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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大学使命体现国家意志、办学理念引领社会诉求、师生品行树立道德标杆三个维度,论述了北大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一致性,分析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北大)学校治理的潜在影响,提出《北京大学章程》为学校师生体认、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深厚的思想资源和坚实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北大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北京大学章程》
大学精神是大学文化的核心,是学校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淀形成的、具有鲜明特质并被普遍接受和践行的价值观。2014年9月3日,教育部正式核准颁布《北京大学章程》,章程序言对北大精神作出了全面概括,即“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体现了百余年来北大人立学、办学、求学、治学的价值追求。在内涵上,北大精神凸显了一所大学及其成员所特有的国家理想、社会责任和个人情操,反映了对教育规律、学术精神的坚守和尊重,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一致性。《北京大学章程》将大学精神及价值追求贯彻到学校制度安排的过程中,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认、培育与践行提供了深厚的思想资源和坚实的制度基础,并说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涵化于办学、育人、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中。
大学使命体现国家意志
大学的使命和定位要符合国家的价值追求,体现人民的共同理想,要服务于国家的建设需求。因此,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大学的基本职能和治理原则上。北京大学结合“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制定“三步走”战略,把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主动融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为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国家图富强是大学的历史责任。严复曾说,“民智者,富强之源也”。京师大学堂正是近代先进的中国人在“强学”“原富”的语境下创办的。从蔡元培改革北大欲“与柏林大学相颉颃”的理想,到胡适呼吁“用国家的大力来造成五个十个第一流大学”的愿望,再到党中央作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建成世界一流大学已经成为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在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中,服从并服务于国家战略,是中国大学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世界一流的必由之路。《北京大学章程》提出,“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正体现了埋头苦干、改革创新的图强精神。
民主是大学办学和管理的本质要求。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深深地扎根于民主治校的创造性实践之中。《北京大学章程》关于民主制度的设计不仅体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民主,还体现为学术委员会所注重的基层学术民主,校务委员会在扩大社会参与基础上的协商民主,以及监察委员会对学校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式民主。
引领社会文明进步是大学的重要职能,大学是人类文明的“反应堆”。从京师大学堂最初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到沿着“西学为用”的方向走上“中学不能为体”的不归路;从新文化运动时期的“输入学理,整理国故”,在一个新的、科学的办学主张基础上“再造文明”,到兴起国学热,倡导“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成为“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北京大学的进步恰恰体现在其对中国现代文明历程的特殊贡献上。《北京大学章程》将学校的使命概述为“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进一步彰显了大学“文明守卫、人文化成、价值批判和引领社会”的重要作用。经过近百年的文明探索,中国比任何时期都具有文化自信。在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同时,使不同国别、不同民族思想文化的精粹在中国的文化土壤中大放异彩,是大学的时代任务。
和谐是大学育人和科学研究的理想状态。和谐是一种动态中的平衡、发展中的协调、进取中的有度、多元中的一致和“纷乱”中的有序。[1]这种状态恰恰是大学育人和学科发展的生动体现。《北京大学章程》明确提出,“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说明不同教育方式的相辅相成更助于学生自身的和谐发展。此外,基于学校学科“和而不同”的发展逻辑,《北京大学章程》提出,“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办学理念引领社会诉求
大学不止是社会的缩影,还是社会的理想类型。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大学的办学理念和运行准则上。北京大学始终坚持以师生为根本,突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两个重点,把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有机统一起来,为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提供示范。
学术自由是大学精神的灵魂。根据威廉·冯·洪堡的理念,大学的基本特征是寂寞(独立)和自由。大学全部的外在组织即以这两点为依据。[2]受到德国古典大学观的影响,蔡元培在北大奠定了思想自由的基本精神,并提出教育独立的构想。近百年来,学术自由、大学自主早已成为北京大学的核心价值之一。“自由”一词更是在《北京大学章程》中出现了6次,从宏观层面,强调学校秉承思想自由的精神,坚持学术自由的原则,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在具体层面,要求教职工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学生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以上都充分体现了大学办学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师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消除不平等是大学教育的切实追求。大学的平等,首先是道德层面的人格平等,其次体现为知识层面的学术平等。学校学者在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无畏探索,更深刻地诠释了“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精神。