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键词]基层社会,县官群体,官制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0)16-0071-02
官制历来是历史研究中的重头戏,地方官制则是官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两千年的古代社会实行高度集权的中央行政体制,它要求将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同时中央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因而地方官制设置的是否合理,运转的是否正常,不仅是国家行政机制得以运行的保证,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政治、社会的安定。因此,“亲民之官”的县官群体成为学术研究中的一大热点。
同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史学界对乡村基层社会的研究也成为热门课题,越来越多的治史者认识到,基层是构筑一个社会体制与结构的基石,基层社会的状况,往往能客观直接地揭示一个时代的本来面貌,从而更接近历史的真实性。这种眼睛向下看的研究视角,正在成为现今史学研究的一个发展趋势。张玉兴君的《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此书是李治安教授主编的“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研究丛书”之一)是对这两大热点的有益探索。该书试图将唐代县级官府与基层社会相结合进行研究,其主旨在于从县级行政组织的角度,来透视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运作。围绕此中心,全书除绪论外分为七章,前三章探讨县级机构中官吏的设置,包括县令、县丞、县主簿、县尉以及胥吏等,后四章则将县级官府放人唐代地方社会整体视野中,重点探讨县级官府与科举制、乡里制,以及地方诸势力的关系。
应当说,近年对唐代地方社会,包括县级官府、县令及县佐吏、乡里制度的研究成果不算少,特别是一些史学新秀,对此倾注了极大热情,将其作为自己博士论文的题目进行研究,推动了这一问题的深入。但是,由于存世的史料偏少,记载零散和片面,国家权力经过种种环节到达地方运作的错综复杂性,以及地方基层组织始终处于不断变化调整中,诸如此类,都为后人对这一层面的历史解读造成了困难。在许多重要问题上,人言言殊。未有定说,这表明对基层社会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与余地。张君博采众家之长,加上自己独立思考,对以往研究中欠缺与较为薄弱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对于县官群体的整体研究,特别是在县丞、县主簿问题的研究上,披沙拣金,发前人所未发。对基层社会的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乡里制中评价,提出“乡实里虚”的一家之言,亦具有学术价值与新意,兹进行介绍。
首先,对于县佐官的研究,是该书的重点,也最具有学术价值。中国古代的县僚佐体制在隋唐时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一变化始之于情,而完成于唐。这就是该书所说的“一令三佐”的县级行政体制(第151页)。唐代县级官员除了主官县令之外,还有县丞、县主簿和县尉。县丞的地位仅次于县令,位居佐吏之首,是一县事务的通判官。县主簿地位次于县丞,具有钩稽文书,纠察县政失误职能,是一县的勾检官。县尉位居县级官员之末,是一县的判官,具体负责处理县中的各项事务。在县级地方行政系统中,三者相互合作又各有分工,共同辅佐县令完成一县的治理任务。据笔者所知,日本学者曾对唐代县尉有所研究,对县丞和主簿似乎尚无专文研究,这里只谈后两者。
县丞是一县佐官之首,到隋代时始成为国家官职中正式的一员。作为“通判县事”的唐代县丞,其职掌史书没有明文规定,其在县级行政组织中的地位,以及在前期后设置上有哪些变化,史学界也缺少专门的研究。张玉兴查检了大量分散在各处的相关史料,并结合唐代县丞厅壁记及吐鲁番出土文书,钩稽出唐代县丞的主要职掌,以及县丞的兼(以本官兼任它职)、摄(代理它官职)、判(另一类的差摄)与差出(被指派充任本职以外的工作)的特殊情况。县主簿则更具特色,其设置前期比较稳定,赤县(京县)二人,他县一人;而后期则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他们所职掌的勾检、监印等职能对清明县政,弥补县行政的失误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县主簿的出身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无论是科举出身,还是门荫出身,抑或流外人流,一旦他们获得出身后都有资格出任县主簿。其迁转官职也具有特殊性,绝大部分是监察御史、侍御史、补阙、拾遗,以及县官吏,包括县令、县丞、县尉等官职。对县丞和主簿的研究,可以说填补了这方面学术研究的空白。此外,对县令任期变动和京畿县令问题也都有独特的看法,有充实旧说之功。
