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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上的疏漏以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在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使得该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问题和考验。从当前实际来看,有必要对该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作适时的修改,强化其遏制、打击欺诈行为的力度。应明确欺诈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由经营者承担自己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的证明责任,消费者仅提供表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