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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并非团体关系,更非财产的联合体,而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两性结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应当符合我国民众所特有的传统家庭观念及心理文化方面的特征,其正当性基础在于"夫妻一体"的伦理性与"同财共居"的家庭传统。作为限定夫妻共同债务成立范围的"共债共签"与"日常家事代理"各有其制度缺陷。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应当回归"为共同生活目的"这一基本的价值判断。在此基础上,建立离婚追偿制度以避免"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