其次,唐代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比之前代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唐代县以下行政建制,根据志书所载,大致是实行乡里制度的同时,辅之以村坊制。但乡、里是否实体,二者的关系如何?由于史料记载的语焉不详和歧义,成为学术界久有争议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乡、里两级制说、乡消亡说、乡里并存说,等等,张著在清理诸说的基础上,提出己见。认为此时实行的不是乡、里两级制,而是呈现出以乡级行政为主,乡实里虚,辅之以村坊制共同治理的模式。作者通过对吐鲁番敦煌出土的《永淳元年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百姓按户等贮粮事》《唐贞观十八年西州高昌武城等乡户口帐》《周长安四年二月敦煌县里正等牒》等官方文书的解读,来印证乡级行政的存在,以乡为单位的行政事务的执行者则是里正,里正成为实际的乡级长官,维持着乡级行政的运转。作者接着分析形成这种现象的两个重要原因:一是出于国家政权削弱基层势力,加强地方控制的需要;二是村坊制度的确立,分担了乡里部分职能,确保里正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持乡级行政运转。可以说,张著对唐代地方基层建制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做出了合理的解释,这些看法,也许不尽周全完备,但都为理清这些复杂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此外,不论是上面所举两个问题的研究,还是在通篇的论述中,都贯穿着作者动态考察的方法。因为唐代是一个变革时期,虽然对这种变革的性质的认识存有分歧,但唐前期与唐后期的历史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则是不争的事实,如陈寅恪所说:“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作者不论是考察县令和其佐官,还是探析县级官府与基层社会的关系,都能紧扣时代脉搏,充分考虑到社会变化的因素,将前期与后期进行对比研究,如此才能对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张玉兴君涉足历史领域的时间尚短,作为史学新人,在不长的时间内将这一有难度的课题做到了如此有深度的探讨,实属不易。但在笔者看来,这一题目尚有进一步开拓余地。
首先作为制度的研究,窃以为不应忽视“人治”,即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者与制度本身联系起来,也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活的制度史”。怎样能活起来呢?对于县级机构的研究,除了将其放到整个国家行政系统当中,作为“关系”的制度史外,将制度运作与执行制度的“人”联系起来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制度运作的成败与否,与执行这些制度官员密不可分。是这些“人”在执行着县政的各项职能,维护县级官僚机器的运转,也是他们才使得制度的执行呈现出千差万别,显示出自己的特色。
这一点非常重要,制度的研究不仅仅在于对那些法律条文的解析,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作为历史主体的人是如何在这一制度中进行活动、执行的。毕竟,历史是由人构成的,而作为地方制度中重要县官群体,他们首先是人,是制度的实施者,他们在施政的过程中必然有自己的行为和心理活动,而不仅仅是制度的附庸。例如,县官对下是群众的“父母官”“青天大老爷”,要为民做主;同时作为封建政权的最下层主官,又要面对来自上层和中央的压力。在这样的夹缝中生存的中间人物,他们的心态如何?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呢,还是“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清官与贪官,何去何从。这些对制度条文的执行又会存在怎样的影响?这或许是读者更感兴趣的地方。但遗憾的是,该书尽管对唐代县官群体进行的统计、勾勒,并分析了他们的出身、迁转等内容,但对于“人”与制度之间的关联分析较少。这可能与唐代史料的缺失有关,但如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这方面内容进行探讨,则能够增色不少。
