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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雪松,白城市洮北区行政学校讲师,研究方向:法律。
对西方法律与社会运动理论谱系的解读与反思
摘要:法律和社会运动相结合的研究是跨学科领域研究的新课题,这样的研究是基于社会运动理论与法律过程相结合的具有关联性的主题研究,体现了法律和社会运动理论之间存在的关系。根据西方的法律动员框架和情感崩溃理论的综合特点,社会的运动理论和情感崩溃理论具有时代发展的特性。因此,关于社会运动理论与法律间的关系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对于社会的管理和建设方面有理论指导作用。
关键词:法律动员;情感崩溃;社会运动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1-0044-03
一、历史主题
1960年以来,世界各个国家的社会运动此起彼伏,将人类有史以来的运动推到了高潮,其中有言论和自由运动、反对战争与维护和平运动、关于维护妇女权益的运动、黑人主权的运动等。到了80年代以后,社会的运动抗争度到达了推动社会方向的效果,社会上的不同利益集团都争相地在这里抢夺利益。那么,是什么使得社会出现运动的潮流呢?这和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
(一)演进轨迹
1.主流理论
1960年以来的社会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资本的积累和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上的进步都促成了社会运动潮流的产生,社会运动主要和几个理论相关。从古典理论的角度说,法律对于社会的运动必须加以规范,起到强制的作用,与其相反的政治过程论和资源论意在说明社会运动时一种极为复杂的政治性诉求的表达,法律在这里不是能够规制社会运动的因素,相反,法律是本社会所利用的武器。从政治治理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出来,社会运动具有特殊的政治性,有的学者通过研究比较发现,在社会的运动中,行动策略和兴趣方向的正相关性符合理性模型。这个研究说明了,社会运动的理性特点,法律在其中的作用只是为运动提供服务的。而从对于主流的社会运动理论和法律研究的关系的观点中可以看出,法律作为参与到社会运动中极其重要的工具,这表明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危机性,这样的观点与社会法学的主张非常吻合。[1]
欧洲在社会运动和法律的研究方面依据了宏观结构和分析法学的路线,这是与美国的分析重视微观理论不同的。基本的理论虽然没有变换,但是和原有的理论相比较,现今的社会理论和法律关系的结合,更多的在于新问题上的应对,例如法律的新型意识转化、法律如何解决不断突出的新的社会积怨。与美国的理论比较,欧洲的理论研究也渐渐地发展为法律与社会运动同时发展的形态,在合法性、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上相对于美国的强理性,体现出了社会和法律运动的弱理性的结构。
2.古典理论的背景
对于具有厚重社会心理学的古典社会理论来说,突出了在社会运动性方面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了集体运动的发生、情感的破坏对于社会运动的影响。其中代表芝加哥学派的大众社会理论和加值理论的代表斯梅尔塞,和权威主义的人格理论都在说明情感崩溃是造成社会运动的重要因素。这些社会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生的,具有理性,具体意思有如下的表述:个人的非理性是社会运动的组成分子;法律必须对非理性的社会运动加以制止;个人情感崩溃导致个人的非理性运动。
3.新兴理论
