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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推定何以必要"这个问题的回答在最简单的逻辑意义上,可以分为如下两个步骤:第一,从权利本身之于义务、责任等相关概念的不可替代性的角度来分析为什么是"权利"的推定,而不可以简单地根据权利义务概念结构上的对称性而用义务的推定或责任的推定来代替权利的推定。第二,从人类理性的限度、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规则的空缺结构角度来分析为什么要在某种程度上借助权利"推定"而不是完全求助于权利"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