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中的片面共犯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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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片面共犯是刑法理论届争议较大的概念,其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承认片面共犯具有共犯的性质、片面共犯的种类以及其刑事责任追究等方面。本文我将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出发,以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为理论基础,着重于讨论片面共犯的性质,成立条件,并讨论我国的立法完善问题。
  关键词:片面共犯;单向的共同犯罪故意;立法完善
  一、“片面共犯”的理论争议和性质界定
  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共同犯罪分为狭义和广义,前者一般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而广义的共犯还包括实行犯。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立法中,无论是采取狭义共犯还是广义共犯的形式,都没有统一的共同犯罪的概念,而是对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予以分别规定。[1]
  (一)大陆法系关于片面共犯的理论争议
  1.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单方知情或者双方相互知情都存在主观的意思联系,按照行为共同说的理论,共犯关系的发生,仅仅有双方的共同行为即可。犯罪共同说以行为人实行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作为判断共犯是否成立的标准,而肯定说的学者认为片面共犯的成立和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没有太多的关系。如日本刑法学者牧野英一主张:“共同加功的意思属于犯人心理的事项,其相互交换或共犯者的双方有此交换,不过是外界的事项。所以我们认为,作为共犯的主观要件的这种意思,即使在其片面的场合也成立。在该场合,对于有这种意思的一方,产生共犯的效果”。[2]
  2.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成立共犯尽管无需全体共同者均有分担实行行为的客观事实,只要满足其中一人实施了实行行为,就可认为全体实行。但是成立共同意思体,不仅要求两个以上的共同行为人首先存在一定的共同犯罪目的,而且要求各方行为人要有对共同犯罪行为的认识和相互利用他方的行为而实施犯罪的意思。[3]“从而对于共犯的成立条件的意思疏通,必须是相互的,例如甲知道乙的犯意,单方面参与乙的犯罪的这种片面的共犯的场合,不成立共犯,从而甲的参与,除了其本身独立,成为某些犯罪的场合外,甲为无罪。”[4]总之,按照否定说的观点,共同的意识和意志是共同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片面共犯的行为应该视具体的案情,分别定罪处罚,或者不构成犯罪。
  (二)我国对片面共犯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虽然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的犯罪,但是该条并不否认片面共犯的存在。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故意”并不必然等同于参与者具有“相互的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的要素,但是单方的意思联络也属于意思联络。而且我国刑法也承认单方意思联络的存在,如在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时教唆者和被教唆者并不存在共同故意,但是教唆犯成立犯罪。这就证明了单方意思联络的存在。
  其次,我国刑法中有主犯和从犯的规定,有些学者认为假如肯定片面共犯的成立,就会造成在一个犯罪中,只有从犯,缺少主犯的尴尬局面。1979年的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此时“比照主犯”的规定确是对于片面共犯的成立构成阻碍。但是我国最新的刑法已经删除了“比照主犯”四字,这意味着对于只有从犯的场合下也是可以定罪的。我们看到,英国就有“没有主犯情况下的从犯的定罪”。在美国,潜在同谋犯也可单独处罚,无需主犯存在。
  二、肯定“片面共犯”成立共犯的原因
  肯定“片面共犯”成立共犯的原因有以下三方面:
  (一)片面共犯成立有行为共同说作理论基础
  牧野英一说,“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为共犯”。[5]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成立不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相互意思联络为条件,该理论扩大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在实践中,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不能解释片面共犯,而行为共同说较好地补足了这一点。
  (二)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犯罪主观方面看,片面共犯人认识到自己对其他犯罪人的协同,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说明他具有主观上的犯罪故意。
  其次,从犯罪客观方面看,片面共犯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肯定片面共犯是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的片面共犯的案件。然而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无有关片面共犯的规定,理论界又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没有一定的标准。这种情况下,要么会放纵了片面共犯人,要么就是加重了对其的处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罪罚相一致的原则。
  三、结论
  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针对片面共犯的明文规定,只有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笔者认为片面共犯与共同犯罪的规定并无矛盾。
  首先,片面共犯的主体仍为两人以上。因为犯罪行为客观上是由两人及以上共同完成的,当中一方不知道另一方的存在并不能改变片面共犯主体多元化的特征,片面共犯并非“一人之共犯”。其次,片面共犯也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按照本文之前的阐述,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并不一定当然性排除单方的意思联络,片面共犯就是典型的单方意思联络。最后,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行为,包括暗中教唆、帮助、实行等等。所以,笔者认为在现有的共同犯罪框架下引入片面共犯的概念并无实质矛盾。(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上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37-438.
  [2][日]牧野英一著.日本刑法(上)[M].东京:有斐阁.1939,444-445页.转引自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515.
  [3]马克昌.关于共犯的比较研究[A].高铭暄,赵秉志.刑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10.
  [4][日]西原春夫.刑法总论[M].东京:成文堂.1978.384.
  [5]马克昌.比较刑法学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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