80年代前,欧美的社会运动和法律的结合点很少,自从美国的塔罗教授在德曼斯主持了两次研讨会后,在促进社会运动和法律上起到了整合推动的作用。由此开始,西方的法律进入了超理性阶段。政治运动模型和资源的效用成为了主流阶段指责的对象,从主流理论的理性视角看来,此次的政治运动模型结合了法律,在情感因素和社会研究中的超理性理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而传统的情感因素经过理性客观的看待,其文化框架已经严重违背了超理性的主流理论,在此框架解读下的意思使得研究社会运动和法律又必须重视情感因素。[2]
(二)時间和空间维度
1.时间维度
上个世纪中叶,欧洲社会的发展较为迅速,在社会运动中不断地发展为后来法律的结合奠定了基础。各界思想家的观点成为了引领运动的旗帜和方向,无论是建构主义还是情感主义,都在众多的思想结合中产生,为西方的法律研究创造了丰富多元的研究架构。在此基础上,资源运动说在对于情感崩溃的理论发展的基础上结合了非理性的特征论的观点,将博弈论模型应用到描述社会运动参与者中。在这个研究里,抛掉对于他们的异样情感色彩,侧重研究理性的机制,使得学术和法律理论相结合,创造了情感崩溃到法律研究以及社会运动的研究典范。
2.空间维度
美国和欧洲的法律和社会运动是西方的两个重要的代表领域,这是由理论的传统决定的。美国的研究理论深受欧洲的理论影响。美国的学者根据对于欧洲的理论的探索和研究,产生了新的理论发展模式,而欧洲的许多学者并不接受美国学者的研究理论。欧洲和美国的研究属于根源相同,发展道路却有着显著的差异,两者却又交互融合,这为理论的合流带来了效用。由此,法律和社会运动便产生了全球方面的影响,但是主流的观点研究仍然限制于欧美的学者研究成果。
(三)热点问题探讨
1.法律结构与政治
政治结构作为研究政治过程的核心含义是政治对社会的管理和开放及发展等方面所起到的重大影响。80年代以后,社会上的多数学者认为政治机会是引起社会运动的因素,这并非是传统观点人们所认识的由于人们的情感因素和所为人们利用的资源的多少来衡量的,政治机会的封闭和开放极大地引起了社会运动。法律是政治中的重要议题,在西方的社会管理上,政治和法律相切合的理论很常见,但在实际的应用中却是相背离的。政治和法律结合到了一起,法律就是体制性的、宏观的,不具有微观的调节作用,这样就难以发挥法律的社会职能。在对于政治机会的解释说法上要更为慎重,因为这样的解释容易把任何的能够影响社会运动的因素都归在其中。有学者针对此种理论提出了异议,深刻地批评此种说法的定义两难,在说法上的迷糊化,将此说法变成了霸王典范。他们主张必须破除这样的霸王典范,从而引起了社会运动理论和法律模式结合的激烈争论。学者们最终将其定位是不可或缺的行动变量,这样的命名最终被看成是政治机会的表现形式。 2.法律过程和动员结构
康豪瑟在《大众社会中》阐述了社会的结构,包括领导精英——中层人士——群众的三个层次。学者们对于社会运动的关注就是从这本书中开始的。根据康豪瑟的观点,学者们依照其逻辑阐述了社会运动的发起者和中层阶级的关系最为薄弱,这些人往往是普通群众,是社会运动的主要力量来源。按照美国人权运动的研究,社会运动的关键在于社会的中产阶级的天然的阶级优势,这是与康豪瑟的观点截然相反的。在法律的研究上,越来越多的理论也表明了法律和社会中层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3.法律术语和运动的关系
这种理论局限于国家的制度、社会运动中的权利的互相作用,没有对于社会运动和法律、现今的生活意义和文化意识做分析,这是忽略了各项社会因素的相互关联关系的。此种观点的学者严厉地批评了对于生活上的文化创新和新兴社会的特性的忽视。他们采用各种形式的运动来对主流理论的分析表示强烈质疑,例如:宗教运动,动物权运动等。批评者认为,资源运动的政治形式解释不了这样的运动。这样的运动是由中产阶级发起的,与被排斥的基层的阶级不同,这样的阶级不想在国家政权上打交道,也不会是争取某种资源,但是该怎样对此作出合理的分析呢?学者们对于文化背景的分析加以重视起来。在黑人的运动中麦克亚当提出了认知的解放和思想的解放。在建立认知的基础上,社会运动的框架和法律术语得到了突出的回应,其中法律变为机会资源在社会运动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治机会则体现出了集体性,为开拓沟通和社会运动提供了内动力。
二、方法及问题
