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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强化对量刑裁判的监督制约,促进法院公正量刑。
关键词 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16. 3 文献标识码:A
一、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正当性和法定性。量刑建议制度无论从其法律依据还是其本身的权能属性以及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来说,它都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制度,在审判程序上建立了一个量刑听证程序或辩论程序,有利于公诉权的充分行使,有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法官作到“兼听则明”、公正判决,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刑事审判的量刑权一直被视为人民法院法官的权力。这与我国法律对量刑建议的规定的不够明确有关。长期以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极少对量刑提出建议,法官主持下的法庭也极少对量刑这一刑事诉讼的最关键环节展开辩论。
2、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不深,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在出庭公诉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罪名、定性的论证,不重视量刑建议的合理提出,并随之也缺乏全面综合评定案件中对量刑有影响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特别是对量刑情节冲突时,如何予以确定,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则缺少考虑。量刑建议往往轻描淡写,一笔带过,长期以往就难免影响到合议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重视。同时,检察机关在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时候,也只重视对罪名、定性的抗诉,而忽略对量刑畸重畸轻的抗诉,由此使检察院所拥有的公诉权就局限在对犯罪提出控告,而对被告人应追究什么样的刑罚似乎是法院的事。
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1、统一量刑建议制度的操作规程,解决量刑建议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鉴于量刑建议制度的核心价值是追求公正与效率,这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扩大化的司法改革的精神是一致的,加之我国庭前证据开示等相关配套制度还没有建立,故笔者建议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在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中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等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2、明确量刑建议权的实施主体,解决量刑建议权责不明的问题。根据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议事制度以及近年来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必须经过相关程序上升为检察机关的决定,公诉人无权自行决定或改变检察机关集体作出的量刑建议。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后,量刑建议权也随之转移,可由主诉检察官决定并提出。但是,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量刑建议,由于案件需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案件事实定性时,对量刑建议也应一并讨论决定。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当建立“以主诉检察官决定为主,以检委会讨论决定为补充”的量刑建议提起程序。
3、明确量刑建议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解决量刑建议方式不规范的问题。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范围,不仅包括主刑,同时也包括附加刑。量刑建议应当有具体的刑期、罚金金额、没收金额的明示。另外,如果检察官认为适用缓刑对改造被告人更为有利,也应当在量刑建议中明确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首先应在起诉书中提出概括性的量刑建议,然后在法庭辩论阶段,在充分论证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发表公诉意见时口头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或者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并在法庭休庭时将量刑建议及其理由书面移送法庭,供法庭合议时参考,也便于法庭在案件审结后归档备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起诉书中直接提出量刑建议并阐明理由。
三、进一步推进量刑建议的工作措施
1、分析已判案例,把握量刑尺度,提高量刑建议的针对性。对近年来法院的判决进行全面梳理,根据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时间、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分析法院对此类案件的量刑规律,并规范《量刑建议书》的制作,把量刑辩论引入庭审程序,注重对从重、从轻情节进行客观分析,提高量刑建议的针对性,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
2、强化量刑意识,严格办案程序,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结合实际,细化提出量刑建议的流程:对一般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对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意见,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切实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放在首位。
3、充分听取意见,全面掌握情况,提高量刑建议的有效性。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征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向单位、社区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又维护法律的权威。
4、加强检法沟通,积极达成共识,提高量刑建议的适用性。辽宁丹东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今后将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共同研讨量刑建议工作中的有关疑难复杂问题,统一检察院和法院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思想认识,积极争取法院的配合支持,为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关键词 检察机关 量刑建议
中图分类号: D916. 3 文献标识码:A
一、开展量刑建议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量刑建议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正当性和法定性。量刑建议制度无论从其法律依据还是其本身的权能属性以及国内外的司法实践来说,它都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检察机关实施量刑建议制度,在审判程序上建立了一个量刑听证程序或辩论程序,有利于公诉权的充分行使,有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法官作到“兼听则明”、公正判决,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中,刑事审判的量刑权一直被视为人民法院法官的权力。这与我国法律对量刑建议的规定的不够明确有关。长期以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极少对量刑提出建议,法官主持下的法庭也极少对量刑这一刑事诉讼的最关键环节展开辩论。
2、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认识不深,影响了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在出庭公诉过程中,往往只注重罪名、定性的论证,不重视量刑建议的合理提出,并随之也缺乏全面综合评定案件中对量刑有影响的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特别是对量刑情节冲突时,如何予以确定,并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则缺少考虑。量刑建议往往轻描淡写,一笔带过,长期以往就难免影响到合议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予重视。同时,检察机关在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时候,也只重视对罪名、定性的抗诉,而忽略对量刑畸重畸轻的抗诉,由此使检察院所拥有的公诉权就局限在对犯罪提出控告,而对被告人应追究什么样的刑罚似乎是法院的事。
二、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1、统一量刑建议制度的操作规程,解决量刑建议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鉴于量刑建议制度的核心价值是追求公正与效率,这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扩大化的司法改革的精神是一致的,加之我国庭前证据开示等相关配套制度还没有建立,故笔者建议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首先在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案件中实行量刑建议制度,等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2、明确量刑建议权的实施主体,解决量刑建议权责不明的问题。根据现行的检察机关领导体制、议事制度以及近年来推行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必须经过相关程序上升为检察机关的决定,公诉人无权自行决定或改变检察机关集体作出的量刑建议。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后,量刑建议权也随之转移,可由主诉检察官决定并提出。但是,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量刑建议,由于案件需要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在讨论案件事实定性时,对量刑建议也应一并讨论决定。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当建立“以主诉检察官决定为主,以检委会讨论决定为补充”的量刑建议提起程序。
3、明确量刑建议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解决量刑建议方式不规范的问题。检察官行使量刑建议权的范围,不仅包括主刑,同时也包括附加刑。量刑建议应当有具体的刑期、罚金金额、没收金额的明示。另外,如果检察官认为适用缓刑对改造被告人更为有利,也应当在量刑建议中明确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首先应在起诉书中提出概括性的量刑建议,然后在法庭辩论阶段,在充分论证犯罪成立的基础上,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发表公诉意见时口头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或者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并在法庭休庭时将量刑建议及其理由书面移送法庭,供法庭合议时参考,也便于法庭在案件审结后归档备查。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的案件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起诉书中直接提出量刑建议并阐明理由。
三、进一步推进量刑建议的工作措施
1、分析已判案例,把握量刑尺度,提高量刑建议的针对性。对近年来法院的判决进行全面梳理,根据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时间、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危害后果、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综合分析法院对此类案件的量刑规律,并规范《量刑建议书》的制作,把量刑辩论引入庭审程序,注重对从重、从轻情节进行客观分析,提高量刑建议的针对性,保证判决的公平公正。
2、强化量刑意识,严格办案程序,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结合实际,细化提出量刑建议的流程:对一般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检察长决定;对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量刑建议意见,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切实将量刑建议的准确性放在首位。
3、充分听取意见,全面掌握情况,提高量刑建议的有效性。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征询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向单位、社区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又维护法律的权威。
4、加强检法沟通,积极达成共识,提高量刑建议的适用性。辽宁丹东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今后将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共同研讨量刑建议工作中的有关疑难复杂问题,统一检察院和法院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思想认识,积极争取法院的配合支持,为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单位: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