的,或者消费者欲对某一信息做出进一步说明,消费者有权在信用报告中加入不超过100字的说明。
4、数据有限保存
该法第23条规定,个人偿还信息的保存期限为84个月(7年),自该信息进入数据库之日起,过期则应被删除。这一期限规定可使消费者有机会修复自身信用状况。
5、其他
《征信局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颇具特色,如该法第27条规定,提供给使用者的信用报告中不得出现当前及以往授信者的名称,以避免不公平竞争行为;第36条规定,如有新的征信公司成立并开展业务,现有征信公司有义务共享信息,主要指部分负面信息。
(四)监督管理
根据《征信局法》的规定,财政部(SHCP)、财政部下属的银行业监管委员会(CNBV,简称“银监委”)、墨西哥银行(Banco of Mexico)共同承担对墨西哥征信业的监管职责。其中,墨西哥银行主要负责对征信业的规划和制定政策等,包括法律、法规的起草;财政部负责审批市场准入和股权变更;银监委负责对征信机构开展日常监管,包括对高管人员的资格认定。
四、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在大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而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行业的发展则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从墨西哥征信业的发展特征来看,我国要发展壮大征信业,并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信用交易中的积极作用,目前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这是征信体系建立和实施的基本保障。一方面是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这是征信业发展的重要法律环境。只有征信法律环境得到确立,才能够保证征信公司的信息收集做到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才能够保证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自由传播和合法使用;才能够维护征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另一方面是支持征信业发展,加大信用信息开放程度的法律规定。信用数据的采集及评估是征信制度的核心,数据的封锁将限制征信机构的发展,同时也会阻碍征信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应当通过立法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程度,从而保证征信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