从汉语的理解上来看,法律与社会运动研究被大家很容易地看成法律和研究社会运动。在西方的学者的研究里,社会学家数学家及历史学的学者等非法律人士谈论的课题更倾向于前者。在社会学与法学的研究上来看,前者是后者的研究领域中的一种,对于法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框架在总体上来说依然是适用的。学者在实践的研究中发现,法律和社会理论在发展上不是按照预期的效果进行的,在发展中遇到了很多理论的困境,这和法律知识自身的理论体系以及社会的发展不断变换是有很大关系的。在我国进入转型时期,法律理论在和社会运动理论结合上面有初步体现,在理论上却未到达成熟阶段,甚至距离常态的沟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欧美的学者对于法律和社会运动理论的研究进入了具有初步成就的阶段,但是研究成果并不为世界的学者所接受,世界上还不能形成影响巨大的学派,这个时期,法学理论和社会运动理论研究处于交叠和艰难摸索的时期。学者们从理论谱系反思上顺清了法律和社会运动相关的主题、方法和进展。这为我国在社会治理上带来了指引,在法律建设和社会发展上增加了贡献。
这个阶段的理论的研究处于不定的状态,但是我们能看出,西方社会对于社会运动和法律的关系研究上从未停下脚步,不断地推出新论断,尤其是文化框架论、资源动员论和政治形式论,对于法律理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法律理论和社会运动的关系研究是新的研究形式,这使得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去研究法律和社会运动的关系,从法律的功能上看待社会的发展形式,从社会的功能上体现法律的动态变化形式。面对这样复杂的理论体系,学者们不断地基于现有的研究成果去开发、提炼社会运动和法律关系的理论资源,总结各理论体系,这样才能突出法律和社会的运动关系,以此总结的谱系预测未来理论的发展动态和方向。
三、法律动员理论
(一)理论的推动和整合
在西方社会科学的支持下,法律和社会运动不断发展,在理论上走向了综合融入的轨道,形成了从情感崩溃到古典理论文化的萌芽。在这时期,韦伯、马克思等人提出的功力主义、建构主义对于法律的理论上的贡献也非常大,在世界大战后经济和法律的关联上的研究是和社会运动有着理论上的渊源的。这时期的法律运动、公共理论选择都和社会运动有着极大的关系。法律批判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用来维护统治的工具,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加强了政治斗争中的优势地位,这和理想的法律宣传预期相差很远。研究者通过对于法律批判主义观点的扩大解释变成了广泛的后现代法学的类型。其中包含了女性法学、同性恋法学。后现代法学类型与研究者的批判观点很相似,两者都共同提出了利用法律可以形成的抗争和社会运动的效果非常好。
学者们在法律的变化和社会运动的关心探究的问题上基本具有了相同的看法,社会运动和法律不断地融合在理论变换中。西方的学者在研究社会运动和法律关系上发现了两者的关系和微妙的互相推动和影响。法律的改变能够改变社会的形态,社会的形态的变化同时又是社会运动的内涵,也就是说社会在变化过程中也影响了法律的发展和变化。在社会运动和法律研究的书中有指出,公民权利运动、社会保障运动、政治权利运动等社会运动在发生社会改变时也使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发生了改变,这样的过程是一种同构过程。社会运动对于法学的研究和法律在社会管理上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社会力量为法律动员理论创造了有利于其发展的思想氛围,这是社会法制的显著功效。
(二)核心研究的发展和突破
西方的法律和社会运动关系的研究在近年来一直是处于研究社会运动对于推动法律的发展方面的作用上,其中包括了对于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反恐怖主义法、公司法、商法、法律职业的政策等方面的法律的推动起到了显著作用。研究者的关注点在这些法律领域中深入地研究了社会运动对法律形式的挑战。在研究社会运动对法律产生的效应时,学者们发现,法律同样地对于社会运动产生重大影响。他们对于社会运动和妇女人权法律体系的研究中,发现了现有的人权法律体系对于妇女的社会运动有着显著的作用。在对美国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考察中,证实了法律对于社会运动的多方面的影响。一是在促进教育公平上,司法建议被社会运动者采纳,利于社会运动的管理;二是存在着很多法律和政治上的障碍,这导致了司法救济的方式发挥不出来效果,救济能力不断减小,在这样的条件下开始了司法实质正义的社会运动。
