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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渔业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是承办养殖证申领事宜的工作部门,并要求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这项法律规定能否在实际生活中产生作用,最终要依靠大量的执法活动来实施,这无疑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作为履行权力的机关以及直接影响渔民权利义务的行为,必须要从代表最广大渔民根本利益出发,坚持"统一规划、严格规范、积极稳妥、优先发放"的原则,为完整准确地贯彻落实养殖证基本法律制度,积极开展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