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义务服务 发生人身伤害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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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社会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成为不计报酬为社会服务的志愿者,这里面不乏有一些退休的老人。这些老人是志愿者队伍中的一道靓丽的风景。但如果发生意外,这些特殊的志愿者的权益如何保护: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
  案例:张大爷是一名退休工人,退休10年来,身体一直很硬朗。作为一名党员,前不久,张大爷在参加了社区党员活动中心组织的“重温入党誓言。不忘党的宗旨”活动后,决心发挥余热,为社会做点事情。针对他所住社区附近的街道上,“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严重,同时也为了响应政府集中整顿交通秩序的号召,张大爷决定和李某等15名老党员组成一个交通义务疏导小队。义务疏导小队每天在社区附近的交通路口和中小学门口。于上下班车流高峰时进行义务疏导工作。他们的行动得到了社区和交管部门的肯定和表扬。
  一天傍晚,在疏导交通时,张大爷不幸被一辆急行的大货车剐伤。肇事司机逃逸,因为车牌被遮盖,交警部门一时还没有找到肇事者。随后张大爷被送往医院医治,花了不少医疗费,并且还有可能身体残疾。社区、交管部门对张大爷的事情都很关心,协调相关部门为张大爷解决了一部分医疗费,但大部分的医疗费还是需要张大爷自己承担。由于张大爷等人是以志愿者的身份去进行交通疏导工作的,他们与社区和交管部门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很难按照《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赔偿责任。这样,如何妥善解决张大爷的赔偿问题,社区和交管部门一时感到无奈。
  说法:本案中,张大爷的赔偿问题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些法律规定确认了公民在受到人身伤害时,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赔偿。
  本案中,张大爷在进行义务服务时受到他人侵害,肇事的货车司机是该起人身伤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也是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第一责任人。虽然肇事者一时难以找到,但受害者的赔偿不能因此而停止。作为受害者,张大爷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社区和交管部门是张大爷进行交通疏导行为的获益者。《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在肇事者逃逸的情况下,社区和交管部门应对张大爷的人身损害进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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