《北京大学章程》重视师生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强调师生享有对校内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学校的治理机构中设置师生代表的席位;师生公平获得发展的机会和奖励,在各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与此同时,还特别写明了两个保障:一是“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二是“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维护公正是大学教育的首要职责。教育是实现社会公正理想的途径。五四时期,北大开女禁、收旁听生、设立校役夜班、组织平民教育讲演团,变以人就学的学校教育为以学就人的平民教育,开教育公平的风气之先。社会关系中的公正主要表现为权利与义务、贡献与满足、自由与责任之间的相称。[3]《北京大学章程》在招生和培养方面的规定,正体现了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强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秀学生。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从而使每个人获得与其相适宜的教育方式,实现个性化的发展。
依法治校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根本保证。京师大学堂时期,已有法治意识的萌芽。草拟《奏定大学堂章程》期间,管学大臣张百熙就指出,“天下之事,人与法相维,用法者人,而范人者法”。[4]副总教习张鹤龄也说,“学堂者,学业与法律所构成者也。讲肄科学为学业之主义,厘定条规为法律之主义,其义孰重,曰并重,曰相因而并重”。[5]民国时期北大也制定过章程和组织大纲,但法治精神经常受到侵害。《北京大学章程》的颁布,实现了新中国成立65年来学校章程“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是依法治校的里程碑。章程作为学校根本法的地位既已确立,首先,要弘扬法治精神,创新法治教育方式,树立尊重章程和依法依规办学办事的观念。其次,要逐步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成立章程委员会,健全章程执行监督机制。最后,要以法治思维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大学治理体系现代化,通过创设监察委员会,健全学校自我约束机制。《北京大学章程》还对依法决策作出明确规定:“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师生品行树立道德标杆
大学不仅要培养负责任的、合格的公民,而且还要将道德理想转化为有力的实践行动。大学师生只有实现“为人”与“为学”的统一、理性与德性的兼备,才能成为传承大学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主体。因此,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主要体现在大学师生的行为守则和道德要求上。
爱国主义是北大精神传统的核心。“激发忠爱”是京师大学堂的立学宗旨,首任总监督张亨嘉在就职时训示:“诸生为国求学,努力自爱”,说明爱国要从自身做起。蔡元培也提出,“爱国之心实为一国之命脉、元气”;鲁迅评价说,“北大……要使中国向着好的,往上的道路走”;罗庸在西南联大校歌中写下:“多难殷忧新国运,动心忍性希前哲”,无不表达出师生深沉的爱国情怀。1981年3月,北大学生喊出了时代的最强音,“团结起来,振兴中华”。《北京大学章程》序言中说:“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这是对北大爱国传统的生动诠释;章程还将“以天下为己任”作为人才培养目标的第一要义,要求教师“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要求学生“热爱祖国”。
为学敬业是大学师生的本职。王选院士在主持研制汉字激光照排时,果断地选择了领先于西方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精其术的追求;孟二冬教授带病援疆,给学生上完最后一节课倒在讲台上,体现的是竭其力的意志。王选所言,“一个人要想在学术上有所成就,必然要失掉不少常人能够享受的乐趣,但也会得到常人所享受不到的乐趣”;孟二冬所言,在北大图书馆读书,是件令人十分愉快的事情,“虽不能偃仰啸歌,心亦陶然”,诠释的都是乐其业的境界。[6]《北京大学章程》对教职工提出了“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强调,教师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与此同时,把“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作为学生的首要义务。忠于教育事业,以学习为天职,对学术保有一份敬畏之心,淡泊明志,宁静致远,应该是大学师生应有的职志。
学术诚信是立德树人的前提条件。蒋梦麟说,“欲求学术之发达,必先养成知识的忠诚”。对知识、对学问的真诚,是大学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学风的基础。《北京大学章程》不仅对学生提出诚实守信的要求,而且强调教职工在尊重学术自由的同时,遵守职业道德。近日,学校又在研究制定《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大师德建设力度。由此可见,学术诚信作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先决条件,其意义远非学术规范这么简单。
友善互助是大学师生不可或缺的美德。大学成员之间的友善体现为“敬爱师友”。《北京大学章程》不仅要求学生“尊师敬友”,而且提出教师要履行“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友善一方面能促进群育,培养团队意识;另一方面也能提升服务意识,培育互助精神。
大学精神与国家的核心价值、民族的文化性格不可分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为铸造当代大学精神注入活力,大学精神建设也能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提供载体和平台。在“权利”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强调责任意识尤为重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贵在知行合一,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北京大学章程》的实施及其条文中所蕴含大学精神的熏陶濡染,有助于增强青年的价值判断力和道德责任感,使其逐渐学会对自己负责、对亲人负责、对周围的人负责,推己及人,推而广之,进而对更多的人负责,对民族、对祖国、对社会、对人类负责。[7]
参考文献:
[1][7]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 [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237.
[2] 陈洪捷.德国古典大学观及其对中国大学的影响[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9.
[3]袁贵仁.价值观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观若干问题的思考 [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63.
[4]北京大学校史研究室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一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55.
[5]北京大学校史研究室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一卷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215.