其次,对于县级官府与基层社会的联系问题也可深入挖掘。该书除绪论外分为八章,前三章是对县级官吏的分析,作为一个整体没有问题。但后几章谈论县级官府与基层社会关系则稍显单薄。特别是第五、六两章对于唐代乡里制度的研究,尽管在乡里制度研究问题上新意不少,但似乎与县级官府联系不够紧密。如果能够从信息沟通角度,来分析县级官府与乡里社会之间的信息上传和下达,并对信息传达的途径、方式、效率进行综合分析,或许更能动态地研究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总之,这是一部有学术分量的论著,此书的出版,对重构唐代地方社会大厦无疑起到了添砖加瓦的作用。
责任编辑:柳文全
[中图分类号]K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0)16-0071-02
官制历来是历史研究中的重头戏,地方官制则是官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中国两千年的古代社会实行高度集权的中央行政体制,它要求将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同时中央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因而地方官制设置的是否合理,运转的是否正常,不仅是国家行政机制得以运行的保证,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政治、社会的安定。因此,“亲民之官”的县官群体成为学术研究中的一大热点。
同时,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史研究的兴起,史学界对乡村基层社会的研究也成为热门课题,越来越多的治史者认识到,基层是构筑一个社会体制与结构的基石,基层社会的状况,往往能客观直接地揭示一个时代的本来面貌,从而更接近历史的真实性。这种眼睛向下看的研究视角,正在成为现今史学研究的一个发展趋势。张玉兴君的《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此书是李治安教授主编的“基层社会与国家权力研究丛书”之一)是对这两大热点的有益探索。该书试图将唐代县级官府与基层社会相结合进行研究,其主旨在于从县级行政组织的角度,来透视国家权力在基层社会的运作。围绕此中心,全书除绪论外分为七章,前三章探讨县级机构中官吏的设置,包括县令、县丞、县主簿、县尉以及胥吏等,后四章则将县级官府放人唐代地方社会整体视野中,重点探讨县级官府与科举制、乡里制,以及地方诸势力的关系。
应当说,近年对唐代地方社会,包括县级官府、县令及县佐吏、乡里制度的研究成果不算少,特别是一些史学新秀,对此倾注了极大热情,将其作为自己博士论文的题目进行研究,推动了这一问题的深入。但是,由于存世的史料偏少,记载零散和片面,国家权力经过种种环节到达地方运作的错综复杂性,以及地方基层组织始终处于不断变化调整中,诸如此类,都为后人对这一层面的历史解读造成了困难。在许多重要问题上,人言言殊。未有定说,这表明对基层社会的研究还有很大的空间与余地。张君博采众家之长,加上自己独立思考,对以往研究中欠缺与较为薄弱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其中对于县官群体的整体研究,特别是在县丞、县主簿问题的研究上,披沙拣金,发前人所未发。对基层社会的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对乡里制中评价,提出“乡实里虚”的一家之言,亦具有学术价值与新意,兹进行介绍。
首先,对于县佐官的研究,是该书的重点,也最具有学术价值。中国古代的县僚佐体制在隋唐时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一变化始之于情,而完成于唐。这就是该书所说的“一令三佐”的县级行政体制(第151页)。唐代县级官员除了主官县令之外,还有县丞、县主簿和县尉。县丞的地位仅次于县令,位居佐吏之首,是一县事务的通判官。县主簿地位次于县丞,具有钩稽文书,纠察县政失误职能,是一县的勾检官。县尉位居县级官员之末,是一县的判官,具体负责处理县中的各项事务。在县级地方行政系统中,三者相互合作又各有分工,共同辅佐县令完成一县的治理任务。据笔者所知,日本学者曾对唐代县尉有所研究,对县丞和主簿似乎尚无专文研究,这里只谈后两者。
县丞是一县佐官之首,到隋代时始成为国家官职中正式的一员。作为“通判县事”的唐代县丞,其职掌史书没有明文规定,其在县级行政组织中的地位,以及在前期后设置上有哪些变化,史学界也缺少专门的研究。张玉兴查检了大量分散在各处的相关史料,并结合唐代县丞厅壁记及吐鲁番出土文书,钩稽出唐代县丞的主要职掌,以及县丞的兼(以本官兼任它职)、摄(代理它官职)、判(另一类的差摄)与差出(被指派充任本职以外的工作)的特殊情况。县主簿则更具特色,其设置前期比较稳定,赤县(京县)二人,他县一人;而后期则表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他们所职掌的勾检、监印等职能对清明县政,弥补县行政的失误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县主簿的出身也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无论是科举出身,还是门荫出身,抑或流外人流,一旦他们获得出身后都有资格出任县主簿。其迁转官职也具有特殊性,绝大部分是监察御史、侍御史、补阙、拾遗,以及县官吏,包括县令、县丞、县尉等官职。对县丞和主簿的研究,可以说填补了这方面学术研究的空白。此外,对县令任期变动和京畿县令问题也都有独特的看法,有充实旧说之功。