法律动员是研究法律和社会运动关系的新模型,在这个理论模型上通过对于个案的研究,致力于重新建构起社会运动和法律的关系。这种理论得益于社会运动理论的整合,特别是社会运动对法律的新的解读。在这样的新的框架下,政治过程的集体理论在社会运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地得到了应用。
相对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在对于过程取向的概念解释上,法律動员理论更加深刻,在阐述的视角来看,法律是政治的规则和政策的行动。法律的内涵不仅是对于行动的规范,同时是在主体权利上的关系的表述,法律动员理论在法律背后所暗含的政治力量和文化力量与法律的社会调节功能上都非常重视。法律作为表现规范行为的文件,在使用中还要挖掘背后的习俗和生活习惯等资源,这样既有利于法律社会调节功能的实现,也有利于对生活中的行为的合法性做出正确的评判。
法律动员理论虽然具有综合特点,但是在和资源理论及文化框架理论的比较下还有很多不同:第一,这种理论强调了法律主体地位的突出性,就是在立法、司法、执法的机关的意愿上体现更为强烈。虽然法律与政治和社会功能上具有很大的关联性,但是法律的独立更要体现出来。第二,批判法律运动的观点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统治的力量,对于推动社会发展的变革,它是一种阻碍。
根据我国的情况来看,深入地理解和研究法律和社会运动的理论,对于解决很多重大的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传统的法律治理模式下,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平衡就会抗争现有法律,产生社会动荡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用新的理论看待我国权利运动,以此产生更具有针对性的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 廖奕.从情感崩溃到法律动员——西方法律与社会运动理论谱系的反思[J].法学评论,2014(05):189-196.
[2] 杨灵. 社会运动的政治过程——评《美国黑人运动的政治过程和发展(1930-1970)》[J].社会学研究,2009(01): 230-241.
责任编辑:杨国栋
对西方法律与社会运动理论谱系的解读与反思
摘要:法律和社会运动相结合的研究是跨学科领域研究的新课题,这样的研究是基于社会运动理论与法律过程相结合的具有关联性的主题研究,体现了法律和社会运动理论之间存在的关系。根据西方的法律动员框架和情感崩溃理论的综合特点,社会的运动理论和情感崩溃理论具有时代发展的特性。因此,关于社会运动理论与法律间的关系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对于社会的管理和建设方面有理论指导作用。
关键词:法律动员;情感崩溃;社会运动理论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1-0044-03
一、历史主题
1960年以来,世界各个国家的社会运动此起彼伏,将人类有史以来的运动推到了高潮,其中有言论和自由运动、反对战争与维护和平运动、关于维护妇女权益的运动、黑人主权的运动等。到了80年代以后,社会的运动抗争度到达了推动社会方向的效果,社会上的不同利益集团都争相地在这里抢夺利益。那么,是什么使得社会出现运动的潮流呢?这和社会的发展密切相关。
(一)演进轨迹
1.主流理论
1960年以来的社会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资本的积累和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上的进步都促成了社会运动潮流的产生,社会运动主要和几个理论相关。从古典理论的角度说,法律对于社会的运动必须加以规范,起到强制的作用,与其相反的政治过程论和资源论意在说明社会运动时一种极为复杂的政治性诉求的表达,法律在这里不是能够规制社会运动的因素,相反,法律是本社会所利用的武器。从政治治理模型中我们可以看出来,社会运动具有特殊的政治性,有的学者通过研究比较发现,在社会的运动中,行动策略和兴趣方向的正相关性符合理性模型。这个研究说明了,社会运动的理性特点,法律在其中的作用只是为运动提供服务的。而从对于主流的社会运动理论和法律研究的关系的观点中可以看出,法律作为参与到社会运动中极其重要的工具,这表明了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危机性,这样的观点与社会法学的主张非常吻合。[1]
