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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译自《音乐评论》(Music Review,Canlbrige)1988年第3期。作者认为,任何具有意义功能的符号都是一种概念处理形式。这意味着,音乐如果也被视作有意义功能的符号,则也不能例外;起码也该算一种特殊的概念处理形式。这就引起两个值得特别重视的问题:1.概念往往属于语言学范畴,这表明,音乐语汇的加工过程遵循语言概念加工过程所体现的一般规律。2.音乐语汇或意义在加工方式上与语言的相似是否表明它也象语言概念那样与对象(情感)具有固定的,明确的指涉关系吧?如果这后一个条件不能满足,我们又如何能把音乐仅仅看作情感的语言?作者说,这正是音乐引起争论不休的焦点。显然,这两个问题暗示了这样一点:即音乐与语言之间具有不可回避的可比较性。所以,本文作者将音乐与语言的比较作为其对象,并置于符号学的框架中展开研究。符号学有两个层次的意义:一是方法论的,一是本体论的。前者涉及技术问题,后者涉及存在问题。从方法论看,它由三个连续性的分支组成:(1)句法学,它研究某物能否被加工;(2)语义学,它研究怎样如工;(3)语用学,它研究加工后转换的完成,即影响。所以,符号学研究的是意义的产生、交流和理解的一般规律。从本体论看,人的存在是一种创造意义的存在,而意义必然显现为符号。这意味着,人的世界是一个由符号编织的结构。所以,符号学又是理解意义和世界的最一般的思维方式。四此,从符号学研究音乐,易于在一个更深的层次里展露其本质,以及人与这个创造物的关系。这篇文章是严格按符号学的三个步骤进行的,所以充分体现了音乐符号学研究的全过程与思维方法。考虑到我们仍未摆脱建立在形式与内容这一对传统概念上的思维方法,故此文值得译介与借鉴。着眼于此,我将其题目也做了改动,原来的题目是:Is music a langua e of emotion——On analysis ofmusical meaning(《音乐是情感的语言吗?——论音乐意义的分析》)。此外,还有一个问题由于其重要性,也须在此申说一下,这就是本文中percept,sign 与symbol 的翻译问题。先说sign 与symbol。目前这两个概念在诸种汉译著作中存在着极明显的歧义现象。如sign,有的译作记号,有的译作符号,还有的译成指号。symbol一词的歧义主要表现为与sign 含义的交叉:在有的著作中译为象征,有的译成符号。甚至还有在同一本书里译为符号与象征的;如甘阳译的《人论》。更令人费解的是在《语言与语言学词典》中,该词典译者将其中一本书的书名《Sign,Symbol and Script》译作《符号与文字》。symbol 一词不知是有意不译,还是同作符号处理。无论如何,这显然与原书名的意旨不符。这两个词并列一起出现,肯定有不同的含义,未必原著者本人多此一举?然而,在诸文学理论的译文中,主要将其译为象征。那么,造成这种歧义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原因有二:一方面属于语言体系的差异、思维方式的差别所导致的理解上的隔阂与误读。另一方面,是西方人在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上本身就存在着不一致:如哲学家与语言学家、与文学家之间;语言学家与文学家之间。甚至在符号学两位创始人索绪尔与皮尔士之间亦是如此:在索绪尔那里,任意性的是sign;在皮尔士那里,任意性的是symbol。索绪尔还曾在《普通语言学教程》一书中,就sign 与symbol 的用法批评卡西尔,说他混淆了此二者之间的区别。因为,在卡西尔的《符号形式哲学》中,任意性的正是symbol。由于这是一个译者按,不允许详细辩析;然而,针对这种歧义与混乱现象,和有鉴于概念在理论思维中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在此对这两个译名作一简洁的交待。译名,当然,首先必须根据作者的界定。本文作者说,他依据的是苏珊·朗格关于sign 与symbol 的用法。由于我手头无朗格原著,故无法核对。不过,我发现作者的用法倒是与皮尔士关于符号的分类相似:即总体概念是sign;其下又分icons(图象)与indices(标志)和symbols(象征)。前两者与对象有一一对应关系;后者与对象却是任意的间接关系,具有概念功能。这又与1988年版《韦氏新世界词典》相吻合:symbol,希腊语作symbolon;字头原作syn,它们的意思是throwtogether and compare,意为:“任意放在一起”和“比较”。在这个字源学的意义上,它又有两个主要的注解:(1)一个用来代表某物,尤其是代表某种抽象观念的事物;如狮子是勇敢观念的象征。文学上的象征用法正与此解同。(2)代表一个客体、或性质、或过程、或数量的印刷或书写标记(printed or written mark)。这一条正好从第一条“代表某种抽象观念”这一核心意义而来;任意性由此产生。这使它具有如皮尔士所说的概念功能。而sign 则与此不同,它主要和核心含义不是代表某种抽象观念;恰恰相反,它是指某物本身指示出一种它所包含的意义,如烟与火之间意义的标志关系。由此,某实物成为一个标志或指示(indication。在symbol 词条里没有用这个词作注解)。它的第二个用法,即作语言学的符号意义解时,这一点正好是由symbol 来为其作注脚的。显然,sign 与symbol 两术语其基本意义是有根本区别的。考虑到symbol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译作象征,并且它本身也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为保持译名的统一起见,在这里,我们只能将其译作象征。不过,我们对symbol 的核心含义应保留一个清楚的概念。至于sign 与symbol的汉译所涉及的一些细节问题,我们将另撰专文讨论。现在,我们再说说percept 的译名问题。在此文中,作者是这样界定的:它是概念(concept)塑造知觉(perception)的一种结果。所以,percept 既不同于concept,又与perception 相异。似乎介于二者之间:与perception 相比,它已是具有差异性的东西;perception 由于未经concept 的加工,故还是模糊的,不能辩认的。与concept 相比,它的意义不象concept 那样确定。所以,作者称它为次级概念。这样一来,在我们现有概念网中,就缺少一个词与之相应。我们只有感觉(sensation)、知觉(perception)与概念(concept)。由于perception一词在任何学术译著里大都作知觉解,在《韦氏新世界词典》里解作“心灵通过感官所把握的可识别的印象”。所以,这种经概念塑造的次级概念,也就不能译作知觉了。但作者后来又将此界说为plain percept:plain 意为“明白的”“清晰的”。对此就有三种解决的办法:一是取概念的概字与知觉的觉的字,组成一个新词:概觉。因它居这二者之间。二是,我们在阅读中保持着作者对此的界定,不将其译出,仍用原文;三是,把它译成“清晰知觉”。因为,这一点正是经过概念塑造的percept 与未经概念塑造的perception 之间的区别。第一种办法不大可取,新译名总觉别扭;第二种也不可取,既是译文,应尽量译出为宜。剩下的就别无出路了,我们就取第三种:文中percept 与plain percept 一律译作:清晰知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