[6]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177.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艺英]
关键词:北大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北京大学章程》
大学精神是大学文化的核心,是学校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积淀形成的、具有鲜明特质并被普遍接受和践行的价值观。2014年9月3日,教育部正式核准颁布《北京大学章程》,章程序言对北大精神作出了全面概括,即“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体现了百余年来北大人立学、办学、求学、治学的价值追求。在内涵上,北大精神凸显了一所大学及其成员所特有的国家理想、社会责任和个人情操,反映了对教育规律、学术精神的坚守和尊重,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一致性。《北京大学章程》将大学精神及价值追求贯彻到学校制度安排的过程中,也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认、培育与践行提供了深厚的思想资源和坚实的制度基础,并说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涵化于办学、育人、管理、服务的各个环节中。
大学使命体现国家意志
大学的使命和定位要符合国家的价值追求,体现人民的共同理想,要服务于国家的建设需求。因此,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大学的基本职能和治理原则上。北京大学结合“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制定“三步走”战略,把加快创建世界一流大学主动融入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为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国家图富强是大学的历史责任。严复曾说,“民智者,富强之源也”。京师大学堂正是近代先进的中国人在“强学”“原富”的语境下创办的。从蔡元培改革北大欲“与柏林大学相颉颃”的理想,到胡适呼吁“用国家的大力来造成五个十个第一流大学”的愿望,再到党中央作出“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建成世界一流大学已经成为民族振兴、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在民族复兴的伟大实践中,服从并服务于国家战略,是中国大学实现跨越式发展、创造世界一流的必由之路。《北京大学章程》提出,“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正体现了埋头苦干、改革创新的图强精神。
民主是大学办学和管理的本质要求。中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深深地扎根于民主治校的创造性实践之中。《北京大学章程》关于民主制度的设计不仅体现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民主,还体现为学术委员会所注重的基层学术民主,校务委员会在扩大社会参与基础上的协商民主,以及监察委员会对学校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式民主。
引领社会文明进步是大学的重要职能,大学是人类文明的“反应堆”。从京师大学堂最初的“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到沿着“西学为用”的方向走上“中学不能为体”的不归路;从新文化运动时期的“输入学理,整理国故”,在一个新的、科学的办学主张基础上“再造文明”,到兴起国学热,倡导“文明的和谐与共同繁荣”,成为“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北京大学的进步恰恰体现在其对中国现代文明历程的特殊贡献上。《北京大学章程》将学校的使命概述为“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进一步彰显了大学“文明守卫、人文化成、价值批判和引领社会”的重要作用。经过近百年的文明探索,中国比任何时期都具有文化自信。在努力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同时,使不同国别、不同民族思想文化的精粹在中国的文化土壤中大放异彩,是大学的时代任务。
和谐是大学育人和科学研究的理想状态。和谐是一种动态中的平衡、发展中的协调、进取中的有度、多元中的一致和“纷乱”中的有序。[1]这种状态恰恰是大学育人和学科发展的生动体现。《北京大学章程》明确提出,“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说明不同教育方式的相辅相成更助于学生自身的和谐发展。此外,基于学校学科“和而不同”的发展逻辑,《北京大学章程》提出,“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办学理念引领社会诉求
大学不止是社会的缩影,还是社会的理想类型。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大学的办学理念和运行准则上。北京大学始终坚持以师生为根本,突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两个重点,把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有机统一起来,为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提供示范。
学术自由是大学精神的灵魂。根据威廉·冯·洪堡的理念,大学的基本特征是寂寞(独立)和自由。大学全部的外在组织即以这两点为依据。[2]受到德国古典大学观的影响,蔡元培在北大奠定了思想自由的基本精神,并提出教育独立的构想。近百年来,学术自由、大学自主早已成为北京大学的核心价值之一。“自由”一词更是在《北京大学章程》中出现了6次,从宏观层面,强调学校秉承思想自由的精神,坚持学术自由的原则,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在具体层面,要求教职工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学生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以上都充分体现了大学办学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师生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消除不平等是大学教育的切实追求。大学的平等,首先是道德层面的人格平等,其次体现为知识层面的学术平等。学校学者在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上的无畏探索,更深刻地诠释了“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的精神。《北京大学章程》重视师生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强调师生享有对校内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学校的治理机构中设置师生代表的席位;师生公平获得发展的机会和奖励,在各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与此同时,还特别写明了两个保障:一是“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二是“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维护公正是大学教育的首要职责。教育是实现社会公正理想的途径。五四时期,北大开女禁、收旁听生、设立校役夜班、组织平民教育讲演团,变以人就学的学校教育为以学就人的平民教育,开教育公平的风气之先。社会关系中的公正主要表现为权利与义务、贡献与满足、自由与责任之间的相称。[3]《北京大学章程》在招生和培养方面的规定,正体现了机会平等原则与差别原则的结合,强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秀学生。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从而使每个人获得与其相适宜的教育方式,实现个性化的发展。