欧洲在社会运动和法律的研究方面依据了宏观结构和分析法学的路线,这是与美国的分析重视微观理论不同的。基本的理论虽然没有变换,但是和原有的理论相比较,现今的社会理论和法律关系的结合,更多的在于新问题上的应对,例如法律的新型意识转化、法律如何解决不断突出的新的社会积怨。与美国的理论比较,欧洲的理论研究也渐渐地发展为法律与社会运动同时发展的形态,在合法性、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上相对于美国的强理性,体现出了社会和法律运动的弱理性的结构。
2.古典理论的背景
对于具有厚重社会心理学的古典社会理论来说,突出了在社会运动性方面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了集体运动的发生、情感的破坏对于社会运动的影响。其中代表芝加哥学派的大众社会理论和加值理论的代表斯梅尔塞,和权威主义的人格理论都在说明情感崩溃是造成社会运动的重要因素。这些社会学家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生的,具有理性,具体意思有如下的表述:个人的非理性是社会运动的组成分子;法律必须对非理性的社会运动加以制止;个人情感崩溃导致个人的非理性运动。
3.新兴理论
80年代前,欧美的社会运动和法律的结合点很少,自从美国的塔罗教授在德曼斯主持了两次研讨会后,在促进社会运动和法律上起到了整合推动的作用。由此开始,西方的法律进入了超理性阶段。政治运动模型和资源的效用成为了主流阶段指责的对象,从主流理论的理性视角看来,此次的政治运动模型结合了法律,在情感因素和社会研究中的超理性理论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而传统的情感因素经过理性客观的看待,其文化框架已经严重违背了超理性的主流理论,在此框架解读下的意思使得研究社会运动和法律又必须重视情感因素。[2]
(二)時间和空间维度
1.时间维度
上个世纪中叶,欧洲社会的发展较为迅速,在社会运动中不断地发展为后来法律的结合奠定了基础。各界思想家的观点成为了引领运动的旗帜和方向,无论是建构主义还是情感主义,都在众多的思想结合中产生,为西方的法律研究创造了丰富多元的研究架构。在此基础上,资源运动说在对于情感崩溃的理论发展的基础上结合了非理性的特征论的观点,将博弈论模型应用到描述社会运动参与者中。在这个研究里,抛掉对于他们的异样情感色彩,侧重研究理性的机制,使得学术和法律理论相结合,创造了情感崩溃到法律研究以及社会运动的研究典范。
2.空间维度
美国和欧洲的法律和社会运动是西方的两个重要的代表领域,这是由理论的传统决定的。美国的研究理论深受欧洲的理论影响。美国的学者根据对于欧洲的理论的探索和研究,产生了新的理论发展模式,而欧洲的许多学者并不接受美国学者的研究理论。欧洲和美国的研究属于根源相同,发展道路却有着显著的差异,两者却又交互融合,这为理论的合流带来了效用。由此,法律和社会运动便产生了全球方面的影响,但是主流的观点研究仍然限制于欧美的学者研究成果。
(三)热点问题探讨
1.法律结构与政治
政治结构作为研究政治过程的核心含义是政治对社会的管理和开放及发展等方面所起到的重大影响。80年代以后,社会上的多数学者认为政治机会是引起社会运动的因素,这并非是传统观点人们所认识的由于人们的情感因素和所为人们利用的资源的多少来衡量的,政治机会的封闭和开放极大地引起了社会运动。法律是政治中的重要议题,在西方的社会管理上,政治和法律相切合的理论很常见,但在实际的应用中却是相背离的。政治和法律结合到了一起,法律就是体制性的、宏观的,不具有微观的调节作用,这样就难以发挥法律的社会职能。在对于政治机会的解释说法上要更为慎重,因为这样的解释容易把任何的能够影响社会运动的因素都归在其中。有学者针对此种理论提出了异议,深刻地批评此种说法的定义两难,在说法上的迷糊化,将此说法变成了霸王典范。他们主张必须破除这样的霸王典范,从而引起了社会运动理论和法律模式结合的激烈争论。学者们最终将其定位是不可或缺的行动变量,这样的命名最终被看成是政治机会的表现形式。 2.法律过程和动员结构
