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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逃避我国现行法对非金融类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规制以解决“融资难”等问题,市场实践中企业通过虚构形式合法的合同来实现资金借贷目的的情况并不少见。虽然这些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但是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做出的“在认定合同无效之后由资金借入企业向资金借出企业偿还本金并加付同期银行利率标准利息”的判决,很大程度上已经弱化了国家“禁止企业间借贷”的立法目的。从降低监督成本和维护法律权威等角度考虑,结合国家在金融市场轨制问题上的最新政策导向,立法者有必要放松管制,使企业间借贷归于合法,同时确立其他配套措施,加以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