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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遗产税设立的话题,争论由来已久,究竟遗产税在我国适不适宜开征,遗产税设立的终极目标是什么,在更加强调和注重税收公共性的今天,征收遗产税到底是否能够体现税收的公共性,其开征后是否能够完成设立使命,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我们将能更清晰的认识遗产税,并能分析得出对其是舍是弃的结论。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72-02
1 遗产税的产生与发展
最早的遗产税征收行为可追溯到古埃及时期,最早的遗产税成文法律文件形成于古罗马。公元六世纪,奥古斯都大帝对公民继承的遗产份额课征5%遗产税的规定。早期遗产税的开征目的是为筹集军饷,近代各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大多也是筹集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直到20世纪以后才逐步成为一个固定征收的税种,用于限制财富过度集中,缩小贫富差距。此后,遗产税以其在均衡财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广受欢迎,享有“良税”美誉。然而,我对遗产税所享有的这一美誉有不同的看法,税种设置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不重复课税,遗产税是对死者所留下的生前财产所征收的税种,我认为,这部分财产对于死者来说是税后资产,即其生前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各种税费,而再对这部分财产纳税就显然是一种重复征税的行为,违反税收设立的原则,而虽然只是表面上更换了纳税主体,但课税对象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
我国的遗产税思想萌芽于孙中山的“节制资本”思想,他主张用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限制私人资本。民国时期的遗产税自1940年7月1日开征到1949年全国解放时废止。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未征收过遗产税。
2 遗产税开征与否的不同观点
关于在我国是否征收遗产税的问题,学界持正反两种观点的专家和学者的理由大致如下:
有人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提高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淡化腐败动机,开征遗产税能够遏制腐败;有人认为中国民营企业存在太多在财富来源和权利分配上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种制度化的解决方法,而开征遗产税就是这种制度化的方法中的关键一环;也有人认为我国现阶段的财产税仅有资源税、房产税、契税、土地税、车船税等少数的几个税种,而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种财产——遗产却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健全我国税制体系;在这众多的理由中,所有人所共持的一个理由,也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理由是:开征遗产税是促进社会财富再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矛盾的需要。
反对征收遗产税的人的看法包括:一方面,出于国情的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很不完善,财富持有者信息不透明,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监控体系仍是空白,难以对富人群体的财产进行有效核算和监控;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致富者大多处于青壮年,多数遗产继承人还是“潜在的”,即使开征遗产税,国家近期也不会增加太多收入,反而会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挫伤其积极性,引发资金外流。另一方面,从国外遗产税征收和取消的情况进行对比,认为我国不应征收遗产税。
3 对不同观点的分析及我的看法
关于是否该在我国征收遗产税的问题,我的观点是:我国不适宜开征遗产税,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从遗产税设立原因来看,遗产税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然而从其他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实践来看,遗产税并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起到这样的作用和功能,英美两国许多学者也对遗产税本该具有的这一重要功能持怀疑态度。
笔者对这种调节贫富差距的说法也有不同的看法。我们都知道,天平要处于绝对平衡的情况是最不稳定的,因为我们总是要不断的调整两边的重量来使天平不左右摇摆,差一毫一厘都不能达到平衡,即使重量上是完全相等的,要维持这种平等的风险很大,而且这种状态的保持对周边的环境有极高的要求,然而,如果一头轻,一头重,这样的天平虽然不公平,但很稳定。同样道理,贫富不均是社会稳定所必定要存在的现象,我们无法实施一项政策使社会立刻达到均富,即完全没有贫富差距的状态,想想看,没有了贫富差距,谁来盖高楼,谁来建桥梁,谁来种粮食,沒有了住所,没有了交通,没有了粮食,我们如何生存?一个理想的社会状态,一定是包容的,各种各样的现象和各种各样生活状态的人们都存在,不能强调达到一种绝对的均衡境况。当然,我并不是否认不该缩小差距,而是这种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应该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欲调节这种差距,不能凭空喊口号,而要有事实依据。
(2)从遗产税的征收特征来看,遗产税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个人信息的电子化公开,而从我国的国情来分析,遗产税的征收条件不具备。
首先,我国没有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在中国,个人财产十分隐蔽,长期以来,大量的私人财产都不是以真实姓名存在,因此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个人财产的真实情况。
其次,我国没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1995年5月我国初步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我国现存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仅此一项,因此对于国家党政机关处级以下干部以及非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公民而言,则没有任何关于个人收入申报的规定可言;再者,由于我国个人收入中存在了大量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因此,既便是申报的收入也只是占个人总收入的一小部分而已。