康豪瑟在《大众社会中》阐述了社会的结构,包括领导精英——中层人士——群众的三个层次。学者们对于社会运动的关注就是从这本书中开始的。根据康豪瑟的观点,学者们依照其逻辑阐述了社会运动的发起者和中层阶级的关系最为薄弱,这些人往往是普通群众,是社会运动的主要力量来源。按照美国人权运动的研究,社会运动的关键在于社会的中产阶级的天然的阶级优势,这是与康豪瑟的观点截然相反的。在法律的研究上,越来越多的理论也表明了法律和社会中层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
3.法律术语和运动的关系
这种理论局限于国家的制度、社会运动中的权利的互相作用,没有对于社会运动和法律、现今的生活意义和文化意识做分析,这是忽略了各项社会因素的相互关联关系的。此种观点的学者严厉地批评了对于生活上的文化创新和新兴社会的特性的忽视。他们采用各种形式的运动来对主流理论的分析表示强烈质疑,例如:宗教运动,动物权运动等。批评者认为,资源运动的政治形式解释不了这样的运动。这样的运动是由中产阶级发起的,与被排斥的基层的阶级不同,这样的阶级不想在国家政权上打交道,也不会是争取某种资源,但是该怎样对此作出合理的分析呢?学者们对于文化背景的分析加以重视起来。在黑人的运动中麦克亚当提出了认知的解放和思想的解放。在建立认知的基础上,社会运动的框架和法律术语得到了突出的回应,其中法律变为机会资源在社会运动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政治机会则体现出了集体性,为开拓沟通和社会运动提供了内动力。
二、方法及问题
从汉语的理解上来看,法律与社会运动研究被大家很容易地看成法律和研究社会运动。在西方的学者的研究里,社会学家数学家及历史学的学者等非法律人士谈论的课题更倾向于前者。在社会学与法学的研究上来看,前者是后者的研究领域中的一种,对于法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框架在总体上来说依然是适用的。学者在实践的研究中发现,法律和社会理论在发展上不是按照预期的效果进行的,在发展中遇到了很多理论的困境,这和法律知识自身的理论体系以及社会的发展不断变换是有很大关系的。在我国进入转型时期,法律理论在和社会运动理论结合上面有初步体现,在理论上却未到达成熟阶段,甚至距离常态的沟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欧美的学者对于法律和社会运动理论的研究进入了具有初步成就的阶段,但是研究成果并不为世界的学者所接受,世界上还不能形成影响巨大的学派,这个时期,法学理论和社会运动理论研究处于交叠和艰难摸索的时期。学者们从理论谱系反思上顺清了法律和社会运动相关的主题、方法和进展。这为我国在社会治理上带来了指引,在法律建设和社会发展上增加了贡献。
这个阶段的理论的研究处于不定的状态,但是我们能看出,西方社会对于社会运动和法律的关系研究上从未停下脚步,不断地推出新论断,尤其是文化框架论、资源动员论和政治形式论,对于法律理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法律理论和社会运动的关系研究是新的研究形式,这使得学者们从多个角度去研究法律和社会运动的关系,从法律的功能上看待社会的发展形式,从社会的功能上体现法律的动态变化形式。面对这样复杂的理论体系,学者们不断地基于现有的研究成果去开发、提炼社会运动和法律关系的理论资源,总结各理论体系,这样才能突出法律和社会的运动关系,以此总结的谱系预测未来理论的发展动态和方向。
三、法律动员理论
(一)理论的推动和整合
在西方社会科学的支持下,法律和社会运动不断发展,在理论上走向了综合融入的轨道,形成了从情感崩溃到古典理论文化的萌芽。在这时期,韦伯、马克思等人提出的功力主义、建构主义对于法律的理论上的贡献也非常大,在世界大战后经济和法律的关联上的研究是和社会运动有着理论上的渊源的。这时期的法律运动、公共理论选择都和社会运动有着极大的关系。法律批判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用来维护统治的工具,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加强了政治斗争中的优势地位,这和理想的法律宣传预期相差很远。研究者通过对于法律批判主义观点的扩大解释变成了广泛的后现代法学的类型。其中包含了女性法学、同性恋法学。后现代法学类型与研究者的批判观点很相似,两者都共同提出了利用法律可以形成的抗争和社会运动的效果非常好。