其次,唐代基层社会管理方式比之前代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唐代县以下行政建制,根据志书所载,大致是实行乡里制度的同时,辅之以村坊制。但乡、里是否实体,二者的关系如何?由于史料记载的语焉不详和歧义,成为学术界久有争议的问题。大致可分为乡、里两级制说、乡消亡说、乡里并存说,等等,张著在清理诸说的基础上,提出己见。认为此时实行的不是乡、里两级制,而是呈现出以乡级行政为主,乡实里虚,辅之以村坊制共同治理的模式。作者通过对吐鲁番敦煌出土的《永淳元年西州高昌县下太平乡符为百姓按户等贮粮事》《唐贞观十八年西州高昌武城等乡户口帐》《周长安四年二月敦煌县里正等牒》等官方文书的解读,来印证乡级行政的存在,以乡为单位的行政事务的执行者则是里正,里正成为实际的乡级长官,维持着乡级行政的运转。作者接着分析形成这种现象的两个重要原因:一是出于国家政权削弱基层势力,加强地方控制的需要;二是村坊制度的确立,分担了乡里部分职能,确保里正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维持乡级行政运转。可以说,张著对唐代地方基层建制这一错综复杂的问题做出了合理的解释,这些看法,也许不尽周全完备,但都为理清这些复杂问题提供了新的视角。
此外,不论是上面所举两个问题的研究,还是在通篇的论述中,都贯穿着作者动态考察的方法。因为唐代是一个变革时期,虽然对这种变革的性质的认识存有分歧,但唐前期与唐后期的历史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则是不争的事实,如陈寅恪所说:“唐代之史可分前后两期,前期结束南北朝相承之旧局面,后期开启赵宋以降之新局面,关于政治社会经济者如此,关于文化学术者亦莫不如此。”作者不论是考察县令和其佐官,还是探析县级官府与基层社会的关系,都能紧扣时代脉搏,充分考虑到社会变化的因素,将前期与后期进行对比研究,如此才能对纷繁复杂的历史现象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张玉兴君涉足历史领域的时间尚短,作为史学新人,在不长的时间内将这一有难度的课题做到了如此有深度的探讨,实属不易。但在笔者看来,这一题目尚有进一步开拓余地。
首先作为制度的研究,窃以为不应忽视“人治”,即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者与制度本身联系起来,也就是学界通常所说的“活的制度史”。怎样能活起来呢?对于县级机构的研究,除了将其放到整个国家行政系统当中,作为“关系”的制度史外,将制度运作与执行制度的“人”联系起来考察也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制度运作的成败与否,与执行这些制度官员密不可分。是这些“人”在执行着县政的各项职能,维护县级官僚机器的运转,也是他们才使得制度的执行呈现出千差万别,显示出自己的特色。
这一点非常重要,制度的研究不仅仅在于对那些法律条文的解析,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作为历史主体的人是如何在这一制度中进行活动、执行的。毕竟,历史是由人构成的,而作为地方制度中重要县官群体,他们首先是人,是制度的实施者,他们在施政的过程中必然有自己的行为和心理活动,而不仅仅是制度的附庸。例如,县官对下是群众的“父母官”“青天大老爷”,要为民做主;同时作为封建政权的最下层主官,又要面对来自上层和中央的压力。在这样的夹缝中生存的中间人物,他们的心态如何?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呢,还是“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清官与贪官,何去何从。这些对制度条文的执行又会存在怎样的影响?这或许是读者更感兴趣的地方。但遗憾的是,该书尽管对唐代县官群体进行的统计、勾勒,并分析了他们的出身、迁转等内容,但对于“人”与制度之间的关联分析较少。这可能与唐代史料的缺失有关,但如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这方面内容进行探讨,则能够增色不少。
其次,对于县级官府与基层社会的联系问题也可深入挖掘。该书除绪论外分为八章,前三章是对县级官吏的分析,作为一个整体没有问题。但后几章谈论县级官府与基层社会关系则稍显单薄。特别是第五、六两章对于唐代乡里制度的研究,尽管在乡里制度研究问题上新意不少,但似乎与县级官府联系不够紧密。如果能够从信息沟通角度,来分析县级官府与乡里社会之间的信息上传和下达,并对信息传达的途径、方式、效率进行综合分析,或许更能动态地研究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总之,这是一部有学术分量的论著,此书的出版,对重构唐代地方社会大厦无疑起到了添砖加瓦的作用。
责任编辑:柳文全