再次,我国没有规范的财产评估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和个人财产的专门评估机构,缺少对无形资产、非上市股票、金银珠宝的具体准确的评估方法,税务部门难以确定死者的财产价值财产评估对于遗产税的征收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但在中国并没有规范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不仅如此,就连社会公认的客观评估机构都没有。
而如果没有这三项制度的完善,遗产税的开征真可谓是天方夜谭。任何事情要达到一个目的,连最初的最基本的展开工作的前提都不具备,何谈目标,没有可施展的空间和环境,一切再合理、再宏大的目标也只是海市蜃楼,空中楼阁。
(3)从遗产税征收可能带来的危害来看,开征遗产税很可能导致人们消费的增加、储蓄的减少;遗产税的开征,通常会影响财产所有人对于消费和储蓄的选择。遗产税的开征还有可能导致资金的外流,不利于国际竞争的开展;遗产税的开征不符合效率原则,导致资源浪费;遗产税的开征还有可能降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遗产税的开征难度大,漏洞多,很容易避税,而这势必会有损法律的尊严,降低法律的神圣性,进而带来国人对法律本就脆弱的信仰的进一步丧失。
(4)从国外遗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各方面的状况虽然不同于我国,但我们完全可以引以为鉴,不照抄照搬,有条件的学习分析,洋为中用,“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从国外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看到遗产税的发展走向。许多国家税收征收的实际情况表明,遗产税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甚至其征收成本远大于征收上来的税额,以美国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为30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这样一来,理想中遗产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完全成了天方夜谭。
4 结语
对于一切问题的思考和解决,我们都不能仅仅基于直觉上的简单判断和个人偏好和感情冲动,否则,明早我们就会对今天所下结论后悔不已。对于中国是否有必要开征遗产税的判断亦不例外。然而,当我们进行理性思考和对实证资料进行研究之后,我们发现:贫富差距的扩大并不必然要求开征遗产税,而遗产税的开征并不能促进社会公平,相反还会带来种种负面影响,中国的现实更是不符合遗产税开征的前提,我们当然不应该开征遗产税。有人称遗产税为税种里的“鸡肋”,言其食之无味,开征了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且税收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而又弃之可惜,似乎在理论上其尚有实现社会公平的可能。我想进一步说,遗产税食之无味是实,弃之也并不可惜:当其他国家在因遗产税存在众多负面影响而研究如何取消它的时侯,如果我们逆势而动,最终,制度运行的结果只会给我们自己造成伤害。
参考文献
[1]辛清.新编税收教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2]刘溶沧.中国财政理论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3]陈明光.六朝财政史[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
[4]刘佐.中国税制五十年[M].北京:税务出版社,2000.
[5]孙参政.冷眼看我国开征遗产税[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19).
[6]郎咸平.制度化处理民企原罪实施BOT、遗产税[J].经济观察报,2003,(6).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72-02
1 遗产税的产生与发展
最早的遗产税征收行为可追溯到古埃及时期,最早的遗产税成文法律文件形成于古罗马。公元六世纪,奥古斯都大帝对公民继承的遗产份额课征5%遗产税的规定。早期遗产税的开征目的是为筹集军饷,近代各国开征遗产税的目的大多也是筹集战争经费,战后即停征。直到20世纪以后才逐步成为一个固定征收的税种,用于限制财富过度集中,缩小贫富差距。此后,遗产税以其在均衡财富,缓解分配不公,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的独到功能而广受欢迎,享有“良税”美誉。然而,我对遗产税所享有的这一美誉有不同的看法,税种设置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不重复课税,遗产税是对死者所留下的生前财产所征收的税种,我认为,这部分财产对于死者来说是税后资产,即其生前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各种税费,而再对这部分财产纳税就显然是一种重复征税的行为,违反税收设立的原则,而虽然只是表面上更换了纳税主体,但课税对象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
我国的遗产税思想萌芽于孙中山的“节制资本”思想,他主张用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限制私人资本。民国时期的遗产税自1940年7月1日开征到1949年全国解放时废止。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未征收过遗产税。
2 遗产税开征与否的不同观点
关于在我国是否征收遗产税的问题,学界持正反两种观点的专家和学者的理由大致如下:
有人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提高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淡化腐败动机,开征遗产税能够遏制腐败;有人认为中国民营企业存在太多在财富来源和权利分配上说不清、道不明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种制度化的解决方法,而开征遗产税就是这种制度化的方法中的关键一环;也有人认为我国现阶段的财产税仅有资源税、房产税、契税、土地税、车船税等少数的几个税种,而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种财产——遗产却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健全我国税制体系;在这众多的理由中,所有人所共持的一个理由,也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理由是:开征遗产税是促进社会财富再分配,缓解贫富悬殊矛盾的需要。
