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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这就是通过根本制度的形式,以制度化的方式,将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识形态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而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从未停歇,既有“意识形态终结论”“去意识形态化”等错误观点,企图淡化或削弱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也有不断以新形式出现的新自由主义等错误思潮的挑战。结合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状况,我们需要树立多维度视角,不断深化对这个根本制度的认识理解。
理论维度的新创举
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制度化,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建立在党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研究新成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新认识基础上的一大创举。
一方面,这反映出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性,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文化自信的一次确证。完成理论体系制度化这一创举,前提是理论体系要具备可制度化的条件,也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具备科学性、系统性、人民性。只有科学的理论体系才能被具体为有效的制度,只有系统的理论体系才能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只有人民的理论体系才能被拥护为稳定的制度。可见,理论体系的制度化,是对理论体系地位的提升,更是对理论体系本身的一次检验。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全面性、包容性,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的一次确证,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新认识,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新方向,既扩充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范围和内涵,也增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全面性、包容性。
中国共产党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始终秉持用马克思主义审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决心。在这样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具备了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制度化的基础、能力、决心和毅力,完成了这一理论创举。
实践维度的新提升
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制度化,对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可以助力把意识形态领导权牢牢掌握在手中。意识形态工作归根结底是一项思想工作,其中包含一对隐性的矛盾,即工作方式的非强制性和工作结果的有效性。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确立为一项根本制度,可以助力解决这一矛盾。比如,发挥制度牵引性,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领导力;发挥制度操作性,增强党管理意识形态工作的约束力。另外,还提供了评价意识形态工作的新标准,即能否实现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给出了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新依据,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依据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提出了意识形态工作的新要求,即以制度的力量推进意识形态工作标准化、常态化、严格化、责任化。
可以有效发挥意识形态的反作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意识形态对社会成员的个人意识具有强大引领力,而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制度化,可以借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有效发挥意识形态的反作用,使全党更加坚定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思想基础、凝聚团结奋进强大的精神力量。
可以进一步补充、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立为一项根本制度,是面对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新需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举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助力。这就要求从制度机制上,把党的意识形态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之中,具体落实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
价值维度的新思路
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确立为一项根本制度,以更标准、更严格、更常态的要求,明确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为更科学、更系统、更深入地挖掘意识形态的价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是理性维度和价值维度的统一,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意识形态必然包含着理性维度和价值维度。在传统意识形态工作中,理性维度和价值维度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并不紧密,难以形成协同效应、全面系统地发挥意识形态的功能与价值。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确立为一项根本制度,就可以通过制度化的优势,更有效地调节理性维度与价值维度之间的张力,使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根据不同的需要向不同的侧重点倾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维系理性维度与价值维度之间的平衡,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既要在理性维度探索、研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本規律、提升方法,又要在价值维度与时俱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使国家治理能力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需要。在这个过程中,理性维度与价值维度必须保持一定的张力,才能通过理性认识促进治理能力提高,通过治理活动提高理性认识水平。所以,以制度的形式维系理性维度与价值维度之间的张力,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新的历史时期,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立为一项根本制度,为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提供了鲜明指向。我们要通过建立学习制度、落实制度、教育制度和责任制度等,科学有效地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制度化真正落到实处,把这个根本制度坚持好巩固好发展好。
(作者:洪向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督学组督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润聪,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部博士生)
责任编辑 / 王晓方
理论维度的新创举
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制度化,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建立在党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研究新成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新认识基础上的一大创举。
一方面,这反映出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科学性,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文化自信的一次确证。完成理论体系制度化这一创举,前提是理论体系要具备可制度化的条件,也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要具备科学性、系统性、人民性。只有科学的理论体系才能被具体为有效的制度,只有系统的理论体系才能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只有人民的理论体系才能被拥护为稳定的制度。可见,理论体系的制度化,是对理论体系地位的提升,更是对理论体系本身的一次检验。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全面性、包容性,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的一次确证,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新认识,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新方向,既扩充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范围和内涵,也增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全面性、包容性。
中国共产党始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始终秉持用马克思主义审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决心。在这样的前提下,中国共产党具备了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制度化的基础、能力、决心和毅力,完成了这一理论创举。
实践维度的新提升
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制度化,对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可以助力把意识形态领导权牢牢掌握在手中。意识形态工作归根结底是一项思想工作,其中包含一对隐性的矛盾,即工作方式的非强制性和工作结果的有效性。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确立为一项根本制度,可以助力解决这一矛盾。比如,发挥制度牵引性,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领导力;发挥制度操作性,增强党管理意识形态工作的约束力。另外,还提供了评价意识形态工作的新标准,即能否实现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给出了开展意识形态工作的新依据,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依据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提出了意识形态工作的新要求,即以制度的力量推进意识形态工作标准化、常态化、严格化、责任化。
可以有效发挥意识形态的反作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意识形态对社会成员的个人意识具有强大引领力,而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制度化,可以借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有效发挥意识形态的反作用,使全党更加坚定马克思主义的理想信念,进一步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思想基础、凝聚团结奋进强大的精神力量。
可以进一步补充、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立为一项根本制度,是面对新时代意识形态工作的新需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新举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助力。这就要求从制度机制上,把党的意识形态融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之中,具体落实到治国理政的方方面面。
价值维度的新思路
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确立为一项根本制度,以更标准、更严格、更常态的要求,明确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为更科学、更系统、更深入地挖掘意识形态的价值,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人类社会实践活动是理性维度和价值维度的统一,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意识形态必然包含着理性维度和价值维度。在传统意识形态工作中,理性维度和价值维度之间的衔接与配合并不紧密,难以形成协同效应、全面系统地发挥意识形态的功能与价值。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确立为一项根本制度,就可以通过制度化的优势,更有效地调节理性维度与价值维度之间的张力,使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根据不同的需要向不同的侧重点倾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维系理性维度与价值维度之间的平衡,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既要在理性维度探索、研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基本規律、提升方法,又要在价值维度与时俱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使国家治理能力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需要。在这个过程中,理性维度与价值维度必须保持一定的张力,才能通过理性认识促进治理能力提高,通过治理活动提高理性认识水平。所以,以制度的形式维系理性维度与价值维度之间的张力,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新的历史时期,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确立为一项根本制度,为开展意识形态工作提供了鲜明指向。我们要通过建立学习制度、落实制度、教育制度和责任制度等,科学有效地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制度化真正落到实处,把这个根本制度坚持好巩固好发展好。
(作者:洪向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督学组督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润聪,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建部博士生)
责任编辑 / 王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