依法治校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根本保证。京师大学堂时期,已有法治意识的萌芽。草拟《奏定大学堂章程》期间,管学大臣张百熙就指出,“天下之事,人与法相维,用法者人,而范人者法”。[4]副总教习张鹤龄也说,“学堂者,学业与法律所构成者也。讲肄科学为学业之主义,厘定条规为法律之主义,其义孰重,曰并重,曰相因而并重”。[5]民国时期北大也制定过章程和组织大纲,但法治精神经常受到侵害。《北京大学章程》的颁布,实现了新中国成立65年来学校章程“从无到有”的历史性突破,是依法治校的里程碑。章程作为学校根本法的地位既已确立,首先,要弘扬法治精神,创新法治教育方式,树立尊重章程和依法依规办学办事的观念。其次,要逐步形成以章程为核心的现代大学制度体系,成立章程委员会,健全章程执行监督机制。最后,要以法治思维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大学治理体系现代化,通过创设监察委员会,健全学校自我约束机制。《北京大学章程》还对依法决策作出明确规定:“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师生品行树立道德标杆
大学不仅要培养负责任的、合格的公民,而且还要将道德理想转化为有力的实践行动。大学师生只有实现“为人”与“为学”的统一、理性与德性的兼备,才能成为传承大学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主体。因此,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主要体现在大学师生的行为守则和道德要求上。
爱国主义是北大精神传统的核心。“激发忠爱”是京师大学堂的立学宗旨,首任总监督张亨嘉在就职时训示:“诸生为国求学,努力自爱”,说明爱国要从自身做起。蔡元培也提出,“爱国之心实为一国之命脉、元气”;鲁迅评价说,“北大……要使中国向着好的,往上的道路走”;罗庸在西南联大校歌中写下:“多难殷忧新国运,动心忍性希前哲”,无不表达出师生深沉的爱国情怀。1981年3月,北大学生喊出了时代的最强音,“团结起来,振兴中华”。《北京大学章程》序言中说:“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这是对北大爱国传统的生动诠释;章程还将“以天下为己任”作为人才培养目标的第一要义,要求教师“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要求学生“热爱祖国”。
为学敬业是大学师生的本职。王选院士在主持研制汉字激光照排时,果断地选择了领先于西方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精其术的追求;孟二冬教授带病援疆,给学生上完最后一节课倒在讲台上,体现的是竭其力的意志。王选所言,“一个人要想在学术上有所成就,必然要失掉不少常人能够享受的乐趣,但也会得到常人所享受不到的乐趣”;孟二冬所言,在北大图书馆读书,是件令人十分愉快的事情,“虽不能偃仰啸歌,心亦陶然”,诠释的都是乐其业的境界。[6]《北京大学章程》对教职工提出了“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强调,教师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与此同时,把“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作为学生的首要义务。忠于教育事业,以学习为天职,对学术保有一份敬畏之心,淡泊明志,宁静致远,应该是大学师生应有的职志。
学术诚信是立德树人的前提条件。蒋梦麟说,“欲求学术之发达,必先养成知识的忠诚”。对知识、对学问的真诚,是大学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学风的基础。《北京大学章程》不仅对学生提出诚实守信的要求,而且强调教职工在尊重学术自由的同时,遵守职业道德。近日,学校又在研究制定《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大师德建设力度。由此可见,学术诚信作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先决条件,其意义远非学术规范这么简单。
友善互助是大学师生不可或缺的美德。大学成员之间的友善体现为“敬爱师友”。《北京大学章程》不仅要求学生“尊师敬友”,而且提出教师要履行“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友善一方面能促进群育,培养团队意识;另一方面也能提升服务意识,培育互助精神。
大学精神与国家的核心价值、民族的文化性格不可分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为铸造当代大学精神注入活力,大学精神建设也能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与践行提供载体和平台。在“权利”观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强调责任意识尤为重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贵在知行合一,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北京大学章程》的实施及其条文中所蕴含大学精神的熏陶濡染,有助于增强青年的价值判断力和道德责任感,使其逐渐学会对自己负责、对亲人负责、对周围的人负责,推己及人,推而广之,进而对更多的人负责,对民族、对祖国、对社会、对人类负责。[7]
参考文献:
[1][7]习近平.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 [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237.
[2] 陈洪捷.德国古典大学观及其对中国大学的影响[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9.
[3]袁贵仁.价值观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观若干问题的思考 [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263.
[4]北京大学校史研究室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一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55.
[5]北京大学校史研究室编.北京大学史料第一卷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215.
[6]习近平.之江新语[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4:177.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责任编辑:李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