反对征收遗产税的人的看法包括:一方面,出于国情的考虑,征收个人所得税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很不完善,财富持有者信息不透明,财产登记制度和收入监控体系仍是空白,难以对富人群体的财产进行有效核算和监控;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致富者大多处于青壮年,多数遗产继承人还是“潜在的”,即使开征遗产税,国家近期也不会增加太多收入,反而会对民营经济造成冲击,挫伤其积极性,引发资金外流。另一方面,从国外遗产税征收和取消的情况进行对比,认为我国不应征收遗产税。
3 对不同观点的分析及我的看法
关于是否该在我国征收遗产税的问题,我的观点是:我国不适宜开征遗产税,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从遗产税设立原因来看,遗产税是为了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然而从其他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实践来看,遗产税并不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起到这样的作用和功能,英美两国许多学者也对遗产税本该具有的这一重要功能持怀疑态度。
笔者对这种调节贫富差距的说法也有不同的看法。我们都知道,天平要处于绝对平衡的情况是最不稳定的,因为我们总是要不断的调整两边的重量来使天平不左右摇摆,差一毫一厘都不能达到平衡,即使重量上是完全相等的,要维持这种平等的风险很大,而且这种状态的保持对周边的环境有极高的要求,然而,如果一头轻,一头重,这样的天平虽然不公平,但很稳定。同样道理,贫富不均是社会稳定所必定要存在的现象,我们无法实施一项政策使社会立刻达到均富,即完全没有贫富差距的状态,想想看,没有了贫富差距,谁来盖高楼,谁来建桥梁,谁来种粮食,沒有了住所,没有了交通,没有了粮食,我们如何生存?一个理想的社会状态,一定是包容的,各种各样的现象和各种各样生活状态的人们都存在,不能强调达到一种绝对的均衡境况。当然,我并不是否认不该缩小差距,而是这种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应该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欲调节这种差距,不能凭空喊口号,而要有事实依据。
(2)从遗产税的征收特征来看,遗产税征收的前提条件是个人信息的电子化公开,而从我国的国情来分析,遗产税的征收条件不具备。
首先,我国没有完善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在中国,个人财产十分隐蔽,长期以来,大量的私人财产都不是以真实姓名存在,因此税务机关很难掌握个人财产的真实情况。
其次,我国没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1995年5月我国初步确立了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我国现存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仅此一项,因此对于国家党政机关处级以下干部以及非国家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其他公民而言,则没有任何关于个人收入申报的规定可言;再者,由于我国个人收入中存在了大量的灰色收入、黑色收入,因此,既便是申报的收入也只是占个人总收入的一小部分而已。
再次,我国没有规范的财产评估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和个人财产的专门评估机构,缺少对无形资产、非上市股票、金银珠宝的具体准确的评估方法,税务部门难以确定死者的财产价值财产评估对于遗产税的征收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但在中国并没有规范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不仅如此,就连社会公认的客观评估机构都没有。
而如果没有这三项制度的完善,遗产税的开征真可谓是天方夜谭。任何事情要达到一个目的,连最初的最基本的展开工作的前提都不具备,何谈目标,没有可施展的空间和环境,一切再合理、再宏大的目标也只是海市蜃楼,空中楼阁。
(3)从遗产税征收可能带来的危害来看,开征遗产税很可能导致人们消费的增加、储蓄的减少;遗产税的开征,通常会影响财产所有人对于消费和储蓄的选择。遗产税的开征还有可能导致资金的外流,不利于国际竞争的开展;遗产税的开征不符合效率原则,导致资源浪费;遗产税的开征还有可能降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遗产税的开征难度大,漏洞多,很容易避税,而这势必会有损法律的尊严,降低法律的神圣性,进而带来国人对法律本就脆弱的信仰的进一步丧失。
(4)从国外遗产税征收的情况来看,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各方面的状况虽然不同于我国,但我们完全可以引以为鉴,不照抄照搬,有条件的学习分析,洋为中用,“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从国外的经验我们完全可以看到遗产税的发展走向。许多国家税收征收的实际情况表明,遗产税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甚至其征收成本远大于征收上来的税额,以美国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为30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这样一来,理想中遗产税的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完全成了天方夜谭。
4 结语
对于一切问题的思考和解决,我们都不能仅仅基于直觉上的简单判断和个人偏好和感情冲动,否则,明早我们就会对今天所下结论后悔不已。对于中国是否有必要开征遗产税的判断亦不例外。然而,当我们进行理性思考和对实证资料进行研究之后,我们发现:贫富差距的扩大并不必然要求开征遗产税,而遗产税的开征并不能促进社会公平,相反还会带来种种负面影响,中国的现实更是不符合遗产税开征的前提,我们当然不应该开征遗产税。有人称遗产税为税种里的“鸡肋”,言其食之无味,开征了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且税收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而又弃之可惜,似乎在理论上其尚有实现社会公平的可能。我想进一步说,遗产税食之无味是实,弃之也并不可惜:当其他国家在因遗产税存在众多负面影响而研究如何取消它的时侯,如果我们逆势而动,最终,制度运行的结果只会给我们自己造成伤害。
参考文献
[1]辛清.新编税收教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2]刘溶沧.中国财政理论前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3]陈明光.六朝财政史[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7.
[4]刘佐.中国税制五十年[M].北京:税务出版社,2000.
[5]孙参政.冷眼看我国开征遗产税[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19).
[6]郎咸平.制度化处理民企原罪实施BOT、遗产税[J].经济观察报,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