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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一词最早在我国被正式提出是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之中。该文件明确提出了:“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并以财产的持有作为课税前提、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而在我国,物业税仍主要停留于理论层面,只在几个试点城市空转运行,关于物业税开征的利弊争论一直存在,是否开征物业税以及如何征收都是尚待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