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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厘清船舶碰撞的法律责任,亦即是否满足刑法典第133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航运界争议很大.运用海商法的经典理论和船舶航行技术规范,对海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海事执法规范与司法机关刑事执法规范进行比较和分析,以解决船舶的航行自由和贸易自由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规制问题,完善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