学者们在法律的变化和社会运动的关心探究的问题上基本具有了相同的看法,社会运动和法律不断地融合在理论变换中。西方的学者在研究社会运动和法律关系上发现了两者的关系和微妙的互相推动和影响。法律的改变能够改变社会的形态,社会的形态的变化同时又是社会运动的内涵,也就是说社会在变化过程中也影响了法律的发展和变化。在社会运动和法律研究的书中有指出,公民权利运动、社会保障运动、政治权利运动等社会运动在发生社会改变时也使得相应的法律制度发生了改变,这样的过程是一种同构过程。社会运动对于法学的研究和法律在社会管理上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社会力量为法律动员理论创造了有利于其发展的思想氛围,这是社会法制的显著功效。
(二)核心研究的发展和突破
西方的法律和社会运动关系的研究在近年来一直是处于研究社会运动对于推动法律的发展方面的作用上,其中包括了对于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反恐怖主义法、公司法、商法、法律职业的政策等方面的法律的推动起到了显著作用。研究者的关注点在这些法律领域中深入地研究了社会运动对法律形式的挑战。在研究社会运动对法律产生的效应时,学者们发现,法律同样地对于社会运动产生重大影响。他们对于社会运动和妇女人权法律体系的研究中,发现了现有的人权法律体系对于妇女的社会运动有着显著的作用。在对美国废除种族隔离制度的考察中,证实了法律对于社会运动的多方面的影响。一是在促进教育公平上,司法建议被社会运动者采纳,利于社会运动的管理;二是存在着很多法律和政治上的障碍,这导致了司法救济的方式发挥不出来效果,救济能力不断减小,在这样的条件下开始了司法实质正义的社会运动。
法律动员是研究法律和社会运动关系的新模型,在这个理论模型上通过对于个案的研究,致力于重新建构起社会运动和法律的关系。这种理论得益于社会运动理论的整合,特别是社会运动对法律的新的解读。在这样的新的框架下,政治过程的集体理论在社会运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地得到了应用。
相对于法律实证主义的观点,在对于过程取向的概念解释上,法律動员理论更加深刻,在阐述的视角来看,法律是政治的规则和政策的行动。法律的内涵不仅是对于行动的规范,同时是在主体权利上的关系的表述,法律动员理论在法律背后所暗含的政治力量和文化力量与法律的社会调节功能上都非常重视。法律作为表现规范行为的文件,在使用中还要挖掘背后的习俗和生活习惯等资源,这样既有利于法律社会调节功能的实现,也有利于对生活中的行为的合法性做出正确的评判。
法律动员理论虽然具有综合特点,但是在和资源理论及文化框架理论的比较下还有很多不同:第一,这种理论强调了法律主体地位的突出性,就是在立法、司法、执法的机关的意愿上体现更为强烈。虽然法律与政治和社会功能上具有很大的关联性,但是法律的独立更要体现出来。第二,批判法律运动的观点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统治的力量,对于推动社会发展的变革,它是一种阻碍。
根据我国的情况来看,深入地理解和研究法律和社会运动的理论,对于解决很多重大的社会问题,保持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传统的法律治理模式下,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平衡就会抗争现有法律,产生社会动荡的局面。这就要求我们用新的理论看待我国权利运动,以此产生更具有针对性的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 廖奕.从情感崩溃到法律动员——西方法律与社会运动理论谱系的反思[J].法学评论,2014(05):189-196.
[2] 杨灵. 社会运动的政治过程——评《美国黑人运动的政治过程和发展(1930-1970)》[J].社会学研究,2009(01): 230-241.
责任编辑:杨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